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你所不知道的陳之藩

作者: ostracize (bucolic)   2019-08-18 12: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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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之藩和童元方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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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之藩檔案(下)
我傻楞楞的站在門前,不知道出了什麼錯。但是,我可以判斷,在對講機裡和我對話的那
人,就是陳之藩。否則,他不會如此的暴怒。可是,他說他不認識童元方,那麼,他為什
麼會被人家告呢?
我百思不得其解。
當然,我可以理解,一個文壇著名的散文家,吃上了官司,自然是一件很不愉快的事情,
而且,他吃上的這場官司,還是「妨害家庭」案,這自然更難以接受了。
什麼叫「妨害家庭」案呢?
根據刑法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的規定,觸犯本章之罪的罪名包括了「重婚罪
」、「詐術結婚罪」、「通姦罪」、「和誘罪」、「略誘未成年人罪」、「移送被誘人出
國罪」、「蔵匿被誘人罪」等等。一般來說,這幾條罪名裡,最常被引用的,就是通姦罪

刑法通姦罪列在第二三九條,條文非常簡單,內容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陳之藩是不是被人告上了這條罪,我不知道,但我憑著直覺猜想,我認為可能性應該很大
。因為,在檢察官的卷宗上,不是記載了「陳之藩」和「童元方」兩個人的名字嗎?一男
、一女一塊兒被告上妨害家庭,這如果不是通姦罪,我猜想不出來,還會是什麼。
對於刑法上的通姦罪,我是一直抱持著反對的態度的。
這倒不是說,我是個多麼離經叛道之士,而是我從骨子裡就認為,刑法把通姦列入刑事處
罰的範疇裡,那根本就過了頭,而且也嚴重的違反人性。
我記得,以前,我曾經跟一個好朋友辯論過。他是主張通姦行為應該受刑罰處罰的,和我
的立場剛好相反。
在那一次的辯論裡,他問我,如果對於通姦行為,法律還不能予以保障,那麼,要婚姻何
用?要家庭何用?社會難道不會倒退到原始的男女雜交世界嗎?
而我的論點也很妙。我說,如果一個人在二十歲開始談第一次戀愛,三十歲結婚時,他可
能已經有了幾段戀愛的經驗了。若這個人在二十歲到三十歲這十年內,可以換過好幾個異
性朋友,我們姑且不管他換情人的原因是什麼,但是,要怎麼能夠讓我相信,他在三十歲
結婚了以後,他就終生只愛這一個情人,永遠不會再換,而且能夠永誌不渝?
我認為,人性本來就是多變的,所以,婚姻制度的存在,只是要約束一個人,不能再像單
身時候一樣,隨心所欲的換情人。至於刑罰的目的,那更只是為了懲戒背叛婚姻誓言的人

可是,這種懲戒有它的價值存在嗎?婚姻是要靠懲戒來維繫的嗎?我不相信。我認為,一
個人如果會變,那麼,就算用再重的刑罰,他還是會變,頂多是在變的時候,會更加小心
,想方設法不要被自己的配偶抓到。那麼,這樣的婚姻,就算維繫下去,還有價值嗎?
我的刑法老師黃榮堅教授,曾經寫過一篇文章「論通姦罪的除罪化」,就在大力鼓吹通姦
行為不應該由刑罰制裁。
他在文章中介紹德國的例子。
德國很好玩。在一九六二年討論通姦罪廢除與否的問題時,刑法大委員會以十一票對九票
,決定保留通姦罪的規定。可是,七年之後,也就是一九六九年,這個委員會卻是以「全
票通過」的方式,通過了通姦除罪化。為什麼呢?
因為,在這幾年的辯論中,德國人慢慢體悟到一個事實,通姦罪原本存在的目的,是為了
要保護婚姻。可是,任誰都知道,如果配偶的一方,被另一方抓姦在床,而且告上法院去
,那麼,他們之間的婚姻,無論如何是不可能再維持下去了。
這裡,就出現了一個很吊詭的情形。通姦罪的立法目的如果是為了要保護婚姻,而它實踐
的結果,不但不能達到這個目的,反而會破壞婚姻,那麼,這是個什麼樣的法律?
