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3/3於國道二號往機場方向因疏於保持足夠車距導致剎車不及撞上前方車輛,所幸雙方
都沒有人員受傷,當下有報警也做了筆錄,車體損壞賠償也都已交由保險公司處理妥善。
但當下對方一直強調自己是營業車,做的是包車旅遊業,今天向我請求營業損失,細問之
下得知對方是自購車靠行,掛租賃車牌。
請問版上的先進
對方雖是掛租賃車牌(R開頭),駕駛也持有職業小客車執照,但這樣算是營業車嗎?
我的保險公司說這不是營業車,沒有所謂的營業損失賠償,父親也說對方不是營業車的話
,我們只有義務將對方車子回復原狀。
請問對方要求營業損失合理嗎?
事故鑑定還沒出爐,但我已經確認百分之百是我的肇責,所以該負的責任我不會逃避,但
不合理的要求我也不會照單全收,所以來這邊詢問版上先進的意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