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 來自值得信賴的法官

作者: brokeback   2016-12-16 13:11:52
[來自值得信賴的法官]
各位親愛的小蜜蜂:
我是司法官連署支持婚姻平權聲明的發起人之一,我以我的專業檢視,媒體所報導的蔡易
餘委員打算在972條增訂「同性婚姻,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條文,絕對不是把專法
偷渡到民法裡面,而是符合大家期待的「修民法、反專法」,同性婚姻與既有的異性婚姻
並列,是務實的立法方式,有利於爭取更多支持,和尤美女委員的提案實質上相同,也和
許淑華委員之前提的折衷方法沒有不同。
至於大家所擔心的「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我要強調民法規定的權利義務都是一整套
的,沒有割裂適用的餘地,如果真有這種提案,我相信尤美女、許毓仁、黃國昌、段宜康
、林靜儀等等堅定支持婚姻平權的委員,不可能會同意這種違憲又荒謬的立法方式。大家
或許不信任民進黨,但不能不相信這群堅定支持修民法的委員的把關。何況總統一再宣示
支持同志結婚的權利,大家不給總統一次兌現競選承諾的機會嗎?
作為司法官,我比各位更堅決反對訂定授權辦法。蔡易餘委員是經驗豐富的律師,我可以
肯定他熟知法律位階理論以及民法體系,所以這有可能是媒體轉述的落差,未必是蔡易餘
委員的真意。
最後我必須語重心長的提醒大家,立法過程就是政治過程,有時候,適度折衷讓步是必要
的。「並列制」不是最好的選項,卻是有史以來最接近成功的最後一里路。既然修民法的
大方向,終於獲得總統表態唯一支持,我們實在沒必要為了形式上的過度堅持,錯失這次
實現婚姻平權的憲法時刻。如果因為我們的不團結,使尤美女委員無法26號把法案送出委
員會,那萌萌竊笑的時刻,就是我們親痛仇快的時刻!
在此拜託所有支持婚姻平權修民法的好朋友們,請務必理解立法院是講政治,大於講法律
的地方。唯有務實,婚姻平權的那天才能早日到來。
*補充:蔡易餘委員所說的「辦法」,是用於民法以外的數百個條文(可以去法源網搜尋
有多少法條),並作為這些法條尚未修改的暫時性措施,並不是對於民法上的權利義務去
授權。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6-12-16 13:16:00
推 只要是在民法內 不是立專法切割 我支持
作者: Beersheep (一心不乱)   2016-12-16 13:17:00
都還沒有正式的法案出來 大家可以看看 不要太快批評
作者: sibom (sibom)   2016-12-16 13:17:00
推 現在最重要的是大家團結一致,讓法案12/26能順利送出委員會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6-12-16 13:18:00
我信任尤美女的把關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12-16 13:21:00
我不懂,那「不同意平等適用」的意思是?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6-12-16 13:26:00
可以署名嗎?
作者: shimo (milk mother)   2016-12-16 13:27:00
來自值得信任的外星人Line的來源咧?上帝發的?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6-12-16 13:29:00
沒署名我怎麼知道你真的是司法官?你真的是發起人?
作者: RedHatBoy (紅帽男孩)   2016-12-16 13:29:00
文中寫司法官,標題又說值得信賴的法官?
作者: ksng1092 (ron)   2016-12-16 13:29:00
司法官連署支持婚姻平權聲明的發起人之一..範圍應該很小不知為何不署名
作者: WhoLoveMe (愛攝影)   2016-12-16 13:30:00
司法官=法官+檢察官................................
作者: wcl4 (wcl4)   2016-12-16 13:39:00
我還是相信美女會幫我們把關啦!這個人雖然不具名,但他提出的觀點是幫助我們可以多出跟反方談判的空間。別忘了,1226那天美女是要面對其他懂法條又會打迷糊仗的牛鬼蛇神,還是要有小修改但不傷及我們權利又可以讓對方閉嘴的方式然後就算是美女版本通過,相關行政機關也是要修改他們的命令而且不具名,可能是因為怕萌萌會騷擾...
作者: ppigyou1 (原來如此)   2016-12-16 13:45:00
接近成功不等於成功啊....
作者: shimo (milk mother)   2016-12-16 14:07:00
確定這是尤美女等人的意思嗎?
