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yniori (偉恩咖肥)》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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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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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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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玩逆轉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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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時候會問真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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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作證時在法庭上講的那些瞎雞巴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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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連自己都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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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是說他也知道自己在瞎雞巴亂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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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ampig951753: 測謊雖然不一定準 但不就是你說的那個範疇 10/07 16:11
: 推 SuperSg: 不然怎辦,除非瞎掰會被加罪,不然當然是騙看看 10/07 16:12
: → iampig951753: 騙不過自己才正常 10/07 16:12
: → iampig951753: 反正重點是騙過法官 10/07 16:12
: 推 nowingboy: 不能這樣說啊 沒路了也只能硬掰看看了啊 10/07 16:13
: 推 lifehunter: 所以才要反覆詰問一樣的問題 編出來的東西容易前言不 10/07 16:13
: → lifehunter: 對後語~ 10/07 16:13
: → iampig951753: 有沒有說謊自己通常最知道 10/07 16:17
: 推 acegikmp: 論重大案件法庭直播的必要性,讓大眾看看被告,原告,法 10/07 16:48
: → acegikmp: 官,檢察官的嘴臉給大眾評論啊笑死 10/07 16:48
: 推 bob2096tw: 現實也是凹啊,尤其是自由心證的部分 10/07 17:19
: 推 allanbrook: 都有啊 有的人是真的會直接說服自己 10/07 17:20
: 推 bob2096tw: 通常看逃不掉就開始凹對方先動手的自己只是自衛,再不 10/07 17:24
: → bob2096tw: 行就開始凹過失殺人 10/07 17:24
: → unicorn9797: 逆轉裁判的檢查官至少亂凹還會扣血條 現實中的亂凹 10/07 17:54
: → unicorn9797: 不只不會扣血還他媽加分 看來還是現實比遊戲還離奇 10/07 17:54
: 推 CTUST: 沒聽過謊話講久了就變成真的嗎 10/07 18:12
借這篇問一下
其他國家我不清楚
但是為啥我國司法的被告
為了逃避刑責而說謊硬凹
沒有任何法律責任或是加重處罰啊?
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
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證罪只有規範「證人、鑑定人、通譯」這3種人
