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 祝淳翔:可口可樂商標的漢譯故事考

作者: vikk33 (陳V)   2019-08-20 19:51:59
祝淳翔:可口可樂商標的漢譯故事考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928960
價值15英鎊的四字商標?
1886年創辦的美國可口可樂公司是世界上最成功的飲料公司,其品牌形象深入人心,圍繞
著它的傳說與故事亦層出不窮,以其商標漢譯為例,過去盛傳是由畫家兼詩人蔣彜所為,
譯筆妥帖,令人嘆服。
蔣彜(1903—1977),本名仲雅,筆名重啞、啞行者等,英文名Chiang Yee。其譯名故事
流傳已久,版本眾多,以黃維樑在1984年6月號香港《明報月刊》上的文章《麗典·可樂
·美酡露:“雅譯”漫談》為例,表述為:
最近我讀到一則小故事,說汽水“可口可樂”一名是由蔣彜譯出來的。1935年,這種美國
汽水要打開中國的市場,乃向當時在倫敦教書的蔣彜請教譯名,蔣彜想出了“可口可樂”
一詞,“潤筆”是15英鎊。……蔣彜為這種汽水譯以嘉名,對此汽水的風行,我相信必定
有益和有建設性。
此後,有好事者添油加醋,稱某年可口可樂公司曾公開登報,征求中文譯名,蔣教授以此
四字投稿,成功中選,贏得酬金若幹。有趣的是,具體到酬金數額,15英鎊之外,至少還
能檢出五個版本,數字起伏不定,就連幣種也不統一:
6英鎊(雙碧《蔣彜:“蝌蝌啃蠟”=“可口可樂”》,《浙江工人日報》1999.8.28)
30美元(趙毅衡《蔣彜這個啞巴太會說》,《中華讀書報》1999.11.17)
24英鎊(據蔣彜友人羅長海的外甥,約2006)
350英鎊(李光鬥《誰翻譯了“可口可樂”》,《中國經濟周刊》2007年14期)
20英鎊(《Delicious and Delightful New Year:the Story of the Coca-Cola's
Chinese Trademark》,2010)
多數版本各有所據,有的來自蔣彜本人之口,也有的來自他的女兒或孫女。真可謂眾說紛
紜,莫衷一是。時光荏苒,故事越傳越離奇。酬報少了,有人替譯者抱不平;酬報增多,
遂感嘆知識有價。總之,是一個常說常新,能借題發揮的好故事。奇怪的是,此事在蔣彜
本人的著作中並沒出現過,也從沒在公開場合說起過,只在1977年6月12日致台灣出版人
殷志鵬的私信中提及:“‘可口可樂’是我一九三五年在英倫大東方學院教書時翻的,現
在東南亞連日本也用之。”(《五洲留痕》商務印書館,2007)算是在替傳言的真實性背
書,卻又有些語焉不詳,非但不提報紙應征,遑論報酬。此情此景總不免令人生疑。
崩塌的神話
近年來,隨著海內外陸續出現新證據,足令這則“佳話”迅速崩塌,不再可靠。2017年8
月2日,《中華讀書報》刊出北京印刷學院新聞出版學院葉新教授的文章《“可口可樂”
譯名最早何時在中國出現?》,指出1923年8月6日《時報圖畫周刊》第160期上的短文《
汽水大王》,已將它譯為“可口汽水”,又查到1926年11月《商業雜志》創刊號所刊《華
商上海屈臣氏汽水公司之調查》,新品之中有“可口露”,“可口系coca之譯音”。
經筆者進一步搜檢,分別從1924年5月1日《申報》及5月2日《新聞報》查到屈臣氏“可口
露”廣告,又從1924年10月10日《工商新聞》報查到屈臣氏“可口水”廣告。二者在商品
名稱的左側,均伴有“壯氣提神”四字,可見確系同一種;這表明至少在那時,
Coca-Cola已進入上海市場。即便中文名稱尚不固定,但報上絕沒有傳說中“蝌蝌啃蠟”
之類的奇特譯名。
更有甚者,葉新查到1930年5月號《商業雜志》即刊有“屈臣氏汽水可口可樂”廣告,至
此已將蔣彜是“可口可樂”漢譯者的神話一舉擊碎。因為1930年,蔣彜還呆在江西九江縣
任縣長兼廬山管理局局長,公事繁忙,怕是無暇來滬品嘗可口可樂汽水,及見識可口可樂
廣告吧。可口可樂公司自不必等上五年,再去登報征求中文譯名。
葉新沒能查明“可口可樂”的首位漢譯者是誰。2018年3月7日,《中華讀書報》刊出溫州
