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是何時被認為不行?

作者: Houei (金山好吃粥,伸!)   2023-01-16 04:51:31
※ 引述《MrTaxes (謝謝提醒)》之銘言:
: 但不知道從何時 這樣的觀念已經不再適用 甚至被認為是落後不文明
: 請問在歷史上是從哪個時間點發生反思的呢?
: 謝謝
古代門風就是個相當被重視的指標,大家族莫不以維持優良門風為己任
好面子也好、榮譽心強也罷的,絕不寬貸敗壞門風之徒
先交代一下背景:前543年,有"子產相鄭而鑄刑書"(漢書)
之後《左傳》記載"(前536年)冬,晉趙鞅,荀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
以鑄刑鼎,著范宣子所謂刑書焉"
緊接著進入故事主題:"晉祁勝與鄔臧通室,祁盈將執之,訪於司馬叔游,叔游曰,
鄭(子產)書有之,惡直醜正,實蕃有徒...盈曰,祁氏私有討,國何有焉,遂執之,
祁勝賂荀躒,荀躒為之言於晉侯,晉侯執祁盈,祁盈之臣曰,鈞將皆死,
憖使吾君聞勝與臧之死也以為快,乃殺之...(晉侯)遂滅祁氏,(祁盈之黨)羊舌氏"
大家都知道《史記》明載了春秋的晉國"六卿彊,公室卑",韓趙魏等六大家以外
政治鬥爭的路上,其實仍存在祁氏、羊舌氏等次級的家族,作為競爭對手
然而打算整頓"通室"這不良門風的祁盈,被祁勝賄賂6大家之1的荀躒
荀躒便向晉侯告御狀,晉侯基於上述鑄刑鼎的成文法,行之有年
遂依法將動私刑的祁盈下獄
這讓勢大族強的祁氏一族,無法接受由卿大夫掌權的晉國,居然給國君逮捕他們的宗主
畢竟抓人乃祁氏的家務事,你晉侯受苦主訴苦下,跑去抓已經抓人的,有如以牙還牙
成文法早就公布了,我用私刑你就照法律規定嚴懲便行
決定惱羞的使出殺手鐧:乾脆直接私了祁勝、鄔臧,送了2人便當
結果一向被卿大夫騎到頭上的晉頃公,順勢把祁氏、羊舌氏給夷了族
以上是個人想到,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觀念,不再適用的
或許文獻上開始反思的時間點,當然可能並非最早,還望有版友能幫忙補充
作者: fw190a (las)   2023-01-16 07:39:00
復仇私了意涵以外。之前看到種說法認為,以牙還牙重點是以法律限制了復仇的限度,不進行過度補償擴大化
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湯)   2023-01-16 09:17:00
謝謝板友提供的故事。但淺見認為私刑和以牙還牙,是兩者不同概念的問題。古代漢摩拉比法典也是以公家的法律來規定以眼還眼。所以應該是像一樓大大說的,為了復仇限度。您提的這個故事是私刑的禁止,是為了展現上位者權力。就像現代讀法學緒論也都會提到,司法權的執行也是國家主權的展現。所以有一些跨國犯罪事件,國家會爭犯人審理權.這故事也很適合放在法制史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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