沒有規範被告
我知道被告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
但是「不自證己罪」的意思是:
「被告可以不被強迫自我證明有罪」
「被告不會被強迫提供不利於自己的證詞」
沒有說被告可以為了逃避刑責而說謊硬凹ㄟ
可能會有人覺得
不說謊硬凹要怎麼幫自己辯護?
靠北
如果不說謊硬凹就沒有辦法幫自己辯護
那不就代表你知道你自己犯法有罪
既然都知道自己犯法有罪了
是還想要硬凹什麼?
難道都沒有人想過應該要把「被告」加進「偽證罪」的規範裡面嗎?
有沒有法學界專家幫本肥開示一下?
某位輔大法律系畢業
認為「恐嚇威脅拿刀砍人、殺人不算恐嚇」的法學界專家就不用特地出來幫本肥開示ㄌ
謝謝,謝謝ㄛ
作者:
ex990000 (Seymour)
2025-10-08 03:22:00奇怪你又怎麼知道別人說謊?你覺得說謊也要有證明啊憑喜好論斷嗎?
什麼叫說謊 是不是喔 不是這樣喔 是對事情的看法不同
作者:
LOVEMS (ç‰åˆ°è¶ŠéŽå¤©ç©ºé‚£å¤©)
2025-10-08 03:42:00應該先問 那一國的法律有讓「被告」歸類在偽證罪裡面的有才能比較
作者:
andy0481 (想吃比叡的咖哩)
2025-10-08 03:43:00自己認罪或認罪協議的刑罰比較低阿 上法庭就是要拚說服了 阿拚說服法官跟陪審員的過程不管怎樣 判刑還是加重了阿他真的暴幹有說服力 講到刑責變輕 你要怎樣判偽證給他
作者:
mapulcatt (cosi fun tutte)
2025-10-08 04:04:00可能是因為你辯護時的態度本來就會影響法官裁量罪刑輕重吧
證據是檢方要提供去證明的,犯人願意自己提供直接自首就好
作者:
Shalone (蝦龍)
2025-10-08 05:07:00想知道,“上法庭”後 老王會在什麼情況下跳出來說自己沒恐嚇?我以為上法庭後都只有律師在說話就我所知,“偽證罪”主要只是規範“作證”。是以辯護律師說謊也許有其他規範,但實非偽證罪的範疇;同理,嫌犯一般在自己的廳訊也無需作證,應該碰不到這塊我幾近門外漢,對此十分好奇,還望他人補充指正
不就被告的權利之一,如果會被扯到導向被告就只能說檢方證據不足,畢竟被告的立場不是來幫你澄清真相的,當然如果說的謊太超過還是有其他條罪名可以增加,例如誣陷他人之類
不是說謊 是認知不同 但在我國反而是起訴人比較會唬爛呢
你被檢舉的時候 請問你的辯言算不算鬼扯 還是檢舉成立就是鬼扯沒成立就不是
作者: sd2567 (starseed) 2025-10-08 05:59:00
因為被告說謊合理啊不自證己罪的本質就是限制公權力的行使
沒啊 用你例子被告應該是主張小明的傷勢跟老王扁他的傷勢是兩回事來辯護 沒啥問題吧
作者: storyo11413 (小便) 2025-10-08 06:17:00
犯人就不會被當一回事 大家就是預設犯人會說謊的法庭有些人會閃刑罰但有些人會頂罪
作者:
marktak (天祁)
2025-10-08 06:27:00他的法律責任就是被告啊
作者: storyo11413 (小便) 2025-10-08 06:29:00
都有自白或認罪的機制了 幹嘛多此一舉
因為立法的時候不知道現在科技這麼發達,人能無腦到睜眼說瞎話。我是沒遇過看到這種明確物證後還會鬼扯的,大多是證據不充分時才在唬爛
問問ChatGPT 你很快找到一個看起來可以吃的答案
人腦不是電腦,萬一記錯說了與其他證據不符合的話,是否成立偽證。怕被告顧慮多一條罪名,而放棄替自身辯護的權利。
因為目前法律受自然法影響很深法律不是為了證明人有罪 而是為了逼近真相 你可以說謊對方可以質疑。藉由互相挑戰而靠近真相法律工具必須適用於所有情況 而不止你說的老王
你舉的那個例子可以加個毫無悔意去加重刑責,或是老王瞎掰說是老陳打的就是誣陷他人,所以唬爛也不是無限上綱,被告所說不實其目的是為了自己開脫,基本上關係人就是自己,而他人之所以會有偽證的問題是因為不實之證詞或證據會損害到他人(被告之類),或是使利益利於被告(誤導檢方)
而且退一萬步說 老王的情況讓他說謊會妨礙逼近真相嗎?抱歉 應該用司法比較準確這是司法方法論上的基點
作者:
qazw222 (誠實手套)
2025-10-08 07:18:00記錯了本來就很正常,你怎麼證明他是說謊到最後乾脆直接說我認為他有罪所以全部說的話都是說謊
作者:
SnowAmy (小雪)
2025-10-08 07:19:00你這是鑽牛角尖...Orz避重就輕是人性 被告通常也不願提供不利己方之陳述拿一個幾乎人人都會入罪的行為明示處分沒有意義
記錯的話 刑法有追訴期 像日本殺人好像刪除追訴期 請問30年前的殺人案細節 你還記得清楚嗎?
幹阿講那麼多你不接受就是不接受是要問什麼被告本身就被罪責風險了你還要搞個被「認定」說謊加重阿要是老王阿莎力的認罪,十年後突然發現同個地方同個時間有一個跟老王長99%相似的遊民老人才是犯人,問老王當初幹麻認罪,老王說:警察跟我講最好認罪不然要再多吃一個偽證請問你要怎麼處理?要怎麼確保不會有一堆公民被這樣迫害?當下法官警察媒體民眾也不是故意構陷大家100%信心認定老王是犯人,大家毫無惡意耶怎麼辦?