當然,也有人會說,出軌的一方等於背叛了他的配偶,當然應該接受處罰。可是,在法律
上,一個人感受痛苦,並不就是代表另一個人就非得接受刑罰不可。背叛婚姻,可以用其
他的方式來填補損失,例如金錢上的賠償等等,而不是一定得動用國家的刑罰機器去制裁
對方。
至於說,有人認為,通姦罪的規定,在現實下可以提供給「受害人」在離婚談判時一個有
利的籌碼,這樣的說法更是錯上加錯。因為,如果通姦罪存在的目的就是這樣,那麼,通
姦罪無異等於讓司法機關成為協助所謂的「受害人」的討債工具,這樣的想法,難道不是
一種「卑劣的動機」嗎?而且,通姦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是財產的利益嗎?顯然更不是的

所以,我認為,如果維護婚姻是須要保護的利益,那麼,通姦罪的存在,並不能使這項目
的實現,廢除了通姦罪,反而更有實現的可能性。
跟我辯論的那個朋友,他當時非常難以接受我的觀點。不過,幾年之後,我聽說他自己也
交了女朋友,而且正努力的和老婆打離婚官司。我在想,此時此刻的他,或許明白我當年
所主張的理由了。
記不記得徐志摩的故事?
他為了抗拒舊時代奉父母之命結婚的習俗,竟然公開登報和元配張幼儀離婚。後來,他苦
戀林徽因不成,最後又迷戀上了陸小曼。而當他愛上陸小曼時,他才發現,陸小曼是他好
友的妻子。
徐志摩怎麼做呢?他把人家的老婆陸小曼給搶了過來。
書上記載,當徐志摩歷經千辛萬難,和陸小曼終於要成婚時,擔任證婚人的,是徐志摩的
老師梁啟超。那段證婚的講詞,傳頌至今:「徐志摩,你這個人性情浮躁,所以在學問方
面沒有成就,你在個人用情不專,以至於離婚再娶…以後務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徐志
摩,陸小曼,你們聽著,你們都是離過婚,又重新結婚的,這全是由於用情不專,以後要
痛自悔悟…我做為你徐志摩的先生─假如你還認我為你的先生的話─又做為今天這場婚禮
的證婚人,我送你們一句話:祝你們這是此生最後一次結婚!」
看!這麼羞辱的結婚證詞,但是徐志摩都挺下來了。他也知道,他搶人家老婆這件事,對
於他自己的歷史定位,只會有負面評價,不可能有好話。但是,他為什麼毅然決然還是非
要把陸小曼爭取到手不可?因為,他知道他只有一生可活,今生錯過了,那就永遠的錯過
了。與其為了博取世俗的好名,而壓抑自己情感,徐志摩寧可選擇被世人唾棄,也要追求
自己的幸福。這種人,才是真正勇敢的人呀!
話說回來,如果陳之藩真的和童元方之間有任何「妨害家庭」的行為,說實話,我並不會
感到驚訝的。因為,我很了解,以他如此一位頗負盛名的散文家,他受人仰慕是正常的,
如果他和他的仰慕者之間感生了戀情,那也是很自然的事。而且,我也絕對相信,能寫出
感動人心文章的人,本身一定就是情感澎湃之人。一個人的感情如果這麼豐沛,當然就更
有可能會愛上別人。
這道理,就和國內某些音樂創作者經常會和女歌手發生戀情是一樣的道理。因為,如果自
己寫的情歌都還不能感動自己,那又怎麼可能感動別人呢?一個音樂創作者把自己滿腔的
情感化為歌曲,之後又全力雕塑一位女歌手去演唱、詮釋他的歌曲,這兩人之間不發生愛
戀關係,那才奇怪呢!
