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影片來回看了很多次,我是沒有看到時速,但鍵盤估,
大概也是50-60KPH左右,以一般上路速度來說不算太快。
推文一樓被噓爆,這裡提供一點想法。
因為工作的關係有看過車鑑會不少報告,
所以以本案來說,如果送車禍鑑定,原PO要吃到「無肇事因素」的機率其實不高。
當然這件事情本身合不合理,可以有很多不同想法。
針對「路口應減速」這個注意義務來說,
其實「應該減速到甚麼程度」,並沒有一個絕對的標準,是相對判斷。
如果是「無號誌路口」,這個標準會相當嚴格(車鑑會觀點,法院未必相同)。
某區車鑑會曾經認為:在無號誌路口,必須要減速到「隨時可停車」的程度。
這是甚麼意思?
只要你「撞上」,我就可以嘴妳「沒有減速到隨時可停車的程度」,
已經嚴格到「只要事故發生,兩方至少會有這個肇事因素」。
當然,該案是在醫院旁的無號誌路口,也有可能是這樣才比較嚴格。
(「隨時可停車」的標準荒謬到我想請車鑑委員到隨便一個路口示範給我看)
但我們若要自保,當然是要盡可能做到不會被詬病的程度,
所以就算在有號誌路口,還是要「比平常慢」,至於要多慢,就自己拿捏吧...
依照路口不同相信大家有不同判斷。
只是如果在「無號誌路口」請一定要「非常慢」,不然就算遇到三寶,你也會吃虧的。
三寶的可怕之處就在,
一旦發生事故,只要你不是完全無責,他車子越破、裝備越少,
不論人身或者財損,都可能會很巨大,
相同條件下,你的車子主動防護與你的人身被動防護做得越好,你的損失就會越少,
如此一來,就算你的肇責比例低,因此導致你的過失比例較低,
過失相抵之下,也可能反而是你要賠他(民事部分)。
所以這種事情大家除了關注後續程序以及責任歸屬之外,
更重要的是檢討各類型的事故,想想以後自己該如何避免。
這不是在檢討受害者,事故發生沒有人願意,在責任歸屬的層次以外,雙方都是受害者。
我們可以譴責三寶,
畢竟他們雖然不是故意的,
但「毫不在乎安全的態度與做法」已經可以說是重大過失到近乎故意,
台灣交通當局的怠忽,我們有目共睹,
官方的車鑑機構,也並非如你我所想的那麼「專業」,
一連串的「得過且過」造就了台灣的道路戰爭,
只要騎上機車的那一刻,我們都應該致力提升自己的生存率,
並進而避免自己成為那數字上的+1。
最後分享一個自己6年前的無知不良示範
(畫質很差,那年代的便宜行車紀錄器就是這樣了....)
https://youtu.be/GVGJLgfCq2k
除了三寶在橫向路口未綠燈就大外割以及我在路口黃燈搶快之外,
大家不妨想想還有甚麼可以檢討的地方,
以及如果換做是自己,會如何反應?
自己是否也有影片中或多或少的不良習慣?
最後希望大家行車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