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載罹癌母慢速駛雪隧 7分鐘收5紅單罰1.5萬

作者: meles (海闊天空)   2017-11-29 23:30:21
※ 引述《gk1329 ()》之銘言:
: 隧道內可否連續處罰:
: (科技執法所列取締項目皆可連續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
: 85-1 條2項第1款,處罰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
: 度或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
: 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 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 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 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 法條寫的很清楚
: GG了
鍵盤律師來了。
這個法條寫得非常鳥。導致可以有兩種完全不同的解釋,而且都說得通。
第一種(應該是立法者想要的):
可以連續處罰的前提要件是:
「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
但是如果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即使沒有上開前提要件,也可以連續舉發。
第二種:
可以連續處罰的前提要件是:
「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
但是如果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即使有上開前提要件,仍不能連續舉發。
從法條邏輯來看,應該是第二種才對。
舉個例子來說明
刑法第266條賭博罪規定: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很清楚的,在公共場所賭博,要罰,但如果是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則不罰。
把這個邏輯套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1項第1款
「相距六公里、六分鐘、或一個路口以上」要連續舉發,但如果在隧道內,
則不能連續舉發。
「符合A(不包括C),才能B。亦即,C不能B」
A:相距六公里或六分鐘或一個路口
B:連續舉發
C:在隧道內
這個法條,很明顯應該是立法的失誤。三寶的申訴很有可能成功。
作者: s0991192568 (竹取飛翔)   2017-11-30 00:05:00
三寶就是三寶,哪有你這麼聰明XD
作者: odaeioumn (玻璃膝&糖果人)   2017-11-30 08:34:00
立法理由有寫喇,不受...限制
作者: l95566 (馬英九下台)   2017-11-30 09:14:00
無聊
作者: Terry21 (好亂阿!)   2017-11-30 10:26:00
鍵盤律師沒上過法學概論或法學方法?文義解釋有疑義或矛盾,不會用其他法律解釋方法嗎?
作者: meles (海闊天空)   2017-11-30 10:44:00
有上過阿,但任何解釋方法都不能脫逸文意解釋。目的解釋或其他解釋,都不能與明示的文義解釋相悖我已經寫信給主管機關請他們注意這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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