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監理所的車輛動產擔保?

作者: ccc101419 (還是養狗吧)   2022-02-23 12:34:29
※ 引述《malnor (浩)》之銘言
: 大家晚安 最近在研究汽車租賃的一些條款
: 關於這個監理網的車輛動產擔保
: https://i.imgur.com/zSMkn6K.jpeg
: 這邊有一些問題想請教一下大家:
: 1.只要這個擔保約定未履約,
: 登記人(or債務人)想要對這輛車有任何動作(變賣,增貸..etc),都會通知債權人?
你指的「未履約」是什麼意思?
如果是「沒依借款契約還錢」,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就已經行使抵押權要來扣車拍
賣受償了,哪裡還有變賣或增貸的可能?
如果你指的是「動產擔保契約有效期間還沒屆滿」(動產擔保交易法第9條,有效期間從
契約約定,無約定者為登記日起一年),這時候要增貸「法律上」是可以的,而且設定次順
位抵押權人並不會通知前順位抵押權人。
順道一提,「車輛」的動產擔保雖然法律上並沒有禁止設定次順位,但是實際上很少見,
因為車輛不比土地房屋這種不動產,車的價值減損得很快。例如買房子借1000萬,A銀行第
一順位抵押權設定1200萬,如果要增貸還是會有B銀行願意借,然後再設定一個次順位抵押
權(如前所述,這時候並不會通知A銀行),或者1000萬已經還掉200萬了,A銀行會同意債
務人在最高限額內再次增貸動用。
然而車子價值一落地就打八折,除了某些古董車限量車的特例外,接下來價值是一路歸零
,車賣掉通常連首順位抵押權人都不知道能不能清償了,更遑論次順位,所以通常銀行不可
能辦,正當的民間業者也很少這樣做,你看到的車貸「增貸」大多是「轉貸」,就是找B談
一個新的利率條件,借一筆把A的還清塗銷A的動產抵押,再把B設定為新的抵押權人,當然
還是有地下錢莊會讓債務人設定次順位動產擔保就是了,他也不太在乎設定這個有沒有實益
,他自有辦法從行使抵押權以外的方法讓你還錢就是了。
: 2.另外,想請問一下該圖下面的擔保金額,是否即為債務人向債權人的借貸金額?
不動產的話,通常把擔保金額除以1.2就會是借款金額,然後借款金額又只能在房價的八
成內貸放(借款金額<設定金額<實際房價),這是為了風險控管,但是車貸就沒那麼嚴謹,
50萬的車可能可以貸到100萬,然後設定的金額又更多(實際車價<借款金額<設定金額),
那種FB廣告什麼借錢買車還讓你找錢拿回去的就是這樣搞,這個每家銀行或者民間機構都有
自己的算法不太一定,但基本上設定金額≠實際借貸金額就是了。
: 此借貸金額是否可僅為形式,事實上並沒發生借貸狀況?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0條
擔保債權受清償後,債權人經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書面請求,應即出具證明文件。債務
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憑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註銷登記。
貸款還清後,是債務人要去跟債權人要清償證明,然後拿去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車貸我
並非100%肯定,但是房貸的情況,因為一設定就30年,這個又是最高限額抵押權,代表在
30年內這個限額內抵押權可以一直用,銀行都會說服客戶別塗銷,等哪天需要借錢可以省
下設定的費用跟時間(對銀行來說就是跟一個信用良好的客戶留一個繼續往來的可能性)

感謝ejrq5785指正
在前述借款已清償的情況下,只要債務人不去申請清償證明塗銷抵押權固然可行,但是如
果一開始就沒有借款只是設定擔保,確實可能有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的罪嫌(北院109易2
18參照)
: 3.如果登記人(or債務人)與債權人實際上並沒有發生借貸狀況,
: 這是否能當作是監理站幫忙背書的一種工具,
: 以防登記人(or債務人)拿去變賣或是增貸?
不行,不動產有「預告登記」的制度,是一種對所有權的限制,常見於父母把房子贈與給
小孩,但是又怕小孩拿去抵押借錢甚至賣掉,就會設定一個預告登記,沒有經過預告登記請
求權人的同意不能移植或設定負擔,就我所知汽車動產沒有這種制度,只有稅捐機關或司法
單位可以下一個禁止處分登記。
: 問題有點繁瑣,希望大家可以解惑一下,感恩。
這是我自己銀行法律實務上的經驗分享,不保證百分之百正確,僅供參考。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