可是,陳之藩為什麼不承認呢?難道,他真的不認識童元方?他是被人誣陷、亂告的嗎?
還是他明明幹下了什麼好事,卻不敢承認呢?
這疑問,在幾天之後我就找到了答案。
幾天之後,我到書店亂逛,結果,在爾雅的櫃子中,竟然意外的讓我看到一本譯者是童元
方的書。這本書,就是前面說的那本「愛因斯坦的夢」。
我毫不考慮,馬上掏錢買下來,像是如獲至寶似的,帶回家細看。
不看還好,一看之下,差點把我的肺都氣炸了。
書的封面上,「愛因斯坦的夢」這六個字,是毛筆寫的。我翻開書扉,上面寫得清清楚楚
:「封面題字/陳之藩」。再翻下去,是一篇序,寫序的,也是陳之藩。
我忍不住叫著:「好傢伙,你這叫不認識童元方?不認識會幫她的書題字、會幫她寫序呀
?」
我再繼續研究。陳之藩這序,寫得還真不短,一共佔了六頁的篇幅,這顯然不是為了應付
人情,胡亂寫寫交差了事的序文了。
序的最後一頁,寫的幾乎都是對譯者的推崇。
陳之藩是這樣寫的:「有關中文譯事,作者萊特曼自己推薦了元方給出版社。原著與譯作
皆詩心與詩筆,可以說美俱而難併。」
「元方是哈佛大學研究古詩的學者。她一直在念詩、作詩、研究詩,轉去藝術史,又轉回
中國古詩來。她推開案頭的博士論文,而把萊特曼這本小書譯成中文。真如作者萊特曼寫
給林海音的話:『我很幸運,能有這樣懂詩的譯者來譯我的書。』」
「元方譯筆的灑脫,造句的清麗,節奏的明快,對仗的自然,使人一旦開卷,就無法釋手
。可是她對原文之忠實,已不止於語氣,句型,明義,暗喻等之若合符節;甚至於一逗點
、一句點、一歎號、一問號,與原文相比,更是到了如響斯應的程度。」
「我還記得在去年所感的驚奇,當我看到萊特曼的『千仞灑來寒碎玉』的創作;在今年更
覺高興,當我這樣快的讀到元方的『秋水文章不染塵』的譯文。」
哇!這個譯者童元方是什麼來頭呀?怎麼擔得起一位大師用這麼溢美的文字評價她的作品

我熬夜把「愛因斯坦的夢」這本書看完,心中有點折服。憑良心說,香港中文大學翻譯系
的副教授,譯出來的文章果然和一般人不同,是很美,很好看。但這不是重點。我知道,
光憑我手上這本書,就可以證明陳之藩所說,他不認識童元方的辯詞,根本是騙人的。
第二天,我很興奮的拿著這本書到台北地檢署,我把書遞給檢察官,而且把「封面題字/
陳之藩」、「序/陳之藩」這幾個重點指給她看。她看到書,也愣住了。
我知道,她面臨了天人交戰的痛苦。現在,她必須作個決定,要不要傳訊陳之藩到案說明
。如果不傳,這案子怎麼結得掉?如果傳,而且萬一又被大批的記者知道,一位大師能夠
容忍被眾媒體包圍的尷尬場面嗎?這會不會太過於唐突大師了呢?
她嘆了一口氣,跟我說:「讓我再想想。」
之後一段時間,每次我看到她,問她傳陳之藩沒有,她都搖搖頭。問她結案了沒有,她還
是搖頭。
我覺得這是一則好新聞,所以,我趁著某一天手邊沒什麼大新聞的時候,偷偷的發了這則
獨家新聞,內容大意就是提到陳之藩和童元方被控妨害家庭的事情。
這則稿子發回報社後,果然引起一陣騷動。長官馬上打電話問我,有沒有搞錯?我稿子裡
面提到的陳之藩,真的就是「那個陳之藩」嗎?
