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上床前先訂契約並公證大家可以接受嗎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16-08-31 12:56:09
分享一下,我個人的想法好了。
先回一下,標題的問題,的確,雙方同意發生性愛關係的契約,會因
為違反民法第72條無效,無效的契約,公證人也是不會幫你公證的。
但是,不代表這份無效的契約不能在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上,當作間
接證據,證明雙方是否有性行為之合意(當然,與一般契約一樣,是
不是經詐欺或脅迫而簽名,另當別論),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再者,為什麼我會認為有些人在護航:
一、性行為的當事人在性行為的時候,心裡在想什麼,除了當事人以
外,沒有人會知道一個人是積極同意、消極同意還是消極不抵抗
,所以,在訴訟程序上,只能用間接證據去判斷,就算是積極同
意也一樣。
二、以我個人以往在實務碰過的經驗,在性侵的訴訟程序上,其實,
  男性是比較弱勢的,通常都要提出間接證據來證明女性的合意,
  才有比較高的可能性,能避免被判刑,最近,在新聞中比較常見
  用來判斷女性是否有合意的間接證據,有男女兩人有說有笑進入
  旅館的錄影、事中錄影的互動關係(例如之前李宗瑞的案例)、
  事後男女雙方的互動(例如LINE的通訊內容、事後雙方是否有一
  起聚會)等,當男方提不出間接證據來時,通常男性是跑不掉的
  。
三、如果,連有間接證據來證明女性的合意的情況下,都要說成「不
反抗,不代表有合意」、「可能只是消極不抵抗而已」,那要男
性怎麼活?如果你是男性,你怎麼怎證明自己無罪?還是乾脆規
  定,男性被女性告性侵,直接判有罪就好了呢?這樣不是護航,
  什麼才是護航?
四、女性同胞們,千萬要以玻璃娃娃案和大陸很紅的碰瓷案,因此造
  成的不良影響為戒啊。
最後,我不完全同意V大的講法,不過,這可能是身為男人的我,個
人比較天馬行空的想法吧,大家參考參考就好:
一、每個人做為行為個體,互相尊重,是應該的,這一點我認同。
二、但是,我不認為「任何人摸你之前都需要經過你同意」這個命題
  是對的,人與人的肢體接觸是不可避免的,樣樣都要經過對方同
  意,也太理想化了,今天,一個男性因為要安慰一個女性,而拍
  了拍女性的肩或是摸了摸女性的頭,是不是也要先經過女性同意
  ?明顯是不同能的嘛,要求到這樣太過了,所以,這種概念必須
  要限縮,也就是,在一般情形下,多數人認為可以接受的肢體接
  觸,就不需要經過對方的同意,而這個範圍,也會隨著社會觀念
  的變遷而擴大或縮小。
三、現今女性的社會處境,很多都是女性自己的觀念造成的,像回教
  女性要戴頭巾、臺灣的女性不用,為什麼?因為觀念的差異;又
  如同男性可以打赤膊一樣,女性為什麼不行?不就是因為女性自
  己把自己的胸部(或是乳頭)視若珍寶的關係嗎?如果,女性能
  夠把自己的觀念改一改,胸部和腿一樣都是女性身體的一部分,
  基於個人意願而裸露,都不應該被社會賦與負面的評價,時間一
  久,還會有男人對女性的胸部有興趣,而去追女星走光、女性上
  半身裸露的照片嗎?女性是不是也能夠少一份心理負擔呢?就像
  非洲部落的女性或是時常在老公面前裸露身體的老婆一樣,部落
  的男性或是老公,還會因為女性或老婆裸露胸部而產生性慾嗎?
  以我的經驗,是不會(當然也有可能是我老了),會引起性慾的
  還是那份神秘感,而這份神秘感,就是女性自己帶來的,然後女
  性也因此把自己禁錮住了。
四、回到性行為來,我相信許多人都同意性行為是美好的,既然,性
  行為是美好的,為什麼女性不能在不違反對伴侶的忠貞等前提下
  ,自主的與其他男性發生性行為呢?而要受到所謂的處女情結等
  等觀念禁錮呢?所以,不論兩個人是因為愛而結合、因為享樂而
  結合、因為工作而結合,都不應該給與負面評價。就像,多數女
  性都不太會在意老公是不是處男一般,若女性都同意每個人都有
  「性自主決定權」,也尊重其他女性的性自主決定權,而不再以
  為處女為傲、不再以結婚前不發生性行為為傲、不再以要不要把
  自己「給」男朋友而困擾、不再瞧不起性工作者(例如波多野結
  衣),認同每個女性都有自主決定與何人、與多少人發生性行為
  的權利,久而久之,女性是不是自然而然就從處女情結等禁錮中
  解放出來了呢?
作者: MurderKiller (柳橙柚子)   2016-08-31 21:05:00
推這篇 viva那篇立論就有偏見了還不肯承認 頗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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