作者:
arcZ (arc)
2025-10-08 07:26:00直接去問法學教授比較快吧 為什麼被告的辯護不會被判刑
作者: storyo11413 (小便) 2025-10-08 07:33:00
樂子人不是追求真相也不是減少冤罪 只想落井下石
再說態度惡劣本來就能在原罪量刑判重一點了如果鐵錚錚的事實老王犯的,你不用偽證威逼也能定他罪,但多少連鉛筆都沒偷過的良民會腦波弱被你這條搞
作者:
mapulcatt (cosi fun tutte)
2025-10-08 07:42:00是記錯還是認知不同還是故意說謊 本來最後都要由法官來判定 那就直接讓法官看你辯護的態度去量刑就好了啊你多搞一條偽證 不只是脫褲子放屁 還有上面說的 會讓人不敢為自己辯護 而且也還有比例原則的問題假設有人犯了條不用關的輕罪 但是辯護的時候說謊就要吃很重的偽證罪 這個肯定是會被打回票的
作者:
mk1689 (艾菲斯特)
2025-10-08 07:47:00要給某些人一點彈性啊 不管是法官檢察官都是 畢竟很脆弱
作者:
delmonika (Just love Monika)
2025-10-08 07:48:00若只有單一自首與自白不列出犯罪唯一證據吧?就是為了防止頂罪跟替罪羊的產生,但大大你那個例子,鄰居有錄影錄音欸,另外他人目擊口述也無法喔,不然會變多數霸凌與造假(媽媽嘴咖啡QQ)
「撒謊所以罪加一等!」你要的好像就這樣?可是現在被告不是常常都有那種不悔改加重處罰?還是覺得你問2秒ChatGPT 可能問到你「想要的答案」
應該沒有無悔意加重處罰,單純是法官的權能去量刑然而原po就是不能接受這部分靠法官裁量,希望偽證包含被告,或者是有一個能說服他不能包含的理由但可能會變成立法權與司法權間的爭議
你要的其實就是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為了脫罪而說謊的狀況下要有罰則對吧? 但偽證罪本來就不是規範被告或罪犯嫌疑人 你要的只有法官在最後量刑時 可以根據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表現加重量刑而已
因為證人已經具結會照實陳述 被告則沒有 也難以期待完全不說謊 是否影響刑度則依刑法第57條第10款給予裁量權
作者: kasim15 2025-10-08 08:25:00
因為法官已經有自由心證權去加重處罰被告 而證人原本又不會被處罰 當然要另有法條規範實務上你誠實認罪的本來就會判比較輕 說謊不認罪的會被法官自由心證重判
原po的說法看起來就不相信法官的量刑,只能說不相信就不要走司法。不要浪費彼此時間。請立法院的諸公們修法比較實際
不自證己罪原則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延伸 被告沒有義務證明自己有罪/無罪證人在某些狀況下也有不自證己罪的原則
那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說謊要立多重的罪? 假設兇殺案的犯罪嫌疑人 確定判刑 光量刑可能就10年起跳 這種狀況下他的罪就很重了 如果說個謊他就能變成過失殺人 就算被戳破謊言也只多一個說謊罪 "他在意嗎 他不說謊嗎"而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說謊如果真的被戳破 就像上面推文說的 只會變成對被告方不利的狀況 甚至會影響法官的量刑足夠了
不是,被告就不是證人,不用具結,那要怎麼吃偽證罪?喔喔,沒事,你是問說為什麼不要立法規範
作者:
mapulcatt (cosi fun tutte)
2025-10-08 09:07:00對了 因為辯護時的虛偽陳述本來就已經是法官量刑的標準之一了 你又要另外加個偽證罪的話 又有一罪兩罰的問題
「被告不會被強迫提供不利於自己的證詞」以你的例子,罪證確鑿的被告堅持否認自己犯罪是說謊,用偽證罪強迫被告不能堅持否認自己犯罪->違反不自證己罪
作者:
mapulcatt (cosi fun tutte)
2025-10-08 09:08:00等於你還要另外立法規定 法官不得因辯護過程去加重本刑整個就很搞...
整套刑事訴訟法的設計邏輯就是把舉證責任都丟給國家,被告說謊是你有責任去戳破他,而不是另訂一個刑法去強迫被告不能說謊
作者: ucha 2025-10-08 09:15:00
逆轉裡也一堆證人轉被告,被告有說謊的權利
應該說法庭攻防給予緘默權利,但說謊幾乎是弊大於利,現實中囚徒困境多數會選擇招認換取減刑。
我猜可能是被作品影響,以為說謊成功率很高,然後近乎零成本。有了錯誤預期
作者:
mapulcatt (cosi fun tutte)
2025-10-08 09:26:00你要先把說謊與否從裁量標準裡拆出來 再另外立法懲罰說謊 然後還是由法官來判定被告是否故意說謊
但證據力一般還是物證大於人證,靠鬼扯翻盤的可能性很低,最多影響量刑。
作者:
mapulcatt (cosi fun tutte)
2025-10-08 09:27:00你不覺得繞了很大的圈子嗎
根本沒有不公平,是你自以為不公平被告身分跟證人身分是兩回事歐陸法系跟英美法系在這點不太一樣問題是你根本就只是想一案罰兩次
作者:
gully (溝鼠)
2025-10-08 09:29:00來西洽問這個不如回柵欄問
主要是怎麼證明他說謊? 如果像你說的已經罪證確鑿 有錄音錄影了 那他說謊還有什麼意義? 對審判也沒影響反而還會因為犯後態度不良 被加重其刑 如果是案情撲朔
迷離 那你根本無法判斷他是否說謊 那要怎麼抓他偽證?
