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最高速限可佔用內車道,何必切回去

作者: wfyal (wfyal)   2023-03-26 01:24:01
※ 引述《shamanlin (佐藤必須死)》之銘言:
: ※ 引述《wfyal (wfyal)》之銘言:
: 不要一本正經地唬爛好嗎?
: : 以法律義務來說,沒有,但還是有討論的空間,原因後述。
: 沒有空間,所謂的空間都是不願意接受法規跟主管機關宣導後
: 硬是自行創造出來的
: : 但沒有看到您所說「於不堵塞行車狀況的解釋」,
: : 您文中所述「得以最高速限巡航內線,後車不能逼車」,
: : 我找不到這二者組合的相關敘述。
: : 我能找到的只有「得以最高速限巡航內線」和「不得惡意逼車」分開的規定。
: : 如果方便,請提供相關資料見解方便在下研讀。
: 不用管什麼情況才能跟逼車聯結再一起,因為國道上打從一開始就不能逼車
: 法規第九條11項
法規第九條第11項
第九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11項: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我本來的解讀是
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是不行的,
如果我只按一下可不可以?
我沒有「連續密集」啊!
但後來仔細想想,
後面有加了一個「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就只算按一下,也算是「用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您說的應該正確,國道不能用任何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 : 原Po的結論是基於
: : 「不堵塞行車不是要處理前車有沒有擋住後車的問題」和
: : 「主管機關之前得以最高速限巡航內線,後車不能逼車」
: : 所以我前述才會說有討論空間。
: 他的描述錯誤的地方是不需要任何前提,後車在任何情況都不能逼車
: 沒有任何討論空間
基於前項,我認同您的說法,
沒有任何討論空間
: : 關於法律的問題,在前面samallan版友的文裡面已有提到
: : https://www.ptt.cc/bbs/car/M.1679450968.A.E3A.html
: : 立法院認為交通部開了後門,
: : 希望交通主管機關進一步研議解決課題。
: 你什麼時候產生了立法院認為交通部開後門的錯覺?
: 他號稱這是立法院的意見,但點連進去看一下
: 結果只是研究員的議題研析投稿,作者胡文棟,副研究員
: 別說不是立法院的意思,連立法委員的意思都不是
這裡很有意思,
這篇文章放的位置是在立法院網頁
首頁/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研究成果/議題研析
這篇議題研析是放在立法院法制局的研究成果裡,
這樣不能算是立法院的意見?
: : 那我們回頭來看2017/02/09 國道公路警察局在Facebook上的宣導
: : 連結:https://reurl.cc/8q968o
: : 節錄重點如下:
: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
: :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 ^^^^^^^^^^^^^^^^^^^^^^^^^^^^^^^^^^^^^^^^^^
: 這句話直接說明了一切,為啥硬要創造出一堆偽空間廢話?
: : 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
: : 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 : 也就是說「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 : 「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
: : 即屬惡意逼車,是不可以的。
: : 但是,合法提醒呢?
: : samallan版友也有提供相關法條供大家參閱
: : https://www.ptt.cc/bbs/car/M.1679449497.A.992.html
: 還相關法條?
: 你什麼時候產生可以拿一般道路規則套用在高速公路上的錯覺了?
: 你不知道還有一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嗎? 天才
這邊我承認我想的太簡單,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46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31條,
我當初的想法是
當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有沒規定到的部份,
是否應該遵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但我忽略了還有一個道路管理處罰條例,
應該是是要看道路管理處罰條例。
: 駕照不是用雞腿換的人看到這邊就覺得黑人問號了
: 你什麼時候產生你可以在國道上超越同一車道前車的錯覺了?
: (喔,上次那台逼重機的四輪有,所以他就內側超車了)
: 你什麼時候產生後面有人閃燈你可以在同一車道減速靠邊的錯覺了?
: 這是在一般道路上只有一條車道要超車時的規定
: 你根本是超越櫻木的天才啊!
: 拿這條一般道路同車道超車用法規硬套到國道上的笑話已經很久了
: 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法規文盲拿出來說笑,你還傻傻拿來引用
: 同場加映
: 另一個法規文盲就是左右側超車,他們宣稱在隔壁車道超越稱之為左右側超車
: 但這些天才不知道,左右側超車也是同車道,不同車道分別擁有各自路權
這個部份如前述,
我承認錯誤。
我當初回文的目的,
也是想釐清法規到底是怎麼規定。
十分謝謝您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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