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新聞] 台北市養貓 7/1起未登記最高罰5萬

作者: tonylo2ooo (Logo)   2016-06-28 17:14:11
※ 引述《amemura (BLよりBromance)》之銘言:
: 打電話去動保處問了一下板友目前有疑問的部分
: 1.VAS疑慮
: 北市養貓未登記未打狂犬病疫苗 7/1重罰
: http://www.cna.com.tw/news/aloc/201606280290-1.aspx
: (只節錄VAS相關)
http://goo.gl/r3qPOK
條文全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臺北市政府(104)
府法綜字第一0四三一六四0五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二十九條,
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
名詞定義
一 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
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其屬法人或團體者,為其
代表人或負責人。
三 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第 四 條 寵物飼主、繁殖及買賣業者,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內,攜帶寵物至動保
處或其指定處所辦理寵物登記及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由登記機構核發
寵物登記證明。
自國外輸入之寵物,應於輸入後二個月內,憑動物檢疫機關或其所屬機構簽
發之檢疫證明書,依前項規定辦理。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種類及遵循事項,由動保處公告之。
第 五 條 寵物飼主、繁殖及買賣業者,應攜帶對狂犬病有感受性之寵物至動保處或其
指定處所施行生體檢查及狂犬病預防注射,並掣發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及
識別牌。必要時,應配合動保處實施寵物狂犬病抽查檢驗、隔離檢驗及追蹤
檢疫工作。
前項對狂犬病有感受性之寵物種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由動保處公告之。
第 六 條 寵物飼主、繁殖及買賣業者,應於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所載有效期間屆滿
前,攜帶寵物再接受預防注射。
懶人包:
1. 本來就要植入晶片 跟這新聞無關
2. 只有國外輸入的需要 "期限內" 輸入疫苗 至於你家貓狗出生 則為四個月內
3. 本來所有動物依法都要施打 依法都可以開罰
阿這新聞寫得亂七八糟,來人 上漂白水 洗眼睛
所以七月一號到底從哪來的...
作者: amemura (BLよりBromance)   2016-06-28 17:22:00
我打電話去問動保處時,該位先生剛開完相關記者會啊
作者: tonylo2ooo (Logo)   2016-06-28 17:23:00
應該說本來都要打吧? 他一開始就定義貓狗等都是寵物
作者: amemura (BLよりBromance)   2016-06-28 17:23:00
原po可以google一下,各媒體都有這新聞了
作者: meiyaya (meiyaya)   2016-06-28 17:25:00
呃....所以現在是說7/1前沒有去作登記的話之後抓到都要罰的意思嗎??? 因為我也好奇7/1這個日期的由來這條文我有印象去年有出現過一次 當時好像就不了了之
作者: clhsieh   2016-06-28 18:32:00
就是早就施行了以前沒再抓而已吧..跟他剛上任的時候那個隱形眼鏡事件一樣
作者: molukino (偶不是帥哥QQ)   2016-06-28 19:17:00
就是認真的跟你說我們要認真抓了
作者: jri (jri)   2016-06-28 21:28:00
七月一日是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保管字第 10432772000 號。
作者: RandyMarsh (屎蛋爸)   2016-06-28 23:26:00
北市動保處有公告http://goo.gl/wQw121http://i.imgur.com/FjZg7xj.jpg貓之前雖然符合寵物的定義,但並非第四條公告應登記的寵物第四條第四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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