就整個把法律量刑當成菜市場喊價 所以才會喊得出兩倍這種東西
作者:
snocia (雪夏)
2025-10-08 09:43:00無意義,無任何國家處理被告單純口頭說謊
那代表你根本沒有基礎的法學常識可言 大概需要去讀法緒…
作者:
mapulcatt (cosi fun tutte)
2025-10-08 09:56:00因為犯罪人配合偵辦審判的程度就已經包含在量刑標準裡
被告的態度本就有刑57這點在衡量假設最後證實有罪&說謊 你既要用犯後態度去量刑較重,又要搞什麼說謊加重 本質上就是一罪兩罰
作者:
mapulcatt (cosi fun tutte)
2025-10-08 09:57:00所以才會說一罪兩罰
歐陸被告就算具結/宣誓 也多得是沒實際意義的形式,那個屬於被告自我辯護權利的一部分
法律條文不是菜市場喊價碼加重這件事的”倍數” 你可以自己去找看看 所謂各種加重情況,如刑47等 “最多”加多少再來看看你對於自我辯護的說謊,所謂的加重到兩倍是多誇張的一件事
簡單說就是法律上認同被告說謊是為了自保,屬於辯護權的一部份你要問法學界見解這就是法學界見解了==你不同意的話看是要找立委修法,找政府釋憲,或繼續在這當槓精都可以
這個部分跟心證無關 是你對法律加重這件事跟緣由沒有概念,才會出現這種漫天喊價的倍數跟刑度還有 我不是律師喔
作者:
mapulcatt (cosi fun tutte)
2025-10-08 10:28:00說你一罪兩罰是說你懲罰說謊兩次假設本刑5~10年 被告說謊 法官將刑期從7年提高到9年然後還要吃一次說謊加重 那就因為說謊被懲罰兩次你要避免 那就是法官不能因為被告說謊去提高本刑刑期但是5~10年本來設計就已經包含懲罰被告不配合了
把法定刑加以限縮但卻去擴張處斷刑的範圍這點也很違背常理就是了這種做法反而法官在判決刑期時的心證範圍影響更大
作者:
after1 (aaaaaaaaaaaa)
2025-10-08 10:36:00我也覺得你怪怪的…………
作者:
mapulcatt (cosi fun tutte)
2025-10-08 10:45:00那你覺得說謊另外拆出來 同一個法官會判加重兩年嗎
接續推文map的假設,假設正常是5~10在沒有其他減刑事由的情況下就是5~10但要搞拆出自我辯護加重的話 那本刑大概會先變成5~7 然後再去加重至二分之一憑空塞進處斷刑範圍 然後…沒啥意義還很怪
甚至更甚者還會有可能會變成本刑4~7之類 連本刑最低刑度下修的情況 這樣再去加處斷刑 然後反而大多的被判更輕 跟他想要的結果完全背離的情況假設被告一律說謊辯護正常:5~10年拆分之後 法定5~7 ,處斷刑範圍5年1個月~10.5年更甚者可能出現 法定4~7,處斷刑範圍4年1個月~10.5年這種 哪怕加重後最低刑度依舊是下降的情況把自我辯護的部分拆分掉 幾乎沒有好處只有壞處可言(對被告算好處就是了)這種完全拆分的搞法還得把大多數的量刑法條本刑都做下修修正
工程浩大又沒效益 還可能會帶有反效果你把本來內含的基準拆分出去獨立,那本刑當然得下修
所以才說不是菜市場喊價你所謂的不想要心證 把自我辯護入罪 那部分拆分出來就是這樣啊…畢竟不能罰兩次
這麼不相信法官的量刑,也是種相信吧。不修改本刑,讓我感覺你只是覺得原本的定的不夠重,沒有包含到鬼扯影響辦案。
你的訴求不是加重本刑 而是把自我辯護這部分拔出來另立 程序上就會像是推文map說的那樣,結果則是我舉例的那些你得先認清楚一個乖乖認罪的他就已經不會被判到10年了這本就包含在量刑考量
哪有沒有可能一般是從輕的開始判,乖乖認錯本來就不可能得到10年的結果
你把這部分拆分出來本刑必然下修 才不會對於自我辯護說謊這件事罰兩次當前的“上限”就已經是態度不佳各種負面綜合考量進去的上限如果再加進共同被告準用證人的概念我看你會更昏頭就是了
而且你明文立法會有侵犯辯護權的疑慮,但放在本刑裡用犯後態度來罰就沒問題了
作者:
NorAku (反或_諾拉阿古)
2025-10-08 12:32:00我覺得立法下去很難確定那個刑責範圍,就問兩年以下的輕罪說謊跟十年的重罪說謊,你覺得被告說謊要給幾年?給6個月對輕罪太重、對重罪太輕,那代表這個量刑範圍很大而且原PO似乎想把態度跟說謊分成兩件事去罰,意思是如果是一臉和善講幹話,只罰說謊不罰態度的意思嗎?還有與其探討被告說謊,不如抓被告是否有拿偽證出來比較有意義吧
作者: AirForce00 (丹陽P) 2025-10-08 13:01:00
無期待可能
作者: PetrVanis (瓦尼) 2025-10-08 13:10:00
已經完全沒有acg 討論了 怎麼不滾去法綠版自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