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最高速限可佔用內車道,何必切回去

作者: wfyal (wfyal)   2023-03-25 18:18:35
: 關於「最高速限的前車有無讓出內線的法律義務」,結論是「沒有」
以法律義務來說,沒有,但還是有討論的空間,原因後述。
: 先說結論,「不堵塞行車」不是要處理「前車有沒有擋住後車」的問題,而是處理
: 「萬一整體車況堵塞,無法以最高速限行駛時,還能不能開在內線」的問題。
請參閱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法條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
也就是說,您說的
「萬一整體車況堵塞,無法以最高速限行駛時,還能不能開在內線」的問題
是由第八條第二項的但書來排除。
而非您說的用「不堵塞行車」來排除。
就前後文的邏輯而言,
所謂的「不堵塞行車」應該是以前車採取的主動行為,
而非被動行為。
原po所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3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700號」
這二個判決都是該車行駛於內線道,
但在行車順暢的情況未達最高速限。
但沒有看到您所說「於不堵塞行車狀況的解釋」,
您文中所述「得以最高速限巡航內線,後車不能逼車」,
我找不到這二者組合的相關敘述。
我能找到的只有「得以最高速限巡航內線」和「不得惡意逼車」分開的規定。
如果方便,請提供相關資料見解方便在下研讀。
原Po的結論是基於
「不堵塞行車不是要處理前車有沒有擋住後車的問題」和
「主管機關之前得以最高速限巡航內線,後車不能逼車」
所以我前述才會說有討論空間。
關於法律的問題,在前面samallan版友的文裡面已有提到
https://www.ptt.cc/bbs/car/M.1679450968.A.E3A.html
立法院認為交通部開了後門,
希望交通主管機關進一步研議解決課題。
那我們回頭來看2017/02/09 國道公路警察局在Facebook上的宣導
連結:https://reurl.cc/8q968o
節錄重點如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
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也就是說「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
即屬惡意逼車,是不可以的。
但是,合法提醒呢?
samallan版友也有提供相關法條供大家參閱
https://www.ptt.cc/bbs/car/M.1679449497.A.992.html
節錄重點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一項
第三款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
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第四款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
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以第四款規定來說,前車又確實需要讓道無誤。
在2018年的時候,hcshin版友就有請國道公路警察局函釋
https://www.ptt.cc/bbs/car/M.1536465660.A.139.html
節錄重點如下:
相關法令雖未規定須禮讓後車,
然揆諸立法目的,旨在發揮高速公路使用效率,
另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
建議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確認中線(中內)車道之前後車輛能保持適當安全間距時,
宜變換車道行駛,保持內側車道淨空提供超車車輛使用,
以期發揮高速公路原有之行車效率。
這點回到一開始,
雖然沒有法律義務,
但基於大家常討論的「快樂表誤差」或「速限寬容值」上的彼此落差認知,
主管機關希望可以大家把快車道讓出來供超車車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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