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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下個結論
一、有路權可能可以主張信賴原則不必負刑法上過失責任。
二、但是有錯誤的行為人不能主張信賴原則而一樣要負刑法上過失責任。
以下是純論述,很無聊可以跳過。
1.首先在這邊討論的是刑事的業務過失致死的部分,
肇事責任歸屬屬於民事損害賠償的部分,兩者是不一樣的概念。
2.刑法上討論的過失,其實是在討論行為人有沒有預見可能性跟迴避義務,
字面的意義就是如此,就是人能不能預見,需不需要迴避以及是否盡力迴避。
具體說就是你可以預見有危險,有義務迴避而不盡力迴避,那麼就是有過失,
刑法在過失的認知上是零合遊戲,1%過失也是有過失。
3.但是現今社會分工精細,在效率的考量上發展出信賴原則的概念,
信賴原則就是我們實施某種行為時可以信賴被害人或第三人採取適當措施,
而如果這個信賴是相當的時候,則行為人可以"不負過失責任"。
白話的說就是,
我信賴我綠燈走的時候紅燈那一側的人不會走,而這個信賴是相當的話,
雖然我可以預見有人會闖紅燈,
但我撞到闖紅燈的人就可以主張信賴原則不負過失責任。
這個信賴原則在交通危險的合理分配佔了很重要的一角,
因為如果我們要求每台車在通過每個路口時都必須停下來,確認沒有人車再行通過,
但這樣交通秩序會變得毫無效率,路上堵車塞車常見,甚至可能造成更多車禍,
所以在符合信賴相當的情況下,認為不具迴避的義務而不負擔過失責任。
而所謂的路權,其實就是我們所信賴的交通規則所衍生的一個概念,
也就是一個會被信賴的原則。
4.但是信賴原則的主張有界限,界限有好幾個,
在這邊只舉一個界線,也就是在這個情況下不能主張信賴原則,
"錯誤的行為人不能主張信賴原則"
所謂的錯誤的行為人就是製造或提升了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
白話的說,就是法律規定不能做的危險動作,
例如超速的駕駛是不能主張信賴原則,但前提是超速跟車禍是有關係的。
5.總結以上,有路權可以主張信賴原則而不負過失責任,
但是信賴原則有界限而不能主張,而且這邊也只舉了一個情況,
再且路權也許只是法院考量的其中一個輔助原則,
事實上還是要看具體情況個案衡量,但至少法律原則上是這樣的。
然後有沒有駕照跟有沒有過失並沒有絕對的關係,
而刑法上的業務定義跟公共危險罪,那又是另外一個故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