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大樓不讓住戶停放自行車

作者: Almasy (艾莫西)   2016-05-23 16:35:16
※ 引述《frog314159 (瘋仔)》之銘言: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

: 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

: 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可開罰4~20萬元
: 沒有甚麼爭議.... 本來就不能停公共空間了
: 違法的事情 再有理也請先修法再說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2項係規定住戶不得於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
、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以避免妨礙出入、逃
生避難等違反公共安全事件發生,違反者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報請主管機關依同條
例第49條處以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然如共同走廊等空間夠寬敞,住戶擺放鞋櫃或腳踏車等均整齊擺放,且顯無影響樓梯間逃
生路線,則無行政主管機關介入之必要。況停放腳踏車並非堆置雜物,既未影響避難逃生
,亦無適用本條例第16條2項之餘地,僅生民事損害賠償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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