商學院楊全紅教授的文章《“可口可樂”譯者簡考》試著回答,在分析了多位可能的對象
之後,最終仍然徘徊於真相之外。
在此不妨看看楊教授的發現。
他先搜到某網站的線索,指出李澤民律師或有可能,繼而查出“信源”為任九臯所著《一
千兩金》,書中稱李澤民為阿樂滿律師事務所舉足輕重的人物之一,“他選用了四個與英
文發音相近的簡單的漢字,推出後很快就被廣泛使用,並一直沿用至今天”。然而楊教授
在翻閱過阿樂滿(此人簡介,詳後)所著《上海律師》(Shanghai Lawyer,McGraw-Hill
,1943)一書之後,發現“李澤民是其1924—1929年兼任聖約翰大學比較法學院教師時的
得意門生,雖不曾留過洋,但中英文兼擅,中美法律知識過人。或許正因如此,阿樂滿
1932年與人合組法律事務所時才將他一並召至了麾下,身份為中國夥伴(Chinese
associate)”。由於這時間晚於“可口可樂”四字出現的1930年,雖心有不甘,也只得
遺憾地將他排除。[經覆按,《上海律師》(P118)實際說的是:“李澤民畢業於上海聖
約翰大學,是我1924—1929年在上海東吳法學院(Comparative Law School)教過的最有
出息的學生之一。”另外,阿樂滿也沒有直接說出1932年與人合組律所時,將李召入的話
。今查1933年1月版《字林西報行名錄》(The North China Desk Hong List),阿樂滿
律師事務所已然成立,設於江西路170號漢彌爾登大樓(Hamilton house)206—208號;
至同年7月修正版,才見到李澤民的名字,職務是口譯員(Lee J. M., interpreter)。]
接下來楊教授似乎沒了方向,陸續提出“中國廣告之父”林振彬、陸梅僧,乃至阿樂滿律
師本人。或許在他的心目中,凡有能力者都有機會,於是乎想窮舉所有可能的人才?
楊教授還介紹1993年6月15日有論者分享一份重要文獻,即阿樂滿1957年發表在可口可樂
出口公司主辦的內刊《可口可樂海外》(Coca-Cola Overseas)裏的一篇文章《
Transliteration of Coca-Cola Trademark to Chinese Characters》,文中詼諧地寫道
,當年有些“商家也紛紛建言獻策”,卻只顧“讀音而未顧及意思”,譯成諸如“騍馬口
蠟”(female horse fastened with wax)和“蝌蝌啃蠟”(bite the wax tadpole)的
荒誕字眼。最後,楊教授得出結論:“鑒於阿氏文章是刊於可口可樂之內部刊物”,或許
“可口可樂公司就是‘可口可樂’這一譯名的真實譯者”。
循著楊教授的提示,我找到了1993年6月15日某文章,即《Female horse fastened with
wax》,發在skepticfiles.org網站,作者佚名,留有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並加括號,標註snopes,表明此人或來自美國知名的辟謠網站Snopes.com。
重新檢視該文,它最大的貢獻便是引錄了阿樂滿1957年的回憶文章。但楊教授的編譯與原
文略有差池,例如標題楊教授譯為“Coca-Cola商標之漢譯”,似應凸顯Transliteration
,譯成“Coca-Cola商標之漢字音譯”。又如那些店家並非建議那麽譯,而是說他們也在
尋找對應的詞,且真有那麽譯的。阿樂滿所舉的例子,乃是其中“用詞粗陋,荒唐至極”
的兩個。只是“騍馬口蠟”讀起來與“可口可樂”差距較大,似應擬音,譯成“騍口扣蠟
”。
此外,筆者還註意到一處楊教授所忽略的細節,即作者阿樂滿的身份為“formerly
Legal Counsel in China for the Coca-Cola Company”(可口可樂公司在華的前法律顧
問)。很明顯,阿樂滿撰寫該文(通篇自稱We),其目的便是將當年怎樣替可口可樂公司
音譯漢名的往事娓娓道來。而從這處細節就能明白楊教授的結論多麽牽強:美國人若能從
4萬個中文字裏,順利地找到4個妙字,又何必遠涉重洋,把這個艱巨的任務交給阿樂滿律
師呢?
