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個後續:
https://reurl.cc/gvXagN (FB連結不喜勿入)
「按刑法185條第1項之行為,必須其有損壞、壅塞陸路或
有達類似損壞、壅塞程度之其他方法,因而致生往來之
危險,始足當之,並非凡有足以產生往來之危險者,即
可構成本罪,否則,駕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違規停車
於車道上、無駕駛經驗且無駕照者駕車於公路上或違規
超車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均因有足以產生
公眾往來之危險,即有可能構成本罪,如此勢將擴張法
律構成要件之解釋而有悖離刑法上禁止類推原則之危險」
(偽)白話文:
檢座:你警察TM不要給我亂引用亂送件
有本事就把超速、違停、無照通通都給我公共危險送辦
※ 引述《Entrancinal (Logic301)》之銘言:
: 先上連結
: https://www.facebook.com/780629588719400/posts/2481743218608020?sfns=mo
: 先說以法規來看他一定違規
: 但是直接開危險駕駛
: 還用公共危險罪移送是不是違反比例原則了?
: 警察也騎車在後面追 是不是更危險勒?
: 紅牌黃牌換個牌子顏色真的就安全起來了嗎?
: 分享上來想看看各位版友的意見
: https://i.imgur.com/SpSZZOz.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