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建中生露鳥自拍 40照片被駭PO同志網站

作者: ontheground (ontheground)   2014-09-09 20:49:58
[非討論原事件本身,而想討論法律問題]
:
: 其實昨天看到之後 個人覺得事態頗嚴重
: 公開貼出網址的行為不但有觸犯刑法(235)之嫌,對當事人的未來人生也是一大衝擊
: 噓 dghkrt3489: 貼網址就235...法律學的真好 09/09 18:47
先不論道德上的問題,我想釐清法律條文,好奇查到一篇文章:
法學入門(四十三):刑法電腦犯罪案例篇(二)
文/陳怡如(交通大學、新竹教育大學、逢甲大學、勤益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網址:http://mypaper.pchome.com.tw/jyfd/post/1326213486
以下摘錄內文:
作者: tourism1003 (僕。米叔)   2014-09-09 20:50:00
李宗瑞事件就有新聞說散佈的話也會有法律責任
作者: crisowu (活著)   2014-09-09 21:01:00
"公開" 我承認第一次沒打到 但是我強調"公開"這算是所謂的"他法"的一種? 我認知也算
作者: kageo101 (kageo)   2014-09-09 21:03:00
未經同意散布姓名學校等相關個人資料也違反個資法了吧
作者: tourism1003 (僕。米叔)   2014-09-09 21:10:00
媒體有"特別法",所以就算不是事實,但是只要有經查證,還是可以沒有事情(忘記正確的說法了.....
作者: crisowu (活著)   2014-09-09 21:30:00
我不是指媒體,是說暱名貼網址的人媒體有新聞立即性的問題,所以才更難對付
作者: ckscks178 (奇蒙子)   2014-09-09 21:32:00
應該是粉專小編B吧 他才是貼的人
作者: muly (Muly)   2014-09-09 22:10:00
散布本身就是正犯,幹嘛用幫助犯?
作者: x908xx (毛寧剪毛變成寧)   2014-09-09 22:34:00
TT還有人在散播 有人要去檢舉嗎還是…
作者: ckscks178 (奇蒙子)   2014-09-10 00:40:00
檢舉吧
作者: wintour   2014-09-10 01:58:00
原Po這裡的正犯跟共犯(幫助犯)是指不同人,正犯是那個散布猥褻物品的駭客,成立刑法第235第1項的散播猥褻物品罪,而他人散播猥褻物網址的行為可能構成幫助散播猥褻物品罪。為何駭客跟他人論述的罪責不同在於散播的內容與方式不同,駭客是散播猥褻物品(圖片),他人則是網址,一般人不會對網址感到猥褻,而是圖片,因此他人若是客觀上有散播行為之故意與主觀上知悉網址有猥褻物品仍故意散播,即可能構成幫助犯。
作者: sandboxes (empty)   2014-09-10 09:29:00
不只這個,tt server在芝加哥,兒童色情可是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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