其實,整個故事的關鍵點在於,應將可口可樂汽水的音譯漢名,與該公司的海外發展史相
聯系。明乎此,便不會被紛繁覆雜的表象所迷惑,從而緊抓要點,逼近可能的答案。
可口可樂公司的中國開拓史
1923年,羅伯特·伍德魯夫(Robert W. Woodruff)接任美國可口可樂公司總裁。這位日
後被譽為可口可樂之父的營銷大王,起初並沒有將中國市場看得多重要,只是試探性地與
屈臣氏上海公司合作。後者原為英國醫生衛德勝(A. S. Watson)在上海創辦的屈臣氏藥
房(Watson’s),至1919年因經營不善,由創辦精武體育會的廣東商人郭唯一等人以九
萬五千元接盤,聘盧煒昌為總經理。經過一段時間的籌備,1920年屈臣氏汽水廠(Watson
’s Mineral Water Co.)正式投產。1924年7月,經過四年多的發展,又建新廠,規模擴
張的同時,產品種類不斷豐富。
對該廠1920年代的眾多廣告加以采樣分析,1920年時,其產品多為水果飲料,如杏仁露、
挨士忌廉露(ice cream)、香檳露、桑子露、櫻桃露、香蕉露,以及傳統的檸檬水、香
橙水、沙士(root beer)、罷體剌水、恙啤水(ginger beer)等。
至1924年5月,才出現“可口露”廣告,但此時,它與其他飲品混在一起,地位並不突出
,表明這款新品還不是其銷售重點。
同年8月初,“可口露”的單品廣告姍姍來遲,廣告詞宣稱此“飲品只系本廠一家經售,
曾經註冊許為專利之品,別家不得仿冒”,顯得鄭重其事,同時又將可口釋為Cocoa,不
免有些露怯。
到了1927(一說1926)年,伍德魯夫開始設立新的海外部門,加大力度深耕海外市場。
1928年(由阿樂滿的文章所示),可口可樂公司派出遠東區代表利維斯(P.S. Lewis)及
其同事來華,“潛在客戶是5萬萬中國人,或其中一個合理的數字,以及大量在華的外國
人社群”。於是重要的一幕上演了:利維斯等人找到阿樂滿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聘請他為
法律顧問,替其註冊商標。隨後便出現了所謂可口可樂商標的漢譯難題。
阿樂滿其人
美國人諾伍德·阿樂滿(Norwood Francis Allman,1893.7.24-1987.2.28),1916年至
1950年間在中國大陸居留30年左右,是舊上海頗具盛名的傑出外籍人士。
阿樂滿生於美國弗吉尼亞州富蘭克林縣,1915年從弗吉尼亞大學畢業。1916年以美國駐中
國公使館翻譯學生身份來到中國。此後歷任美國駐安東、南京、天津、濟南、青島、上海
、重慶副領事。1921年,任美國駐上海領事、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陪審法官。1922年與
人合夥創辦律師事務所。1923年加入萬國商團並任商團美國騎兵隊隊長。1926年任上海扶
輪社社長。1932年獨資設立律師事務所,1936年律所引入合夥人,但中文名稱不變。抗日
戰爭期間,曾任《申報》總主筆(1938)、公共租界工部局董事(1940—1941)、《大陸
報》社長(掛名)。太平洋戰爭爆發後在香港被日軍關押,六個月後遣返回美,出任戰略
情報局東亞局主任。戰後回到中國任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返美。在華期間,著有
《Handbook on the protection of trade-marks, patents, copyrights, and
trade-names in China》(Kelly & Walsh Limited, 1924)及與別人合作編譯的《The
modern commercial legislation of China》(1926)。
倘以阿樂滿的回憶為準,那麽1928或1929年可口可樂新譯名就該出現了。然而事實上直到
1930年,可口可樂公司才在上海註冊商標。該商標見於1931年8月15日《商標公報》第54
期(從1923年9月15日編印出版第一期《商標公報》起,至1927年12月北洋政府下台,農
商部商標局自行解散為止的前後5年多時間內,共出版124期《商標公報》。此後由南京政
府全國註冊局重新編號發行,刊名不變),內容共兩項,其一為商標名稱:可口可樂,其
一為商標名稱:Coca-Cola on bottle device(可口可樂瓶裝設備),呈請人:The
Coca-Cola Company,代理人:阿樂滿律師,上海圓明園路廿一號(此即“禮明·樊克令
·阿樂滿律師公館”的辦公地址)。二者均為1930年3月26日申請,1931年6月24日審定,
“惟瓶形不在準予專用之列”。
今查得1930年3月15日《密勒氏評論報》(The China Weekly Review)上的文章《
