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1RLhosA5一案經重新審視後判決如下:
一.本文:
1.原公告判決撤銷,改判guohuo板友警告乙次。
未來一年內再有累犯者,合併執行未完成之原處分水桶時間(共13日)。
不服處分得逕為上訴。
2.LastAttack板友口頭警告乙次。
二.理由:
1.板規2-7之解釋及適用
查前板主Keo於#1KNXvlrP一文修正舊板規2-7,意旨為「設立的緣由是為了制衡1-12
討噓文,避免有心人以噓文方式故意導致文章評價達X2以上,然而推噓文其實本質為
PTT賦予使用者之基本權利,不宜以板規限制」、「2-7裁罰的對象為不當使用推噓文
,改變大眾對文章評價者」、「2-7判斷關鍵為『無意義』連推噓文,認真討論不在
裁罰範圍之內」云云。
修正後之現行板規可分為三個部分:
(1)意圖以一己之力改變推噓文評價;(2)進行數次;(3)無意義之推噓文者。
板規文字上並無限定需為短時間之行為,合先敘明。參立法意旨及修正前條文,為降
低或提升文章評價(推噓數),包含分身在內的同一名使用者,於同篇文章中有4次以
上推文/噓文即構成形式上該當。惟是否觸犯本條之規定,需就第三部分為實質之認
定。
「無意義」之概念,具有抽象性及不明確性,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於實際適用時裁量
空間及解釋餘地,故註解所列舉例,應屬例示規定為當,不以法有明文為限。觀「此
ID必噓」一例,宣示該條處罰對象並非限縮於純粹的無意義推噓文,更包含著偏離主
題之故意行為。
2.判處guohuo板友警告之原因
guohuo板友於KUNI0202板友所撰之文章#1RIAAGr_多次噓文,除修改錯字外,其餘皆
僅為指控KUNI0202板友於多板面「洗文章數」一事,並未就文章本身而為相關討論,
如前文所述,無論形式及實質構成要件,皆應屬該當無誤。
惟經重新審視,guohuo板友之噓文行為一般使用者尚得以理解,可罰性稍嫌欠缺,改
處警告處分較為妥適。
3.判處LastAttack板友口頭警告之原因
查LastAttack板友於#1RLhosA5公告一文中連續推文行為,除修改錯字外,皆針對公
告主題而為認真討論,為前板主修法時有明文排除,並無違反該條板規之虞,本人雖
不贊同該行為,但為追求法安定性,不應肆意為莫須有之處罰,僅處不具實質效力之
口頭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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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多位板友就本案發表意見
如有疑問仍可在下面回覆
但還請務必要理性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