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被推高幾撞

作者: leekeywear (lee)   2015-07-19 18:31:15
: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其操作人員之限制)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
: 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3條規定(罰則)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六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 之規定。
: 三、拒絕、規避或阻撓依本法規定之檢查。
先說結論 1.法令引用錯誤 2.判刑從新從重職安法應不是第一考量
3.是雇主不給上課?還是駕駛不願上?處罰不同
危險性機械是指
一、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
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二、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三、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四、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
五、吊籠操作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危險性設備是指
一、鍋爐操作人員。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
四、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雇主對下列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二、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下略......
另外請教堆高機只納管2.5T以上
是哪來的消息 小弟我參加好幾次說明會都沒聽到 謝謝
作者: ZismorethanB (利大於弊)   2015-07-19 22:03:00
推專業.......現在已是職安法無誤;堆高機非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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