Re: [觀點] 代議政治跟不上時代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4-01-21 01:55:38
※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 這個主張,是泛指臺灣所有行業還是僅限某些特定行業? 然後還是那基本要求,
: : 證據呢?
: 台灣屬於高度 PDI國家是基本常識
: 而且這個已經是廣泛運用的東西
: 再者他是指社會不是特指某個行業
基本常識?
根據我們的基本常識,被稱做基本常識的標的應該很好舉證,麻煩你列舉
權力距離指數這個量化指標的數據證據。
: : 同樣,上面這條條文,和你主張我國法律責任重罰雇員而輕罰雇主何關?
: : 麻煩進一步闡述以釐清你的主張。
: 所以為什麼會有刑228的內容?也就是在這個高度PDI社會背景下
: 上級對於下級有相當的指揮權利不僅限於工作範圍
: 因此才會有刑228和232的內容
刑二二八和二三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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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
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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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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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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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31-1 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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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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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32 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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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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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
***
麻煩看清楚你所指稱的法條規範的是怎樣的犯罪行為好吧?
刑二二八、二三一、和二三一之一條,都「只」規範逼迫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
我們可以粗略地說,是規範依權勢逼迫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
至於其他的? 氣爆事件? 氣爆事件和上面的依權勢脅迫性交條文何關?
: : 扯半天,老兄你舉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 -_-
: : 第一、沒有因為行為人是雇主還是雇員的身分不同而區別對待。
: : 第二、那也不是你所謂的連帶責任。即使是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是共同責任
: : 。
: 沒有啊其實我是在講刑29和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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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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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5 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 實例是雇主要求砂石車駕駛超載和超速致人於死,為何雇主未被判刑?
雇主要求雇員超載和超速「而已」,不是叫雇員去殺人。
這部分你在刑法上的差別搞不清楚,麻煩你去法律版問清楚。
: 同此實例高雄氣爆為何是第一線遭判刑而非後面的董事長也被判刑呢?
氣爆案? 你憑啥主張董事長也要被判刑? 法條依據和董事長相關的行為列出來,
然後麻煩你進行論理。
你要是到法律版問,上面我問你的那些問題都是很基本的,不是針對你在刁難。
不信的話也很簡單。上面那幾個法律問題,你去法律版問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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