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即日起紅黃線臨停 民眾檢舉先不罰

作者: jiashian (夢想)   2022-03-10 11:56:05
記者亂下標內容亂誤解,不要跟著無腦
來補腦正確內容,有理解錯誤也請幫忙導正,謝謝
不要以為4/30後都可以隨便亂停 ~ 可能傻傻地又被檢舉了
全文參考兩網址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去年底新聞,2021年12月11日 in 最新科技新聞
https://www.kocpc.com.tw/archives/417077
新聞整理之開放檢舉交通安全項目
https://imgur.com/2hO8LMX
交通部當時正面表列46種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事項
https://imgur.com/YzH9eAA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本條例 110.12.15 修正之第 18-1、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本條例 110.12.22 修正之第 7-1、7-2、8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3.本條例 111.01.28 修正之第 35、3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以下針對第 7-1 條,可進行舉發的項目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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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
警察機關檢舉:
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
、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四、第四十二條。
五、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
六、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
七、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八、第四十七條。
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十、第四十九條。
十一、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
十二、第五十四條。
十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併排臨時停車。
十四、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十五、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十六、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
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
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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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我舉出7-1 第1項之靜態項目 第十三~十五款的可檢舉內容,詳列以下
十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併排臨時停車。
十四、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十五、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十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 以下禁止併排臨停可以逕行舉發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下列是併排臨停已不受理舉發部分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十四、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以下禁止臨停地點可以逕行舉發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下列是禁止臨停地點已不受理舉發部分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十五、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以下禁止停車可以逕行舉發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下列是禁止停車已不受理舉發部分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
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
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 引述《hugh509 ((0_ 0))》之銘言:
: 即日起紅黃線臨停 民眾檢舉先不罰
: 04:102022/03/09 中國時報 簡立欣
: 為防止「檢舉魔人」,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明定警
: 察機關得不再受理紅黃線臨停檢舉,但因行政院遲未公布施行日,有機車騎士在法律三讀
: 通過後,仍因臨停紅線穿雨衣遭檢舉挨罰。交通部昨日緊急回應表示,雖然該條例將擬於
: 4月30日施行,但在4月30日前,不僅前述的穿雨衣個案,修正案中提及的46項違規項目,
: 包括未戴安全帽、轉彎及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等類似個案,都可免予舉發。
: 根據統計,2018年至2020年遭檢舉最多的前5名依序是:違規停車、轉彎及變換車道未使
: 用方向燈、闖紅燈、跨越雙白線行駛,以及紅燈時占用機車停等區。
: 交通部官員表示,立法院去年12月7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修正案,
: 正面表列民眾可檢舉的46項交通違規項目,在修例實施之後,警察機關即不再受理民眾檢
: 舉,包括: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手持行動電話駕駛、違規超車、闖紅燈及駕車行
: 駛人行道等。
: 另檢舉同1輛汽車的同1違規行為,若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1個路口以上,以
: 舉發1次為限,違規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不予舉發,但原本民眾最常檢舉的紅黃線違停,不
: 在名單內。
: 不過,由於配套子法尚未修正完畢,母法遲未上路,有機車騎士投訴指出,他今年2月因
: 為急著穿雨衣,所以就將車靠邊停,怎料卻被他人拍照舉發。交通部昨日回應表示,該行
: 為雖違反現行規定,但是出於不得已的行為,交警可勸導並免予舉發,交通部並說,未來
: 如有類似案件,也會協調執法單位「妥為審酌」,勸導但不罰。
: 至於母法為何遲未上路?交通部說明,因為還要配套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
: 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二子法,4月17日預告期滿
: 後,將會銜內政部陳報行政院核定,建議4月30日施行。
: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20309000469-260114
: ==
: 確實是這樣,防止檢舉魔人
: 比起改善交通意外發生原因對台灣人更加重要
: 什麼交通死亡人數超過日本之類的事情
: 不說根本沒感覺
作者: ctrcbagayaro (ctrcbaga)   2022-03-10 11:59:00
所以同1個行為紅燈右轉+未打方向燈 一樣可分開舉發?
作者: ShibaTatsuya (司波達也)   2022-03-10 12:26:00
推整理
作者: ctrcbagayaro (ctrcbaga)   2022-03-10 12:42:00
上篇是在反串想害人被檢舉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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