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職業駕照沒營登

作者: et22639643 (使用年限)   2016-02-19 18:06:40
※ 引述《kao790920 (請不要這樣)》之銘言:
: 請教一下
: 家裡爸爸是開計程車的
: 我自己有職業小型車駕照
: 但是沒有營業登記證
: 若偶爾需要用車時載女友或是家人(非營利)
: 爸爸不在車上
: 我是否可以自己開爸爸的計程車出去但不營業載客
: 這樣會有罰款還是怎麼樣的問題嗎?
原PO沒有執業登記證,開計程車上路被攔到最少是36條1項
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這張從我這
邊查是1500元罰鍰,如果有掛執業登記證的話很有可能被開
同條同款冒用執業登記證,這張要扣執業登記證哦
另外在推文中提到的拔車頂燈跟執業登記證,則是16條1
項4款未依規定裝置車頂燈及36條5項未帶執業登記證營業(
後者應該會被上述36-1吃掉只開未申請執業登記證那張),
各為900跟1500元罰鍰
計程車本身車種為營業小客車,依常理而言開上路即為營業
用,非營業用自然不能開營業小客車上路,所以要開營小客
上路自用就要有被攔到被開罰的風險
至於推文中有人提到為什麼是違規人自行舉證而不是警方舉
證,上一段是原因之一,另一個原因是依據臺北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判決104年度交字第249號,這是行政訴訟做成的判決
,可以查查看,裁判主文我就不多贅述,結論是警察人員
在執行「當下攔查告發違規」時,不以有採證為必要,如違
規人有申訴時,警察人員可以敘明發生經過並具結,即具有
證據能力
也許會有人懷疑多久之前的罰單,發生經過到底能不能記清
楚?對我而言只要給我罰單影本、當天的勤務表我就能想起
來告發經過,也許對話不一定記的非常詳細 ,但整個經過
絕對能詳細說出來,屢試不爽
作者: kengi1112 (黑.色.調)   2016-02-19 18:21:00
推,認真員警
作者: nick61417 (nickkkk)   2016-02-19 21:18:00
推 分享專業
作者: mmppeegg (我是寂寞的)   2016-02-19 23:01:00
作者: priusalpha (Prius Alpha)   2016-02-20 17:38:00
推,認真分享
作者: kao790920 (請不要這樣)   2016-02-21 16:29:00
謝謝學長的回覆!我想還是不要冒風險來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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