Coca-Cola Company Will Make Strong Bid for Far East Market》(可口可樂公司將在
遠東市場加強投資),記者引用已在上海逗留多日並於昨日乘船離滬返美的P. S. Lewis
的話,稱可口可樂公司此前對遠東市場關註較少,現已決定將一視同仁,全情投入。(“
Mr. Lewis said that heretofore the Coca Cola Company has paid relatively
little attention to the Far Eastern market, but that it has now decided to
enter the field with all the vim and vigor that has marked its entrance into
other fields.”)這也足以證明筆者前面的判斷。
禮明樊克令阿樂滿律師公館裏的中國律師
至於阿樂滿文章中的We該如何理解呢?如《上海律師》所述,他本人精通中文,能不靠翻
譯就出庭打官司。他當然夠資格。但作為著名律師,能力越大責任越大。筆者瀏覽《字林
西報行名錄》,發現他在1930年除了擔任墨西哥領事,還兼任德高洋行(Delbourgo &
Co.)、馬迪汽車行(Moody, Mark L.)和公用黃汽車公司(Yellow Taxicab Co. of
China)等的重要職位。出庭處理糾紛才是所內大事,無法推脫,而像申請商標這樣的事
,一月不知有幾起,理應不屬於其主業範圍,概由屬下打理,他只需在最後關頭拍板敲定
。那麽“可口可樂”的漢譯者,還應著眼於禮明樊克令阿樂滿律師公館裏的中國籍律師。
經查閱1928年7月至1932年7月的《字林西報行名錄》,有一個中國人的英文名字映入眼簾
:Ting Tsung Kyuin,其職務起初為法律助理(legal asst.),1930年時已升為中國律
師(Chinese lawyer)。
此人是何許人呢?根據英文拼寫我先大膽猜他姓丁,再試著翻查1932年的《上海律師公會
會員錄》,他剛好在正文第一頁:姓名丁正鈞,籍貫安徽黟縣,事務所地址正是圓明園路
二一號。無論是辦公地址以及姓名的英文發音,均完美匹配。繼而又查到丁律師為東吳法
學院法律學系第六屆(1923年)畢業生,法學士學位。(《東吳法聲》1945年覆刊號)考
慮到阿樂滿的合夥人禮明(W.S. Fleming)曾是該校創辦時的教員,丁氏想來是他培養的
得意弟子吧。
我不太清楚任九臯為何宣稱李澤民是“可口可樂”的譯者?總不會是因為後者能力超卓,
卻命運多舛(據任九臯回憶,李澤民52年底赴台,繼續開律所,可惜在事業的巔峰期“從
他位於八層的辦公室跳下來”),任氏為使後人銘記他而故意扯謊。又或者李氏當年在禮
明樊克令阿樂滿律師公館實習過?可惜這一假設沒有依據,無法令人信從。那麽最有可能
的理由是,任九臯當時註意到李澤民已從普通譯員成長為所內的中國合夥人(Chinese
associate),專門負責商標登記、續費及侵權訴訟等。問題在於任氏入行太晚,資歷不
夠(1948年底加入,前後只呆了15個月),未必知道李澤民是1932年以後才入職的。故有
此誤解。而鑒於丁正鈞才是之前與阿樂滿合作過的中國律師,他倒是既有機會,也有能力
參與可口可樂商標的漢譯工作。當然這也只是推測,盡管合乎情理,卻未必就是事實。因
此也希望有識者繼續努力,發掘鐵證。
此外,阿樂滿1957年的文章起首稍嫌突兀,或許被截去一段,抑或是系列文章的某一篇。
好在《可口可樂海外》(1948—1971)雖說是一份內刊,但在美國埃默裏大學圖書館全份
保存著,即1979年伍德魯夫不僅將價值1.05億美元的家族基金捐出,還將其私藏的可口可
樂文獻也一並附贈。由此,若想核實更多細節,還是有可能的。
最後還想說的是,自從可口可樂新譯名出現後,屈臣氏上海的業務是否突飛猛進了呢?答
案恰恰是否定的。據1946年以銀行代表身份進入屈臣氏汽水公司的張家彥副經理在其晚年
的回憶文章裏指出:“三十年代初屈臣氏與美國可口可樂公司簽訂合同,成為‘可口可樂
’在上海地區的特約監制廠,由於管理經營不善,到一九三六年,十萬元資本已虧損了一
半”(《北京人民食品廠·屈臣氏汽水廠·可口可樂》,《文史資料選編·第25輯》中國
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北京市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 1985)。看來,光靠取一個討巧的
好名字,就想立竿見影,取得事業成功,這想法豈不是忒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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