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環保違規要有法源依據,而且加上違反法規事實明確,才可進行處分,而且機關在對
人民做成處分之前,需通知陳述意見,如人民陳述意見機關認為無理,仍做出處分,還必
須處分書完成送達(要完成完整送達程序有時真的不是件容易事),才算有效,之後人民
還可向環保署訴委會提出訴願,機關須回復訴願書後,由訴委會對此處分做出准駁,這邊
先跟你說明清楚。
目前這案的三讀通過內容是甚麼?通過的是賦予環保署「得」(註1)加嚴排放標準(前項標
準及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車輛未符合且無法改善的話,「得」(註2)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逕移送監理機關逕行註銷車牌(註3)。您所提到的環保署加嚴排放標準的規
劃沒在三讀內容中,講白話就是未定案。
註1:空污法三讀後,環保署這個排放標準就是接下來的重點項目了(就是目前已經操到一
個基層公務員走了這個業務...),誰接,面對多方廣大壓力如何好好的制定完成?此乃第
一關
註2:球丟給地方環保局了,裁量權給地方,法規成立後,面對數以千計、萬計的個案,
地方環保局怎麼好好的圓融處理這些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案件了。此乃第二關。
註3:趕羚羊,違反你們環保法規的案件結果處分方式是監理機關的處分,球丟給監理機
關?萬一你們違規事實舉證不完全,我們處分了,剝奪民眾使用車輛的權益,後續訴願誰
來扛?此乃後續第三關。
我先以你說的最終結果來舉例你會比較容易懂,此案已底定且加嚴方式的規則也訂了,法
令開始實施,我,作為個案,今天我的老車因為排氣驗不過,也沒改善好沒複驗過,機關
函文告訴我要移監理單位強制報廢了,請我提出陳述意見,我會怎麼做?
陳述意見第一點,質疑排氣檢驗程序不合規定,檢驗廠沒有依照環保署公告的方式檢驗,
我的檢驗紀錄不具效力,請機關提出驗車廠當初檢驗時的各項流程紀錄、錄影佐證,證明
我的車輛排氣確實不符合標準。(這個以目前監理站、民間代驗廠的能力做得到嗎?)當機
關提不出來,佐證都無法,還辦個屁?要馬環保署砸個幾百億每個鄉鎮都蓋項柴油車一樣
的排氣檢驗站,通通紀錄存證,這就好辦。
第二點,我家只有這台車,還是我家庭重要謀生工具,報廢了我沒錢買新車,這樣機關是
對我家趕盡殺絕,我要全家跳樓。
今天你剛好是平常大家所說的米蟲公務員,這個CASE 1,你先去想辦法調出這些資料,再
好好回復我這兩點,即便第一點你克服了,第二點,人民的各種毛,這個處分你如何說服
長官開下去,何況,開下去之後,人民再提訴願,百件個案的訴願毛病不一,寫死你,最
慘的是遇到真的去跳了,你一個個案處分搞出人命,會不會被放大檢視?身為一個賺不多
的公務人員,你如果真的較小那麼賀,我也只給你N個讚了,但是後續的心理壓力還是要
自行承擔唷!
以上就是註2環保署把球丟給地方後地方第一線要承擔的,最難處理的就是人這個部分,
台灣普遍環境還停留在情理法,不然哪來這麼多民代關心案件?要承辦人員絞盡腦汁解套
?
至於註1跟註3,那都是行政程序上一定會面臨的諸多阻礙,辦業務的心臟要大,雖千萬人
吾往矣,經過了如此慘痛的波折才可以訂出一套「政府可以(不是一定)處罰你喔」這個結
果,更遑論「得」自這個行政裁量權後面有多大的under table的操作空間。
說難聽一點,現實社會不是打電動,電腦畫個陷阱區你走過去就會自動扣血扣到你死,法
要人執行,執法執法,闖紅燈、違規停車這種一翻兩瞪眼的都要被現場舉發、錄影舉發才
成案了,這種依據檢驗結果還需要通知陳述這麼多操作空間的處分類型,你以為是踩地雷
直接爆開這麼簡單啊?甚至酒駕這種危及人命的,立法諸公都不敢講死嚴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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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還是在各個立法、規則制定、部會權責分工都完備之後的狀況喔!
別忘了有錢就有生意,各式各樣的牛杯杯把黑的驗成白的這種簡單作業就像打不死的蟑螂
一樣,哪還有這麼多後續的麻煩事?除非在動搖國本把原本監理作業的民間作法在殺光光
啊。
這個法案我個人是很贊同啦!但是以現實的狀況來說真的不太需要擔心
大guy 4 J樣,以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