我當然很肯定,而且滿口說:「保證錯不了!」
可是,這一則我預期會被報社大做的稿子,最後卻丟到了字紙簍裡。
那天下午我打開晚報,沒看到我寫的新聞見報。頓時,有一種很失望的心情浮上了心頭。
我打電話回報社,問長官:「為什麼這則稿子沒用?」
長官說:「我們不是懷疑你寫的東西啦!但是,陳之藩這個人,和『妨害家庭』這件事,
怎麼看,都不覺得會扯在一塊。登這則新聞,感覺有點怪。」
長官的說法,其實很難讓我接受。我們學新聞的人都知道,所謂的新聞,指的是「人咬狗
」,而不是「狗咬人」。愈反常的事,愈是新聞。
所以,就因為陳之藩在文壇上享有盛名,所以他被控妨害家庭的官司,才會是件大新聞呀
!如果,這還不算是件新聞,那什麼題材的東西才叫做新聞呢?
不過,我也能體會長官們心中的掙扎。終究,大家都是看著陳之藩的文章長大的,在很多
人的心中,陳之藩的地位已經被神格化了。把他和妨害家庭的新聞綁在一起,不但毀了陳
之藩,也毀掉了很多人心裡的那一尊神像。
所以,這則事件,竟然成為一則永遠見不了報的新聞。
八十七年二月中旬,我再去台北地檢署,找承辦陳之藩案的女檢察官,同樣的,我也再次
問她:「案子結掉了沒?」
這一次,她不說話,只從抽屜裡拿出一分不起訴處分書給我。我嚇了一跳,問她:「哇!
妳結案了喔?為什麼是不起訴?」
她好像有點心虛似的,不敢抬頭。她低聲的說:「你自己看理由嘛!」
我一字一字的看下去。處分書上的第一段是這麼寫的:「本件告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之藩
及童元方均明知彼此為有配偶之人,竟自民國七十六年間起,連續在美國麻州旅館及波士
頓之Back Bay Hilton等地發生姦淫行為多次,嗣於八十四年十月間,被告陳之藩並利用
伊時在香港中文大學任教授之機會,引誘被告童元方脫離家庭,遠離美國至該大學任教,
迄今未回;迨八十六年八月間某日,告訴人於美國家中發現被告二人往來書信內容後,始
獲悉上情,因認被告陳之藩涉有刑法第二三九條之通姦及第二四0條第二項之和誘脫離家
庭罪嫌,被告童元方則涉有第二三九條之通姦罪嫌云云。」
檢察官是用了什麼方式,把陳之藩和童元方都不起訴的呢?不起訴處分書中說:「我國刑
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應以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始有適
用,…經查,被告陳之藩與童元方涉犯通姦罪及和誘脫離家庭罪嫌之犯罪處所分別在美國
及香港,而刑法之通姦罪及和誘脫離家庭罪分別為最重法定刑一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
罪,均非最輕法定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首揭規定,…均無法國刑法規定之適用。

我心裡很了然,檢察官這是故意在放陳之藩一馬了。因為,就算我國國民在國外通姦不犯
罪,可是,難道他們在台灣沒有做過嗎?檢察官為什麼完全沒對這部分行為作調查呢?不
過,對於這樣的結果,我也不反對。因為,說真的,我真不想看到一位文壇大師最後會被
控以通姦罪,還要在法庭上虛弱的為自己的行為辯護。
但我不了解的是,如果陳之藩和童元方真心相愛,但他們又是羅敷有夫,使君有婦之人,
為什麼他們不能先把自己的問題處理好,再大大方方的相聚?是他們的原配都不願意放手
嗎?還是因為他們兩人為了自己的聲譽及顏面,不想和自己的配偶走上離婚之途呢?
在陳之藩的新書中,他寫道:「愛因斯坦與第二個太太艾爾撒的定情,就是在柏林郊區的
森林的散步上。再往前一看,愛因斯坦與第一位太太米列娃的感情破裂,可能始於不散步
上。」他筆下寫的,是愛因斯坦,但何嘗又不是他自己?他會選擇童元方,不也是因為從
二十年前在查理河畔散步開始的嗎?他會決定拋棄結髮妻子,不正也是由於不散步嗎?
