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連署] 臺灣檸檬法案連署需要幫忙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7-10-18 12:17:49
相關單位又有最新的回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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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日期 2017-10-18回應機關經濟部
分析說明
經聯繫提案人與公開徵求連署人意見,並於「開放政府聯絡人第18次協作會議」中,與提
案人、連署人、汽車公會及相關部會代表面商討論,彙整分析提案訴求如下:
1.重大瑕疵新車之處理
有關重大瑕疵新車得予解約或換車之門檻,宜參考美國處理「檸檬車」之規定,明定
交車後幾日或行駛幾公里等門檻,不宜由企業自行規定。
2.屢修不復新車之處理
(1)有關屢修不復新車得予解約或換車之事項,宜參考美國處理「檸檬車」之規定,
應由法律規定。
(2)有關屢修不復新車應延長保固期間。
3.檸檬車整修後再次出售之資訊揭露
檸檬車整修後再次出售者,應標明檸檬車之車況,並提供一年保固。
研商辦理情形
1.接獲民眾提案前,本部本已著手研擬「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
正草案。
2.經本部於106年8月28日以電話方式聯繫提議人,釐清及確認提議內容,並於106年8月31
日召開會議進行修正草案內容評估,此議題所涉相關規定,後續將納入修正草案並公開徵
詢意見。
3.本部於106年9月20日行政院PDIS召開之協作會議中,與提案人、連署人、汽車公會代表
,具體釐清訴求並充分討論相關議題。
會議逐字稿:https://goo.gl/zeZcvZ
討論脈絡圖:https://goo.gl/31vguS
4.針對提案訴求,有關汽車安全及專業鑑定機構部分,將由另一主辦單位交通部回應,有
關汽車買賣相關法律規範則由本部進行回應。
參採情形
有關車輛買賣業者對相關消費爭議處理與車輛瑕疵的修復,自應依「消費者保護法」及「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妥處;另如係影響中古汽車之重大事
項者,亦應依「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予以揭露相關資訊
,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針對提案各項訴求,具體研議參採情形如下:
1.有關重大瑕疵新車處理部分-【納入研議】
(1)按現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9點規定,交車後車輛發生所列重大瑕疵
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新車,或解除契約。而現行實務,業者以定型化條款單方決定
,常以交車後30日或行駛5,000公里為基準,對消費者顯不公平。
(2)目前修正草案規劃,明定以交車後120日或行駛12,000公里為最低門檻。
2.有關屢修不復新車處理部分-【納入研議】
(1)有關屢修不復新車之解除契約或更換新車部分,現行無法律明文規定,不利消費
者權益之保障。
(2)目前修正草案已規劃於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增訂消費者得更換新車
或解除契約之相關規定如下:
I.交車後120日或行駛12,000公里之內,於使用手冊所載之場所,經4次以上維修
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者。
II.交車後120日內,因回廠維修致累積無法使用天數達30天以上者。但消費者未
依通知取車,或回廠維修期間業者已提供代步車或補貼代步費用者,其期間不予累計。
(3)業者除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外,並應負保固責任。至於車商所負瑕疵擔保責任,並
不會因保固期間屆滿而受影響。
3.有關檸檬車整修後再次出售資訊揭露部分-【現已訂有相關規範】
(1)如檸檬車既經車商出售予消費者,再由其收回,即所稱「中古車」,自應適用本
部所訂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
(2)按現行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8點規定,有關中古車曾否發生重大
事故、泡水事故或死亡事故等資訊,應予揭露。次按該事項第19點規定,業者應擔保中古
車於交車前已完成正常使用檢查,且符合交車時之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3)換言之,車商出售中古車時,本應揭露影響車況重大事項等資訊,並負瑕疵擔保
責任。
後續推動規劃
1.對於重大瑕疵及屢修不復瑕疵新車之爭議處理,按現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
得記載事項,未明文規定消費者得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之最低門檻,對消費者權益保障仍
有不足,未來將強化相關規定。
2.有關「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修訂,預計於107年1月底前邀集
相關政府機關、公協會、專家學者及消費者保護團體等單位召開修正草案座談會,並於廣
徵各方意見後,依法制程序進行預告,後續將適時更新辦理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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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270651 (zzz)   2017-10-18 12:23:00
作者: Ekmund (是一隻小叔)   2017-10-18 12:23:00
今天收到回信有看一下大意是大部分提案內容納入研議 但是檸檬車整修再售走現有中古車條款
作者: ninjaxin (逢甲金城武)   2017-10-18 13:34:00
作者: MephistoH (默非斯托)   2017-10-18 13:51:00
作者: joson4921 (特務)   2017-10-18 13:52:00
作者: dslite (呼呼)   2017-10-18 14:25:00
所以行照不會註記囉?
作者: oiolo (浜森守)   2017-10-18 15:29:00
作者: x1434 (rain)   2017-10-18 16:33:00
作者: NiMaDerB (肥王)   2017-10-18 19:18:00
作者: clhsjake (---)   2017-10-18 21:48:00
作者: heptachord   2017-10-18 2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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