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四月底出了車禍,責任歸屬,初判和鑑定都是對方全責
傷況:對方開車沒受傷,我方雙膝挫傷、左側遠端鎖骨骨折、
左顏面撕裂傷約1公分,有縫針
目前在等待對方保險公司來談賠償,列出了以下想請版友大大看這樣是否合理:
醫療:2538(照收據)
交通代步:5665(都有收據,除了往返醫院的車資,還有在休養期間無法騎車的
代步交通費用)
購買醫療用品:753
財損:安全帽2670(使用了一年多是否需算折舊價?)
外套1840(只穿了一個月就因為車禍摩擦破掉)
薪資:26000(公司是發現金,有列表薪資證明請公司蓋章,這樣是否具有效力呢?)
然後醫院方面的診斷書有寫宜休養三個月,但三個月後醫療尚未結束,八月底仍要再
回診照X光確認傷勢,請問是否能以四個月下去算呢?
*更正是「無法從事勞動性工作三個月」
機車維修:對方保險公司在車禍發生後有向機車行拿估價單,大約是兩三萬
機車不想要修理,可以直接拿修理費用嗎?(打算自己補錢買新車...)
醫療2538
交通5665
醫療用品753
財損2670+1840
薪資26000*4
機車維修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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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466
目前醫療還沒結束,後續的是否有後遺問題症,挫傷疤痕還有縫針的醫美費用加上精
神賠償,如果包含以上列表,總共請求25萬是否合理呢?
在鑑定前本來說要開調解會,但鑑定結果對方全責後打算全部交給保險公司處理了
請問板友大神是否有要注意的地方QQ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