看著這分不起訴處分書,上頭寫著,提出告訴的,是童元方的丈夫,他的年紀只比童元方
大三歲,可是,童元方顯然決定棄他而去,願意跟著一位比自己大二十五歲的老人。那是
什麼樣的力量,讓童元方作出這種義無反顧的舉動呢?
可是,這幾年來,我時常會想,對於愛情,陳之藩真的很勇敢嗎?當他對著我否認他
認識童元方之時,童元方如果知道了,她心中會作何感想?
在童元方的書中,陳之藩曾經跟她介紹過一位量子力學大師薛丁格的生平。陳之藩說:「
他說自己交女性朋友,好像交得很多,其實人人如此,只是無人承認罷了。愛人就是儘量
尋找,一生中也不見得能遇到一個,何況不找呢?」這段話,好似在鼓勵童元方追尋真愛
。但諷刺的是,陳之藩也嘲笑說,「交女朋友,人人如此,只是無人承認罷了!」他自己
也無法跳脫出來,他也是那個「無人承認」的人之一呀!
反而是童元方,她對於愛情的追尋,卻似乎比陳之藩更加的強烈與勇敢。在另一篇文章中
,童元方說:「愛情的路上最難就是相遇,遇不上還有什麼可說的呢?可是一旦遇上,就
應該勇敢地追求,這又干國家民族什麼事呢?還有,她不也是有眼、有耳、有心、有肺的
一個人嗎?你怎麼能替她決定幸福不幸福呢?」
她還寫著:「如果還沒有經歷過愛情,就死了,怎麼能算在世上曾經活過呢!」
想著想著,我突然又憶起了徐志摩。在以前,我一直以為陳之藩和徐志摩是同一輩的人,
雖然,這是一個錯誤的認知,但在我心裡,我始終是把他們兩個人的文學地位是擺在一塊
的。可是,相較起來,徐志摩顯然比陳之藩勇敢多了。他們兩個人最後雖然都追尋到了自
己的所愛,但差別是,徐志摩敢逆天而行,大聲的對於世人說出,他愛的人是陸小曼,而
陳之藩呢?他所作的,卻不過是遮遮掩掩,熬了二十年,直到結了婚之後,兩個人才敢在
大家面前站在一塊兒。
或許,在文壇上,徐志摩和陳之藩都是巨人,但在面對情感時,陳之藩卻在一剎時間,變
成了侏儒。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19-08-18 12:38:00
只看最後一句話 還以為是徐志摩與陳之藩通姦 嚇死我了
作者: ostracize (bucolic)   2019-08-18 12:47:00
你恐同嗎?
作者: moslaa (萬變蛾)   2019-08-18 13:06:00
一樓應該是指年紀上不可能吧 徐升天時 陳才六歲吧兩人要是能通姦... 我也會大叫 老天鵝呀~~~建議原PO不要像刺蝟一樣敏感 我覺得這樣很悲慘...
作者: NightSoul   2019-08-18 13:55:00
不起訴處分書可以公開喔?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9-08-18 16:20:00
廢話怎麼這麼多
作者: aquariuschi (安迪)   2019-08-18 18:39:00
太長
作者: aresjung (OTU GSAWAKKWA NNE GI)   2019-08-18 18:45:00
直接END的話會被嚇死。
作者: fayever (yesman)   2019-08-18 18:51:00
范立達很無聊,沒事去揭人隱私。
作者: hit0123 (@@")   2019-08-18 19:52:00
廢話連篇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8-18 21:01:00
藝能新聞的一大重點不是一直都是男女關係?
作者: Qedosh ( )   2019-08-18 21:57:00
的確是廢話太多但蠻有趣的
作者: tiuseensii (自由主義不可信)   2019-08-22 09:46:00
一直以來多元成家都不乏戰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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