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尤美女修法讓步 學者:反隔離歧視

作者: gaytsis (魁奇斯)   2016-11-25 22:03:25
台灣醒報 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
針對同婚修法,「若社會各界對婚姻由『雙方』訂定有擔憂,我願意改回『男女』。」民
進黨立委尤美女24日在公聽會中表示,但她會新增一項內容是同性戀者也能適用的文字。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官曉薇說,「制定伴侶專法意味著同志是特別的一群,代表的是隔離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中載明,隔離的本質上是一種歧視。」
尤不動「男女」另增法
24日一整天坐在台下聽著「同志婚姻修法公聽會」各方意見的尤美女,最後發言時表示,
她能夠理解各界對「婚姻家庭制度」結構與內容可能產生改變的憂慮,但她所提的修法版
本並沒有涉及婚姻架構的改變,若在民法第972條的修改中,社會各界擔憂婚姻由「雙方
」訂定會造成原有的婚姻架構改變,她願意改回來,但會新增一項文字讓同志也能適用與
男女婚姻相同的制度。
「社會上許多的權益都是以家庭為單位取得,如繼承、稅制等,現在的法律要成立家庭,
只有婚姻才是源頭。」尤美女說,由於同志沒辦法取得婚姻的承認,使得許多社會、家庭
的權益無法取得,這是她提出修法的原意,希望社會各界先認同同志族群與「我們」應享
有一樣的權利義務與制度,再來討論究竟是要採用修民法或特別法的方式落實內容。
隔離是另類歧視?
官曉薇指出,為什麼同志族群堅持不要「伴侶法」,因為隔離的本質就是歧視,這在美國
最高法院廢除人種隔離法案中有明確的表明。她說,國家雖制定出讓2個族群享有相似權
益、資源的制度,或本意是要漸進式的趨於同一,但是群體間只要區分出「你們」及「我
們」就是貶抑。
「在台灣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省籍意識。」官曉薇舉例說,以前公務員考試以省籍配額區分
成外省人與本省人,雖享有相同的考試制度,卻有不同的錄取率,長年施行後政府想要廢
除「省籍配額制度」,但社會卻有聲音出來說,「你們有你們的數額,我們有我們的數額
,這有什麼不公平?」
親權受害是現在式
「為了我的孩子,我不能等、不能妥協!」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執行長蘇姍說,反對方
現在所擔心的情況都是想像出來的,如家庭崩壞、教育淪陷等,但她的權益受損則是現在
進行式,她在國外以人工生殖的方式生了2個孩子,也與自己的伴侶一同照顧孩子10多年
,但她現在若死亡,政府不會承認伴侶可以扶養孩子,她的孩子將會強制被剝奪,所以她
絕對不會妥協專法,也無法等社會各界溝通共識。
對此,東華大學社會系教授成鳳樑受訪時認為,本、外省人的本質相同,所以用不同的考
試錄取制度當然不妥,但異性婚與同性婚在婚姻功能、生理結構等方面都不同,這樣的舉
例不妥,而尤美女雖說可以不改變「男女」,但她依然是將同志納入婚姻體制中,雖立法
技術上看起來是讓步,不過實質上依舊。
http://udn.com/news/story/10596/2127701
反同方的底線很清楚 就是連增列條文都不准
訂專法才容易上下其手限制同志和同志家庭權益
作者: rary369 (小孩)   2016-11-25 22:06:00
推尤美女的讓步應該是大家可以接受的
作者: joght (我的白馬王子在哪裡)   2016-11-25 22:17:00
很難說,會反對的人不論怎麼做永遠會反對
作者: clione33 (小豆豆)   2016-11-25 22:25:00
反對的人會逼到連專法都出不來,然後就是伴侶,位階低於配偶,變成什麼都不是。
作者: allure1 (allure1)   2016-11-25 22:26:00
美女的意思是,一樣在民法內,增列972-1 ,同性婚姻適用
作者: clione33 (小豆豆)   2016-11-25 22:26:00
其實可以把男女改成男男女女。
作者: clione33 (小豆豆)   2016-11-25 22:27:00
增列是不錯的,還是在民法內。
作者: allure1 (allure1)   2016-11-25 22:27:00
不准動972,那就增生一個972-1 好了
作者: gaytsis (魁奇斯)   2016-11-25 22:27:00
一例一休就是柯建銘去跟七大工商大老喬的 然後逼黨內所有
作者: gaytsis (魁奇斯)   2016-11-25 22:28:00
立委全部吞下去 不吞的就黨紀處分(例如林淑芬)
作者: ethnicgroup (把握逝去的青春...)   2016-11-25 22:33:00
尤美女委員辛苦了……
作者: tinmar (tinmar)   2016-11-25 22:34:00
若是在民法內不同法條或同法條不同句子 其實可以最主要還是希望同婚位階是在基本的民法內
作者: rtyujlk (Remark)   2016-11-25 22:35:00
作者: wcl4 (wcl4)   2016-11-25 22:38:00
作者: greysholic (thatssuchbs)   2016-11-25 22:59:00
尤應該是說972II吧
作者: TSwifty (Austin)   2016-11-25 23:00:00
推官老師的發言,順暢且邏輯清晰
作者: greysholic (thatssuchbs)   2016-11-25 23:00:00
然後講法就會像是雙方為同性者,亦同
作者: wcl4 (wcl4)   2016-11-25 23:01:00
尤美女委員辛苦了,你的讓步我可以接受。真的真的很謝謝你
作者: TSwifty (Austin)   2016-11-25 23:01:00
成教授的發言完全無法讓人想像他是高知識份子
作者: TiggerLin (離線)   2016-11-25 23:02:00
本來修法的意涵就只是為了擴大適用範圍 既然有部分人解
作者: TSwifty (Austin)   2016-11-25 23:02:00
明明同性和異性都是人,本質到底哪裡不同
作者: wekrafty (Kris)   2016-11-25 23:13:00
反方也拒絕同性戀者使用「婚姻」一詞,即使加第二條但結合關係依然是「婚姻」的話,他們還是會反對
作者: hiqiu (hiqiu)   2016-11-25 23:14:00
他們連同性“伴侶”法都有意見了 說一定要用同志權益法 噗何況是婚姻... 到底是有多神聖
作者: immoi (侯小佑)   2016-11-25 23:17:00
尤美女的版本可以接受。至於反方就…哼哼。還權益法咧,我們如果退讓他們一定又會繼續說社會已經很支持,不一定要法律保障什麼的。幾年來看太多恐同團體的嘴臉了
作者: chihchuan (Andy)   2016-11-26 01:00:00
尤加油
作者: slothbear ( .)   2016-11-26 04:56:00
不懂到底「雙方」有什麼問題 @@
作者: philbirdfly (惡露雞排)   2016-11-26 19:12:00
感謝尤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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