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逛街糊里糊塗被碧芙雅專櫃小姐已填問卷之名拉去作臉買課程,
因為近來工作繁忙沒啥時間去
且感覺做臉效果不好想退費
請問各位以下的存證信函寫法ok嗎?
有些參考了之前的版友寫法..
本人於民國壹零肆年捌月拾壹日在不知情及無消費意願之情況下,
於OO寶雅商場為貴公司之美容師(ooo)假藉填寫問卷之名強迫推銷作臉保養課程,
本人曾於購買後七日內向業者表明退貨,業者無故拖延多日,
近來本人發覺臉上痘痘不減反增,且因美容課程造成臉上多處逗疤及發炎情況,
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一、十二、十四條規定,
本人特以此函通知解除本人與貴公司一0四年八月十一日所支付新台幣共計貳拾參
萬圓整之買賣契約,
敬請貴公司於文到三日內,將本人已繳付之款項予以退費。以上聲明,敬請貴公司配合;
倘未於期限內回應,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為免訟累,尚祈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