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討論] 侵權:台中酒吧公然猥褻案

作者: romacapri (romacapri)   2020-03-05 11: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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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omacapri (romacapri) 看板: LGBT_SEX
標題: [討論] 侵權:台中酒吧公然猥褻案
時間: Thu Mar 5 11:54:5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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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討論 噓文也歡迎
若支持權利倡議也行有餘力
可單篇贊助 支持持續寫作更多運動論述
婚姻平權後,近期被遺忘的男同侵權事件—
  (1)觀眾上台裸露變老闆共同不法營利?
2019年5月,同性婚姻以施行法方式通過,帶起一連串普天同慶。
包括運動歷程回顧熱潮、「未竟之業」跨國婚姻、跨性別權益及
同志職場平權,以及更加盛大的十月台北同志大遊行。遊行前夕,
墨爾本大學文化研究博士候選人戴擁浩(Adam Dedman)更宣布,
我們已經脫離了白先勇筆下《孽子》那個陰暗時代!
筆者主要關注並非男同志,然而,筆者詫異於在後同婚時代的
歡慶中,仍舊發生了諸多侵權事件,檯面上卻完全未得到關注
或注入運動論述。不一定僅於司法過程介入或無罪來衡量成敗,
而是賦予對抗於主流思維對性少數性自主侵害的正當性,並寫
入新的同志運動史中。
我想先討論一起台中酒吧裸露案。此案於2018年9月遭警察喬裝
偷拍取證,於2019年10月底由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結束,
同時以判決書受媒體汙名報導。
https://i.imgur.com/Xzf6dYU.png
關係示意圖(本文製)
一名經營台中男同酒吧老闆A,雇用表演舞者B,以500元門票
收費,當日約50人入場。
表演舞者B是專業人士,「濕鹹火辣」但「有穿內褲」秀完一段。
老闆A為炒熱氣氛,邀請部份觀眾同台。
由於氛氛玩high了,至少3-4人紛紛上前同樂,依檢察官起訴書密
錄內容敘述:
C男脫去內褲由舞者B壓頭對自己口交;D男穿著內褲對C男背後式
模仿性交;後又舞者B拍打C男、D男屁股,並使D男裸露陰莖;又
E男穿著內褲上台,露出肌溝,舞者B撫摸E男屁股、陰莖,並以
手指插入肛門,使E男露出屁股;F男也穿內褲上台,吃放在舞者B
下體上的香蕉模擬口交,並由舞者B撫摸陰莖。
旁觀而言,儘管我或許多讀者可能不是男同志,這應該是個歡樂
場合、多少能從敘述中感受到樂趣,特別是對平日無法充份實現
性傾向自我的男同志群體而言。但是這件判決,可能是罕見的台
灣同性戀汙名史的古老還魂——沒跟我說是2019年,我還能真以
為是1950年代或1980年代呢。諸如:
舞者B「僅著衣褲表演溼身猛男秀」
老闆A「竟」與觀眾CDEF等共同基意圖營利之公然猥褻
「以褪去衣褲表演濕身猛男秀之方式,而意圖供人觀覽,
  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其等所為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助長色情歪風,殊值非難」
溼身演出,不然怎麼氣氛high?僅著衣褲並未違法。
又述及老闆A等一干人等,
「均正值青壯,非無工作能力之人,理應循正當途徑獲取經濟所需」
意思是,好手好腳的不去做正常工作,開什麼男同酒吧!
奇怪咧,老闆A四十餘歲放著「百萬年薪」不去立業成家,經營
微利又高風險事業,豐富台中男同志夜生活,多麼偉大的犧牲啊。
為什麼說他「非正當」呢?
