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大法官:同性婚不影響社會倫理

作者: ezdoesit (你的聲音)   2017-05-25 09:21:08
今日蘋果日報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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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同性婚不影響社會倫理
「和誰結婚」是自由人權 與異性婚同可穩定社會
新聞出處:https://goo.gl/7Sgaan
【黃哲民╱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今年3月召開憲法法庭,聽取同運先驅祁家威和台北
市府分別提出釋憲理由,並參考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及6名專家證人說法後,昨作出第748號
解釋案,要求有關機關應以修法或立法方式保障同性婚姻,主要理由認為同性婚姻不會改
變、影響既有異性婚姻建構的社會秩序、基本倫理秩序,且同性婚和異性婚更可共同成為
穩定社會之磐石。
大法官昨公布的解釋理由書開頭表明,祁男爭取同性婚姻權已歷時逾30年,而立法院歷經
10餘年,仍未完成相關立法程序,但本件同性婚姻案,是極具爭議性的社會暨政治議題,
「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修)法因應」,但因時程
無法預期,大法官為保障人民重要基本權,所以「本於權力相互尊重之原則,『勉力決議
受理』」,作出有拘束力的司法判斷。
**攸關人性尊嚴維護**
釋憲結果認為應保障同性婚姻的主要理由,包括先前大法官曾作過的多件解釋案,雖曾提
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但都是針對重婚議題、通姦罪不違憲等事件在解釋《憲
法》爭議,「從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而現行《民法》婚姻章的規定及
結婚登記業務主管機關相關函釋,都指結婚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
但昨最新出爐的大法官解釋認為,已達適婚年齡的單身者,本來就有「是否結婚」、「與
何人結婚」等結婚自由,這些都是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維護的重要「基本權」,
無論同性性傾向或異性性傾向,都會有意願、渴望與他人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
合關係,也都應受《憲法》保障。
大法官並指出,同性婚姻不會影響異性婚姻的法律效力、不會改變既有異性婚姻建構的社
會秩序,而容許同性伴侶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並要求同性結婚也遵守相關權利義務規定
,不但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的基本倫理秩序,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
會的磐石。
**生育不是婚姻要件**
大法官參酌世界衛生組織等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研究結果,認為性傾向屬於難以改變的個
人特徵,但非疾病。可是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不見容於傳統習俗,「為社會上孤立隔絕
之少數、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所以應嚴格審查因性傾向不
同而面對的差別待遇,是否符合《憲法》對平等權的保障。而現行婚姻制度並未以「具有
生育能力」為法律要件,因此同性婚姻不能自然生育的事實,顯然不能作為差別待遇的理
由。
**非指全部法條違憲**
解釋理由強調,現行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
釋而改變」,本解釋案僅針對同性婚姻應受《憲法》保障,「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也就是說,大法官決議僅是認為同性婚姻能辦理結婚登記,並沒有認為《民法》婚姻章法
條全部違憲。
**同婚修法立法現況**
●修改《民法》
.目前在立法院有多種修法版本,許多均涉及變更性別用語,例如將「夫妻」、「父母」
、「祖父母」,改為「配偶」、「雙方」、「雙親」、「二親等直系血親」等,此外,《
民法》繼承編亦涉及「男、女」等兩性用語須調整
.法條中的「婚生推定」,恐不適用同性婚姻
.法條也規範收養,目前外界仍有正反意見
.法條規定「子婦女婿」、「夫妻之父母」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之順序,是否及於同
性婚似有討論空間
.立法院去年底初審通過,在《民法》增列增訂「同性婚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條
文及「平等適用原則」
●另立《同性伴侶法》
.由法務部研究中。先前已委託清大研究後提出報告,但法務部認為尚非專法草案,將盡
快和相關部會研擬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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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Yex (寵物狼音樹)   2017-05-25 09:30:00
蘋果日報真的很會
作者: hahapova (想問天你在哪裡)   2017-05-25 09:43:00
推人權
作者: eric5604 (Nix0623)   2017-05-25 10:24:00
真的很謝謝這批大法官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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