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挺同大勝大法官:未允許同婚違憲 2年內修法

作者: zkow (逍遙山水憶秋年)   2017-05-24 16:18:17
挺同大勝 大法官:現行法律未允許同婚違憲 2年內修法
2017-05-24 16:08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受理台北市政府、男同志祁家威的同性婚姻釋憲,3月24日憲法法庭辯論終
結,大法官今天下午4點公布釋憲結果,大法官認為,現行法律未允許同性兩人結婚,違
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人民平等權的保障,法務部應在2年內研擬修法,
保障同性婚姻。
本屆大法官包括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副院長蔡烱燉、陳碧玉、 黃璽君、羅昌發、湯德宗
、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15名
大法官中,立法委員尤美女的丈夫黃瑞明自請迴避,要作出合憲或違憲解釋,都要拿到10
張票。
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規定婚姻,但同性能否結婚,各方有不同看法。挺同婚者認為「使
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違憲。而北市府之所以聲請釋憲,是因越來越多
同性伴侶要求登記結婚,像是伴侶盟就曾號召30對同性伴侶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但遭拒,
部分人還提行政訴訟。
司法院大法官整理出4項爭點:1.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
?2.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規定?3.又是否違反憲法第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4.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
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北市府認為,許多家長擔心承認同性婚姻後,民法上的夫妻改為配偶,父母改成家長,是
「破壞傳統」,但「爸爸、媽媽、表姊、姑姑」等稱呼從來就沒有出現在民法用語上,這
些擔憂多慮了。如果同性伴侶結婚後,民法稱「夫夫、妻妻」又何妨?也不會影響到異性
戀夫妻的相關習慣稱呼。
而無論民法或其他法律,都沒有「生育義務」,不能生育也不可能是撤銷婚姻或離婚的要
件,雖然政府鼓勵生育,但從沒懲罰「未生孩子」的夫妻。假設「禁止同志婚姻」可以逼
著同性戀者(永遠或暫時)「改變」性傾向,走入傳統婚姻並生育孩子,這種「壓迫轉換」
一方面非常殘酷,一方面是否真的會發生?機率有多少?而異性戀「不生」的原因非常多
,包括年齡、身心障礙、選擇當「頂客族」都有可能,不會「因為同性可以結婚,我就不
想結婚生子」而做這種決定。
4月5日前,祁家威和關係機關法務部都提出書面補充意見,鑑定人劉宏恩副教授也提出意
見補充說明書。法務部認為同性婚姻不僅是憲法、法律問題,也涉及文化習俗、宗教及現
實社會秩序影響、衝擊。 劉宏恩則指出,在台灣社會脈絡與宗教多元包容傳統下,其實
不會對宗教或契約自由造成新的衝擊,即便認為有所謂的基本權衝突,也無法得出同婚不
應受保障的結論。
隨著釋憲腳步逼近,反同團體也動作頻頻,將砲口對準大法官會議。火炬先鋒事奉協會等
十多名基督教徒連日拿著大聲公、大鼓到司法院門口陳情,宣稱同志婚姻若通過,「國家
將滅亡」。反同人士稱人生苦短,不應讓同志結婚,但有挺同者質疑「就是因為人生苦短
,許多同志終其一生也等不到合法結婚的這一天」、「難道同婚會改變異性戀者的性向?
」;北一女的同學也曾隔著校門展示彩虹旗,與「衛道」者隔街唱反調。
有自稱「前同志」的男子到司法院抗議,宣稱「同性戀傾向有改變的可能,他後來脫離同
志身分,與妻子結婚並育有2子女。」,但他的現身說法不但沒釐清同婚必要性,反遭諷
「明明就是雙性戀」、「為何同志得跟著你的腳步生活?我們不像你『男女皆可』啊,也
不想騙另一半!」。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482529
心得:恭喜關心婚姻平權與支持的人。
不過目前看來好像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是否要由立法院修法通過,才能正式施行呢?
立法委員願意協力支持過關嗎?還是會遇到其他的阻力?