作者: nick510919 (Nicholas)   2016-12-16 14:07:00
非要一步到位恐怕戰線又要再拉長,不走專法已經是比很多國家來得快了,政治上協商的過程雖然能有更好的結果,但這已經尚可接受
作者: Colaman   2016-12-16 14:12:00
如果蔡易餘版,沒有尤美女版的 971-1 以及 1079-1 增訂條文,那就是個唬爛人的廢文因為只是把同性婚姻加列在 972, 沒有保障權利義務的法條,這是想唬誰
作者: tian09 (阿天)   2016-12-16 14:13:00
蔡委員有表示過是支持修民法的 請不要誤解盟友
作者: Colaman   2016-12-16 14:13:00
用行政命令來規範權利義務,比專法還更低等
作者: shimo (milk mother)   2016-12-16 14:28:00
自稱值得信賴,又搬一堆人名出來的分析文很重要?
作者: Grrr (蝙蝠俠的幫手)   2016-12-16 14:28:00
這篇最初是貼在小蜜蜂社團 也是有署名的
作者: Grrr (蝙蝠俠的幫手)   2016-12-16 14:29:00
尤美女在公視節目上不是有提過蔡易餘的做法嗎?靜觀其變吧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6-12-16 14:55:00
覺得還要把公投法修正的變數考慮進去,萌萌是一定會提公投要趁這段時間(公投前)努力讓更多人站在挺同這一方
作者: casman (卡)   2016-12-16 15:01:00
等確定條文出來再噓吧, 盟友跟敵人不要搞混
作者: yosikatu (恰碰碰)   2016-12-16 15:34:00
這種連署名都沒有東西,真是沒看的必要
作者: imass (jemand)   2016-12-16 15:39:00
痾...原文是法官朋友因為一些疑慮叫我幫他發的
作者: lessatin (@還是嫁給搖滾吧)   2016-12-16 16:05:00
即使不知道是不是朋友,我也不會先把別人當成敵人~
作者: eric5604 (Nix0623)   2016-12-16 16:49:00
推樓上,現在應該拉攏的是中間看風向或不了解的人,不要再激動的看到某些關鍵字,就激動的把盟友推出去了
作者: shimo (milk mother)   2016-12-16 16:55:00
不是說敵人啦,但是沒署名就當普通分析文看,不用抬什麼身分出來某版也有自稱是性平會主席的經常發檢討文啊(望天
作者: Sponge77 (海綿親親)   2016-12-16 16:58:00
哪裡來的法官不敢署名還用賴轉發 確定不是七月份?
作者: shimo (milk mother)   2016-12-16 17:10:00
再說放個風聲又不代表定案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6-12-16 19:02:00
盟友的想法不周全,我們得告訴他
作者: taya1991 (請叫我雞頭!)   2016-12-16 21:03:00
就已經說了是在民法增訂條文,不是立專法,當然保障是一樣的,不理解就請支持,不要亂擋
作者: ksng1092 (ron)   2016-12-16 21:20:00
不理解就請支持聽起來蠻奇妙的...XD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6-12-16 21:23:00
是誰不理解啊
作者: esasin (玫瑰色)   2016-12-16 21:35:00
可見談判專家這招多高,馬上讓我們內部先出現歧見
作者: sebenny (故事的結局是...)   2016-12-16 22:34:00
司法官界其實是蠻封閉的一個圈子,或許他是有所顧忌。但寫得其實蠻專業的,大家不妨多跟其他法律界人士討論看看這篇觀點!
作者: boo19900520 (大布)   2016-12-16 22:53:00
作者: Dragonites (嚕嚕米)   2016-12-16 23:09:00
也不想想同志被騙了多少次 先抱懷疑態度才是上策
作者: AhTao (阿濤)   2016-12-16 23:17:00
我也覺得該適當程度表明身分
作者: btoky   2016-12-17 00:22:00
現在是轉於被動等風向的意思嗎 感覺真差
作者: louis0123 (阿路)   2016-12-17 00:34:00
其實要他們公開支持 也算是一種出櫃 多給一點鼓勵 他們才能站出來他應該是想試水溫 以免直接出來卻又兩邊不討好 評價不好的話就當自己沒說不出來吧
作者: vins (vins)   2016-12-17 12:41:00
他是誰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