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關於高速公路內線道之官方說法

作者: Dershowitz (Alan)   2023-03-27 18:39:30
很好,拿行政機關的函文出來,至少有一個客觀基礎,不是各憑感覺經驗。
但是,行政機關解釋不拘束法院。說白一點,除非修法,否則當見解不一致時,
優先順序是「法院>主管機關>包括你我在內的鄉民」,最大的是法院。
依上述順序,以下先處理「法院v.高公局」,再處理「95高公局v.96高公局」
我先貼一段法院判決理由:「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內側車道,對小型車而言,
原則上僅供超車之暫時使用,若欲持續使用,除非係堵塞行車而無法高速行駛之
狀況,否則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出處:基隆地院106交119、
桃園地院110交595、111交355)
上面判決理由,是針對吵了好幾天的這段法條文字:「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比對判決理由「除非係堵塞行車而無法高速行駛之狀況,否則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行駛」,與法條文字的「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應該可以得出法院的邏輯是:
(一)所謂「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就是指「駕駛人因堵塞而無法高速行駛之狀況」
(二)所謂「堵塞行車」是「最高速限行駛」的例外,不是「行駛內線」的例外
到這裡,可以看出「法院見解」與「96高公局」對於「不堵塞行車」的解釋是不一致的。
當然,每個人都可以偏好哪一邊正確,但只比「有權解釋優先順序」,法院高於高公局,
所以上面幾則法院見解可以被挑戰,但要拿其他法院判決來抗衡,憑「96高公局」不夠。
再來是「95高公局 v.96高公局」。其實從「追問96高公局所設定的條件」來看,特別是
強調「依錶速」及「後車非明顯超速」這二個關鍵差異,應該可以推論,96高公局之所以
與95高公局有所不同,是因為96高公局是針對「前車錶速剛達速限、後車又非明顯超速」
的情形;既然96高公局被提問的「給定情境」是「前車是否真達速限不明、後車是否超速
也不明」,那會得出「前車就先讓出來給後車過,不明的超速與否就交給警察判斷」其實
很合理。
老實說,96高公局被給定的情境,相信這幾天板上的巡航派,也未必會反對。
所以,95高公局與96高公局意見雖然不同,但不是「完全相反、矛盾」,反而比較像是
針對不同的情況。95是針對「後車明顯超速」,96是針對「前後車車速未明」,所以綜合
二份高公局意見,未必能得出「不論何種情形,前車都一定要讓後車超車」的結論。
最後還是要再強調一次,高公局不一定正確、法院也不一定正確,只是在還沒修法之前,
如果要問「有權解釋」所形塑的「客觀法秩序」,那就是「法院優先、然後高公局」。
: : 發文字號:管字第0950016295號
: : 一、台端95年5月31日電子郵件敬悉。
: : 二、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乙項,說
: : 明如下:
: : (一)「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有關高速公路內側
: : 車道使用規範部分,目前條文為:「內側車道
: : 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
: :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 (二)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修正規定,
: : 目前之「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將把快速公
: : 路納入規範,改為「高、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
: : 則」,有關高、快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規範部
: : 分,目前草案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
: : 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且小型車於壅塞
: : 時不受該規定限制。
: : 三、有關 台端詢問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
: : 道,若後方有一部明顯超速行駛之車輛,並要前
: : 車讓道,是否可以不予理會乙事,依前述規定小
: : 型車仍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
: : 道,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之規定,係指
: : 在車前路況無障礙且車輛無超速之情形,因此,
: : 若有車輛違反速限規定,警察單位仍得以開立罰單。
: : 四、台端關心交通,敬致謝忱。另檢附本局人民陳情
: : 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乙份,建請 台端撥冗填寫
: : 後寄回。
: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 :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