目前不太明朗,繼續關注下去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5-24 16:19:00
結論,專法或專章不違憲。
作者: yixue (多綠)   2017-05-24 16:19:00
兩年內立院沒動作就可以直接登記了
作者: milton1991 (萬)   2017-05-24 16:21:00
立委擺爛兩年後,以民法及行政程序直接登記婚姻關係或是故意拖兩年也是可以
作者: ksng1092 (ron)   2017-05-24 16:22:00
專法專章是不違憲但是兩年內過得了嗎xd 就連過一讀的民法修正案都不知道要拖到哪時候了更何況是什麼東西都沒有的專法
作者: yosikatu (恰碰碰)   2017-05-24 16:23:00
所以現在的工作就是杯葛專法XD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5-24 16:27:00
要不要拖是政治權謀,我不在意。但至少證明,專法或專章並不是歧視,而是實質平等的作法之一。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5-24 16:29:00
專法還是歧視,目前專法權利清單還是沒有等同婚姻的權利義務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5-24 16:30:00
我指的是作法,而非現行版本或草案。而大法官釋憲,也認同這樣的作法,條文內容則由立法院執行修訂。
作者: howard2451 (howard)   2017-05-24 16:32:00
好啦專法好棒棒 你快點去提案吧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7-05-24 16:32:00
先拿出個跟民法一樣權益的專法出來 才有資格討論沒有歧視問題吧
作者: Sayd20   2017-05-24 16:34:00
萌萌還在死撐
作者: ksng1092 (ron)   2017-05-24 16:34:00
這次釋憲又不是釋專法有無歧視擴張解釋的話真的是你高興就好
作者: malanna (女王)   2017-05-24 16:37:00
現在換我們用拖延戰術了XD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7-05-24 16:37:00
台北市的代理人就提醒過大法官 根本不須討論不存在的專法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5-24 16:45:00
大法官決定的是作法,而不是條文內容,所以不管是已存在的尤五條,或是尚未有共識的專法,都不在大法官權責內,以上。
作者: ksng1092 (ron)   2017-05-24 16:52:00
9樓要不要跟24樓打一場? XD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5-24 16:55:00
都是我,言論一致,為何要打? 你有什麼疑問嗎?
作者: ksng1092 (ron)   2017-05-24 16:59:00
這兩樓對於大法官的定位根本就不一樣啊哪裡一致了xd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5-24 17:01:00
你看完全文了嗎? 理解了嗎? 還是只看懶人包? 民法違憲是因為立法怠惰,而不是條文有誤,清楚了嗎?
作者: ksng1092 (ron)   2017-05-24 17:03:00
是的,你開心就好
作者: milton1991 (萬)   2017-05-24 17:21:00
有看出來兩年後都不幹,直接以民法婚姻規章登記婚姻關係嗎
作者: ksng1092 (ron)   2017-05-24 17:24:00
所以就算是專法,同性伴侶法是抵觸此釋憲文的,要同性婚姻法才可以?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5-24 17:30:00
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不在此次解釋範圍,只要有親密性與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即可。
作者: milton1991 (萬)   2017-05-24 17:32:00
本解釋有討論,專法民法是立法機關的空間,但是必須達到排他、永久、共同生活、親密關係的“婚姻自由平等”是說,如果專法還是民法,是立法空間的事情,但是大法官在意的是,必須達到婚姻關係的實質效力如果所稱伴侶,可以如同配偶、民法、所稱夫妻的效力跟強度,那就可以
作者: likeilike (高壯運動)   2017-05-24 17:34:00
民法違憲不是應該修民法嗎 怎麼扯到專法 邏輯有問題
作者: milton1991 (萬)   2017-05-24 17:35:00
大法官整個傾向都是在說修民法比較好的呀@@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5-24 17:36:00
伴侶只是名稱,在條文內最終會以配偶呈現(無性別定義),效力會與婚姻相當。
作者: alleninwar (新星)   2017-05-24 17:37:00
專法專章應該都不違憲,但要是婚姻這個名字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5-24 17:37:00
民法違憲是因為立法怠惰沒有保障同性結合,如果有特別法(優先於民法),當然沒這問題。
作者: alleninwar (新星)   2017-05-24 17:38:00
只有伴侶法不行 我的理解是這樣
