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上床前先訂契約並公證大家可以接受嗎

作者: viva955566 (紫)   2016-08-30 22:07:23
※ 引述《Fant1408 ( )》之銘言:
: 剛剛看了周芷萱談到最近女版的強暴事件
: 她強調必須確認意願
: 我也很認同 但是很多時候常常出現女方口頭答應
: 但是事後認為自己內心是不同意而反悔的
: 這樣造成男性變相強暴
: 為了避免這種問題
: 如果男女雙方準備發生性行為之前
: 先訂定契約並先至律師事務所找律師當見證人
: 似乎是對女方最保險的做法
: 約定在某時某地、以何種性交方式進行(能不能接吻、觸摸的部位)以及完成的時間
: 如果之後有各位要和男性發生性行為 特別是一夜情
: 男方想先和各位先訂契約書
: 大家會接受嗎
這問題要分兩層討論
1.
性愛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基本上,真的無效。
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所謂公序良俗
,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簡稱。
很沒有定義的定義,基本上契約無法規範「性愛」,知道這個就好。
所以更不存在強逼簽契約這種事情(可能就是其他法條規範的範圍了)
2.
所謂積極同意和消極抵抗
很多沒性別意識的人,基本上無法區分出性交的「積極同意」和「消極抵抗」
(目前國內外都針對這兩塊在性別教育上在做調整)
光女版那個案例,可以推出很多迷思
「女生和一群男生出去」
「女生和一群男生喝酒」
「女生和一群男生喝酒」
「女生和一群男生談性經驗」
「女生和一群男生談性經驗」
以上句子都可以推到「這女生想和我交配」
雖然我不想罵男人,可是真的一卡車「異男」想著是
「這女生ooxx是不是對我有意思?」
「這女生ooxx是不是想和我上床?」
醒醒吧,不要整天想的都是:「我想交配,這女生的這些動作是不是想和我交配?」
為什麼談性經驗和喝酒會被認為是想交配的訊號呢?
不就是「這群」男人滿腦子交配,自動把女性的「不防備」直接「等於」他想和我交配
然後再一代傳一代,搞到連女人都用這手段反向操作釣男人了。
我在版上談性經驗和支持約炮難道等於我想和版友上床?
理智知道可是對某些人來說小頭不知道 (不然版友哪來那麼多約炮被桶的)
所以積極同意和消極抵抗的爭議在哪呢?
以性別教育來說,以往走「消極抵抗」路線
以性別教育來說,以往走「消極抵抗」路線
ex:教小朋友重要部位不可以給人碰
ex:教小朋友重要部位不可以給人碰
這在實務上會造成什麼狀況呢?
這教條的概念在於「指令」小朋友「需要」「做到」「不給人碰私處」
基模會這樣被建立
「私處不可以給人碰」
「我要保護好我的重要部位」
「如果被碰到,是我沒有保護好」
少了什麼?
幹,根本就不該碰人家該邊和其他地方好嗎
性教育少了去教導:任何人都不應該做什麼
如果說以「積極同意」來做這部份的宣導,應該將重點放在:「任何人摸你之前都需要經
過你同意」
摳人家手心也是性騷擾好嗎?不是只有該邊和胸部。
摳人家手心也是性騷擾好嗎?不是只有該邊和胸部。
雖然離題很遠,但是還是拉回來
雖然離題很遠,但是還是拉回來
關於「積極同意」和「消極抵抗」我再舉一個例子
今天我桌上放一個橡皮擦,這是我的「所有物」
A問我:「你好,我可以跟你借這個橡皮擦嗎?」
我回應:「可以,我同意。」 ←我有表示出「積極同意」
B先拿再說,用完再放回來。(或是直接拿走)
我才抗議:「欸,你怎麼可以拿我的橡皮擦。」
B回應:「可是我拿的時候你沒有提醒我。」(推倒的時候他沒有反抗)
「你沒提醒我代表你默認了。」(他沒反抗就是同意的意思)
「你如果有意見為什麼不在我拿的時候講?」(如果不同意,為什麼不反抗?)
消極抵抗還有另一個問題
如果不抵抗「等於」同意,那「加害者」就不是「加害者」,「受害者」需要對他「沒有
做到」「反抗」去負責。
做到」「反抗」去負責。
對於不斷強調男性性慾的鄉民,我只有一句話:
「所以你是性侵犯?你知道性侵犯在想什麼?不然幹嘛一直把自己當性侵犯看待?如果不
「所以你是性侵犯?你知道性侵犯在想什麼?不然幹嘛一直把自己當性侵犯看待?如果不
是,我們就是在教育你們這群強調性慾的性侵犯預備軍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
作者: MurderKiller (柳橙柚子)   2016-08-31 10:06:00
同意C大 另外樓上這篇寧可錯殺一萬不可放過萬一很糟預設男性的性侵傾向 而討論被誣陷卻說自己無法立述某些男性將女性的動作過度解讀為他想和我上床←這句的立論就帶有預設立場了 舉例來說 當您聽到「某些女性將男性的付出視為理所當然」不覺得很像蘇美會說的話 好立個稻草人拼命打嗎?
作者: loversdating (;))   2016-09-01 1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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