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逃)修正草案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1-02-23 22:33:32
法務部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修正草案
https://www.moj.gov.tw/media/19151/%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5%88%91%E6%B3%95%E7%AC%AC%E4%B8%80%E7%99%BE%E5%85%AB%E5%8D%81%E4%BA%94%E6%A2%9D%E4%B9%8B%E5%9B%9B%E4%BF%AE%E6%AD%A3%E8%8D%89%E6%A1%88%E7%B8%BD%E8%AA%AA%E6%98%8E%E5%8F%8A%E6%A2%9D%E6%96%87%E5%B0%8D%E7%85%A7%E8%A1%A8.pdf
縮址: https://tinyurl.com/yb9xmtxf
現行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一、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七號解釋意旨認為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
構成本條「肇事」,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
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
條比例原則有違,應予修正。
二、為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縱使行為人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仍逃逸者,亦應為本條處罰範圍,
以維護交通安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將本條「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
以臻明確。
三、所稱發生交通事故,係指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無論有無過失均包括
之,爰修正本條前段規定。
四、按肇事逃逸罪之犯罪情節輕重容有重大差異可能,其中有犯罪情節輕微者,例如被
害人所受傷害輕微,並無急需就醫之必要,或其他對所欲保護之法益侵害甚微之相類情
形;或被害人並非無自救力,且肇事者於逃逸後一定密接時間內,返回現場實施救護或
為其他必要措施,抑或肇事者雖離開現場,但立即通知警察機關或委請其他第三人,代
為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措施,或有其他相類後續行為有助於維護所欲保護法益之情形
,應另訂較輕刑度,以符罪責相當原則,爰增訂本條後段規定,以符憲法比例原則之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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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77宣告肇事逃逸罪部分違憲之後
法務部的修法草案頭痛醫頭
只改被宣告違憲的部分
依草案,無過失者仍然要被處罰
且縱使無過失者,仍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傷者只撞裂一片指甲的話
或許可屬情節輕微,「只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 frzqp3814396 (歪果人都是很nice的)   2021-02-25 15:56:00
樓上不知道盲點在哪嗎?我沒過失也叫肇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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