作者: milton1991 (萬)   2017-05-24 17:40:00
看不太懂你的意思,大法官:要不要區分是立法者的事情,要區分?我必須要看到跟民法效力一樣強大的專法
作者: ksng1092 (ron)   2017-05-24 17:41:00
總之可以確定掛羊頭賣狗肉東限制西禁止的專法可以確定是違憲的
作者: milton1991 (萬)   2017-05-24 17:41:00
大法官在要實質上的,不是形式上的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5-24 17:42:00
差別待遇是可以存在,但必須實質關聯。
作者: ksng1092 (ron)   2017-05-24 17:43:00
所以就是專法派要兩年內提出一份強度效力等同於民法婚姻的專法...(笑)
作者: milton1991 (萬)   2017-05-24 17:44:00
如果專法到訂到跟民法一樣強大的話,應該要三到五年以上吧,專法要從婚姻篇訂到繼承篇,修民法或增訂民法專章一定可以在兩年內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5-24 17:46:00
說真的,生專法其實不難,只是會有很多人刻意阻擋。 也是可預期的。
作者: alleninwar (新星)   2017-05-24 17:47:00
這就是立法院的事情了。我想大法官釋字會增加專法的難度?變成必須證明同志與
作者: milton1991 (萬)   2017-05-24 17:48:00
大法官其實也沒辦法禁止專法,如果民法修訂後,有其他補助或請求權或保障,需要用專法另外指定或訂定,就符合專法是特別法和保障法的概念
作者: ksng1092 (ron)   2017-05-24 17:48:00
等同婚姻的專法不難的話為什麼沒有東西進一讀? 民法修正案受到的阻力更大都進一讀了
作者: alleninwar (新星)   2017-05-24 17:48:00
異性戀親密結合關係有差異,才能予以差別對待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5-24 17:48:00
只要消極不出席,兩年就完成了,非常容易。 少領些車馬費而已。
作者: alleninwar (新星)   2017-05-24 17:51:00
法務部一直都只想提專法,不曉得大法官釋字後是否會改變立場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5-24 17:54:00
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專法或專章在法律上,仍然是比較符合管理邏輯的作法。
作者: catquill (貝貝 ★新警察☆)   2017-05-24 17:55:00
他的意思是「民法違憲」所以民法一定要修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5-24 17:55:00
言盡於此。
作者: ksng1092 (ron)   2017-05-24 17:56:00
要是真的言盡於此就好了XD
作者: milton1991 (萬)   2017-05-24 17:57:00
大法官就說區不區分你家的事情,要看到實質利益才是大法官重點啊所以現在專法如果還是要推出四不像專法,上街遊行直接拿釋憲文打他們臉啊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5-24 18:03:00
好吧,說個如果是專法的提外話。與之前甲版爭議有關。 一夫一妻在婚姻的演變,很大因素是兩性平權。 但同性結合不應有這樣的限制,因為只有單一性別,所以如果專法不限定是同性兩人緊密結合,我也覺得沒什麼不對,以上。 (多話了
作者: alleninwar (新星)   2017-05-24 18:05:00
可是樓上,這就違背了婚姻排他性的特質了耶。要推伴侶法要另闢戰場吧
作者: ksng1092 (ron)   2017-05-24 18:05:00
兩性平權(x)性別平權(o)
作者: milton1991 (萬)   2017-05-24 18:06:00
如果專法已經達到實質利益了,再討論區不區分的問題如果連實質利益都沒有,區不區分就不是重點了,因為根本不叫婚姻
作者: ksng1092 (ron)   2017-05-24 18:11:00
說起來伴侶制度本來就是獨立於婚姻制度之外並行的東西,這次的釋憲也是在講婚姻,真不知道有人是想扯到哪邊去
作者: milton1991 (萬)   2017-05-24 18:19:00
現在應該要注意的事情是,防止相關機關提出1.無實質利益的專法2.不等同於婚姻自由的專法有提出就應該用釋憲文打他們臉
作者: kesenwang (可森)   2017-05-24 19:30:00
This is so awesome!!! Taiwan just actually put itself on the map as well internationally. Will foreverbe known as the first country to legalize same sexmarriage in Asia, but most importantly, the most progressive and accepting country in Asia. So so proud to call Taiwan home today <3
作者: casman (卡)   2017-05-24 23:35:00
用分身帳號來談的某wps, 何不用本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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