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購買魚飼料發生了以下事項
本人是在北投店購入魚飼料 因為北投店並未販賣水族相關產品
故請店員從淡水店調貨 當初電腦價格查出來該物品售價800元
當場將錢付清後 拿了提貨單就走了
拿到貨後回家發現上面標籤貼的是700元
先不動聲色的打電話去淡水店詢問商品價格得知的確是800 700是舊價店家尚未修改
也就沒想太多
但是父親回家後認為標價700的商品怎麼可以跟我收800 堅持要店家退100
我是認為 在購買當下我已經認同了800這個價格 也銀貨(提貨單)兩訖了
事後要去要求退差額 非常之不合理 當下也與父親大吵一架
想請問這件事情到底責任歸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