簡言之,在與性有關之司法介入中,除了警察外,檢察官經常扮演
「常人」道德教化的角色。除了貶抑性,更交疊了由異性戀中心、
對男同性慾樣態的噁心與賤斥。
媒體汙名消費,諸如「腥味遠播」,意指警察接獲民眾不斷投訴不
堪其擾才尋線喬裝搜證、找到直接證據一網打盡。
法律爭論
此案可茲爭議處:檢調司法特別有意將此案勾連於「共同基於營利
而裸露」。將老闆A視作營利主謀、舞者B及其它收門票員工等視作
共同營利,並將上前同台的觀眾當作老闆A營利的「工具」。
著實說,舞者B應該從頭到尾是專業情慾表演舞者,並未有脫內褲
的直接裸露陰莖。而老闆A邀請觀眾同歡,使得上台觀眾CDEF行為
越舉脫序不受控制(意指直接裸露恐觸犯公然猥褻),卻因CDEF
直接裸露,當作將老闆A「以裸露營利」繩之以法並加重刑度的證據。
一般舞台劇或魔術表演中,邀請觀眾參與、打破表演者/觀眾界線,
是很常見的方式。假使上台觀眾忽然發生脫序行為(比如縱火,
危害公共安全),以此將老闆繩之以法說他藉此「營利」——
這太莫需有了。警察檢調的最大目的,迫使老闆關門大吉停止傷風敗
俗的場所。
最倒楣苦主除了老闆A,莫過於舞者B了。專業演出也知曉分寸
(知道直接裸露依現狀可能有風險),觀眾high起來上台同樂也
無條件提供撫摸回饋助興炒熱場子,賓主盡歡,實在敬業。結果
卻被連累為「共同裸露營利」。演出籌勞公道價6000元,還被檢
調「不當營利沒收」。
全案將老闆A、舞者B及兩名兼職工讀生以共同營利拘役四十日;
觀眾數人則以拘役三十日結案。工讀生當日1000元薪資遭沒收;
老闆A當日營收僅是500元X50人=25000元,卻遭以「不法所得」
依帳冊、打卡記錄等,沒收多達90000餘元。
公然猥褻一般介紹
順帶簡述公然猥褻罪的定義與常見攻防。法律上公然猥褻罪的
構成要件是,(1)主客觀上以達到滿足自身性慾、引起他人性慾
或厭惡為目的;(2)公然,指不特定多數。
顯而易見,標榜男同酒吧、收費500(許多相關夜生活店家為避
免爭議,通常入場會檢查身份證,避免18歲以下問題),並不
符合不特定多數。白話說,大家都是圈內人、部份預期這裡將
表演什麼、並且以此愉悅為目的,才花錢入場的。並不傷害到
「媽媽,那是什麼」之類路邊兒童無意間撞見、引起性慾或厭
惡反應的法益。
此外有些半開放空間,比如公園隱蔽處、車震,在法律上仍是
可持續爭議的。比如若當事人有隱蔽的意圖及嘗試事實(如遮
蓋),是否算作不特定公眾,仍有模糊空間。
這些常見思考,可自行參閱至碩博士論文網或期刊,搜尋
「公然猥褻」,參著卡維波的見解,以及Martha C. Nussbaum
《從噁心到同理》,從歐洲古典到當代政治哲學角度,不只
談論同性戀,也很大篇幅討論公然猥褻對保護法益或侵害個
人自由的範圍界定,立場又不會太過於無限上綱性權派(也
許有人覺得這是重點)。
退一步說,筆者也難以完全主張全然的公然猥褻無罪化,但
持續爭議在不同情境中的罪刑界定、對性少數予以公眾支持,
是有必要的。
作者: Yiayiah (P'Arthit)   2020-03-05 15:20:00
用心。真心認為假扮進去的警察很過分
作者: wen213 (阿暉)   2020-03-05 19:10:00
異性戀的色情業那麼多怎麼不去查
作者: danryan12253   2020-03-05 20:04:00
朋友是當事人之一,第一次去這種場合被朋友推上台就留案底了......哎
作者: shakira918 (無心永遠)   2020-03-05 22:29:00
台灣警察只知道同志違法場所在哪,門口對面的色情酒店跟賭博場所都不知道在那
作者: PeterCow (PeterCow)   2020-03-06 17:23:00
這種警察是最惡劣的,跟特別執法黑人的白人一樣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20-03-07 10:01:00
明明知道找gogo表演有違法風險,也不願意花點錢找律師先問清楚怎麼做才不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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