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unHam (槍.火腿)》之銘言:
: 最高速限90 超過100才會取締 (雪隧廣播)
: 最低速限70 應該也要低於60才能取締
: 這是避免儀器不同產生的誤差 誤差值為10 (法規賦予)
: 向法院異議有機會撤銷
鍵盤警察來回你了
交通相關法規目前主要實務用到有三個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這是總則和條列式規範交通安全的規則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反安全規則的罰則,也是開紅單的依據
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依據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訂定的,
主要敘明了違規的罰鍰基準、輕微違規勸導、民眾申訴陳述意見的相關規定
好,回到你說的最高速限90 超過100才會取締
這個規定在處理細則的第12條第1項第11款: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
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
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
11.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
也就是你PO文底下CK網友說的微罪不舉概念,而不是所謂的誤差
因為測速器和酒測器一樣,都是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的,所以是「法律」層面
上認定無誤差的器材
畢竟如果講科學上的誤差,那各種法規有牽涉儀器標準的數字都不用訂了
依罪刑法定主義一定要剛好超過那個數字才能罰,那民眾每個都拿誤差來爭就好
處罰條例有關超速的罰則是寫: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
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所以其實你超速1KM一樣可以開你單啦,只是為了避免民眾用處理細則第12條申訴
而且順應民意,實務上就是超過10KM才開單
但如果有其他事實證明已經危害交通安全的狀況(例如警察測速時剛好拍到你超速1KM
但肇事),仍然可以告發,這點跟酒駕類似
而低於最低時速則沒有規範在12條微罪不舉的條文裡
所以員警沒有裁量權
必須低於1KM就開單
附帶一提,酒測值規定是0.15開單告發,但實務上0.17仍是勸導後放行,0.18才摯單告發
也是依據這個12條第1項第12款,有0.02毫克的阿搜逼而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