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新板規公布試閱

作者: a00080245 (啊)   2018-08-18 20:46:20
一、發文規定
第 1 條 板旨
本板為討論歷史問題、提供歷史知識分享、交流、發表歷史解釋、見解,
以及存放關於歷史學習相關資源、資訊、情報、方法的園地。
發文無關板旨,警告並刪文。
推文離題無關板旨,警告。
第 2 條 板務建議
使用者可對板務、板規、精華區、進板畫面提出建議,
惟對判決有建議,不得使用板務分類,請於原公告標題下推文。
發文違反,警告並刪文。
第 3 條 用字
本板溝通以正體字、通用華語為主,若正體字無法狀寫,始得使用注音符號、音標。
使用其他語言若影響板友閱讀,需附上解釋或翻譯。
推發文違反,警告,發文未改正者文章刪除。
第 4 條 爭議用語
請避免使用髒話、包括性行為、性器官、親友、人身殘疾等等。
推發文違反,警告或水桶一週,發文未改正者文章刪除。
第 5 條 多噓
單一使用者禁止對同篇文噓文超過三次。
推文違反,警告。
第 6 條 爭吵
請共同維護板面正常理性的討論風氣,避免爭吵。
推發文爭吵、煽動板友爭吵,視情節警告或水桶一週,發文者文章刪除。
文章下推文陷入爭吵,版主得將該文上鎖或刪除。
第 7 條 人身攻擊、侮辱
禁止對板友人身攻擊、侮辱;亦禁止侮辱任何民族、宗教、族群、地域、性別。
推發文違反,水桶一至二週,發文者文章刪除。
違反前者,若為初犯且獲得原諒,得視為情節輕微,警告之。
第 8 條 鬧板及影響版面
鬧板及影響版面認定為:
重覆發文、反覆自刪文、一行文、字數不到20字、非板主使用、回覆公告、
其他影響板面、板友情節重大等。
推發文違反,水桶一週,發文者文章刪除。
非初犯且情節嚴重,最高處三個月水桶、劣退處分。
第 9 條 隱私權保障
不得未經許可洩漏他人個人資料、水球,信件等。
推發文違反,水桶三個月,發文者文章刪除。
違反者,若為初犯且獲得原諒,得視為情節輕微,警告之。
第 10 條 政治文規範
不得發表政治文、政治推文。
推發文違反,警告,發文者文章刪除。
第 11 條 多重帳號
不得以多重帳號於同篇文章下推文。
推文違反者警告。
水桶期間,不得以分身推發文。
推發文違反者,違規帳號與分身帳號,原處分加倍再罰之。
使用者有違規情事,且有分身疑慮者,得送帳號部處理。
第 12 條 轉錄文章
轉錄文章之內文與推文,由轉錄者負板規規範之責。
轉錄文章,需註明作者與出處,並附上40字上心得。
未註明者警告並限期改正,再未改正者刪文。
轉錄文章,有取得原作者同意之責任。
若版權所有者抗議,刪文並水桶兩週。
轉錄文章,不得有違板面秩序維護、不得商業廣告。
違者刪文並水桶一週。
第 13 條 多重違規
單篇文章包含推文,多重違規者,以最高處分加倍罰之。
惟犯第6條爭吵,與第7條人身攻擊者、
以及第1條板旨與第8條鬧板者,不合併加倍。
第 14 條 累犯
水桶執行完畢或警告經公告,半年內再犯者為累犯。
再犯違規為警告者,處七日水桶;再犯違規為水桶者,加倍罰之。
第 15 條 其他站規
本板規若有未竟之處,得適用站規相關規定,未有處分方式者,由板主酌現行板規量刑。
二、檢舉、判決公告、申訴辦法
第 21 條 檢舉期限
檢舉期限以違規發生日起一個月為準,逾期不得受理。
板主受理檢舉案、判決以一個星期為準。
第 22 條 檢舉格式
檢舉須包含:
一. 檢舉人
二. 文章代碼
三. 被檢舉人
四. 違反板規條目
五. 詳細違規內容
上述闕漏者,得不受理。
第 23 條 置底檢舉與站內信檢舉
置底檢舉的推文已有檢舉人,故只列後四項即可。
範例如下:
推 a00080245: #1RGDLgic,DarthCod違反板規6,推文說a00080245是大笨蛋
若板友基於保護避免曝光、推文不足說明違規事證、或其他原因等,
亦可站內信,請群組寄信所有板主。
第 24 條 單一檢舉案範圍
單一檢舉案,範圍以單一文章含推文為準,
請特別留意四.違反板規條目以及五.詳細違規內容是否詳實,
板主亦得對檢舉內容補充違規條目與違規內容。
單一檢舉案經判決公告,若出現新違規推文,而未納入前審判證據者,得再成立新案。
第 25 條 一事不再理精神
檢舉案若未受理者,可再受理;受理經判決公告,原則不再對同案受理。
若板規引用明顯有誤,板主認定有再議必要,經組務同意,得再重啟判決。
第 26 條 判決公告、不受理通知
判決完畢,須於看板公告。
若受理檢舉,經判決不予處分,須於板面或置底檢舉區公告。
檢舉文格式不符,得不受理,並應通知檢舉者。
第 27 條 公告格式
公告標題需有違規人或違規代碼、違反板規、判決結果。
若判決較多,至少須包含違規人,後兩者須於內文載明。
內文至少包含原文標題、文章代碼、違規內容、其他。
範例如下:
[公告] a00080245,板規7,水桶一週
原文標題:[疑問] 板主是笨蛋嗎?
文章代碼:#1RGDLgic
違規內容:a00080245: 沒錯啊板主是大笨蛋
第 28 條 公告不得鎖文
公告須讓板友發表判決意見,不得鎖文。
第 29 條 申訴
對判決公告有異議者,可先向板主申請再議。
再議後對判決公告仍有異議,可依組務規定,前往組務看板HisService申訴。
第 30 條 檢舉限制
為避免濫訴,檢舉者一個月內,不受理、判決無違規達三次者,一個月內不得再提檢舉。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8-08-19 07:48:00
殘疾改成身心障礙比較好,至少名字政治正確
作者: a00080245 (啊)   2018-08-19 08:04:00
謝謝建議,會在下版改正!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8-08-19 11:00:00
老實說個人覺得政治正確這種事尺度不太容易掌握,過度上綱會很討人厭
作者: kuninaka   2018-08-19 21:30:00
不得發表政治文 政治推文 XDD
作者: a00080245 (啊)   2018-08-19 21:31:00
[email protected]@這個我再補充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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