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立法須保障「同性婚姻」而非「同性家屬」

作者: queerboy (boy)   2018-12-04 20:41:00
回應曾獻瑩先生投書:立法須保障「同性婚姻」而非「同性家屬」
廖凱弘/台北大學數位行銷學程兼任助理教授
11月24日地方選舉暨10項公投落幕,產生了最新的民意結果,其中最受到各方矚目的,即為公投第十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以及第十二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兩公投案各獲得台灣人民765萬餘票與640萬餘票的高度支持。 兩案皆獲通過,依照《公投法》規定,此結果必然形成將來立法者重要的立法依據。
不過,早於公投案連署成案之前,大法官即已針對同性婚姻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亦即「民法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筆者想提醒大家的是,大法官解釋視同《憲法》效力,換言之,該釋憲案所給予人民的是《憲法》中對「同性婚姻自由權與平等權」的基本人權保障,而非下一代幸福聯盟曾獻瑩先生日前於論壇投書「公投第12案 另立同性共同生活法」,所說的,只是欲保障「同性生活的家屬關係」而已。
更何況,上述所通過之兩項公投案,人民並未授意將來的立法機關,得以違反《憲法》第7條、第22條以及釋憲748號,去縮限人民於《憲法》上所享有的結婚自由與平等權等基本人權。 打開提案方公投第十案的選舉公報中的理由書,開宗名義指出:「……本提案並不排除以其他形式(例如依《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形式)使同性別二人得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俾達成釋字第748號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以及第十二案的理由書,其中(二)3.
亦明確寫著:「……透過非民法婚姻之特別法方式加以保障同性別二人之結合關係,例如同性結合法,同性伴侶法等,亦能使相同性別之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樣能達成釋字 748 號解釋意旨。是故,本公投案能否公投,與同性結合關係是否以 婚姻之名稱為前提無涉。」
換言之,既然不排除以其他形式給予人民婚姻自由,以及與婚姻之名無涉,在公投之後,又為何曲解成人民反對同性婚姻呢?權衡上述種種正反方具合法性的正式文件中,在在皆顯示,此次公投結果,並無法如下福盟曾獻瑩先生投書,想自行解釋的,僅是「給予同志朋友基本的生活保障,處理醫療、財產等相關法規」而已。 相關反同婚陣營如此曲解台灣公投所展現出來的最新民意,並帶風向至全台灣皆無法接受以其他立法形式通過同性婚姻的種種行為,非但不當也不智,更有嚴重違憲、破壞憲政秩序之虞。
新聞來源: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204/1477698/
作者: houseman50 (DODODO)   2018-12-05 07:08:00
是該鼓吹訂定宗教基本法 以及讓宗教團體內財團法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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