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職籃球團和球員本來就應該簽僱傭契約

作者: acerttt (acertt)   2023-08-31 22:21:42
關於僱傭契約,我想詢問一下相關問題,根據原文所述,
法律所訂契約的終止權有任意終止權與因重大事由之終止權二種類型,因重大事由之終止
權如僱傭,任意終止權即如委任。
假設未來球團都跟球員簽訂僱傭契約,那還會有<球團選擇權> <球員選擇權>
<雙方選擇權>,這種的簽約方式嗎??
因為以P的新秀來看,簽的是2+1年,+1是球團選擇權,那這樣原本的僱傭契約
的契約年限要簽幾年? 簽兩年? 簽三年?
簽三年的話,那還有球團選擇權嗎?? 僱傭不就代表球團不能用<戰力不符>
這種理由來不執行第三年的合約,因為這是單方面解約,而且看起來不像重大事由。
簽兩年的話,那新秀覺得打出身價不跟球團簽第三年合約也是可以的吧
<球員選擇權><雙方選擇權>看起來都是單方面(球團或球員)去解約。
再來就是旅外條款,僱傭合約有辦法寫入旅外條款嗎??
球員打得好想要旅外去挑戰,這應該是球員想單方面解約,那球團
會不會覺得,想要他多留一年,再次幫球隊爭取榮耀??
最後一個是有關試用期的疑問,可能情況會用在籃球浪人(不須選秀)或洋將,
球團有辦法跟籃球浪人簽定一個,試用期一個月,如果打得不好就解約,
打得好的話,球團用底薪(假設六萬)簽半年。
那這樣的僱傭契約的合約期間是多長?? 假設一個月,打得差當然掰掰,
但打得好,另一支球團是否就可以用高於6萬的價格去簽他。
那這樣對於願意給機會的球團有什麼保障??
假設期間是一個月+半年總共7個月,那球團要怎麼在試用期過後覺得
不適合就單方面解約不執行後面的半年??
以上三個問題的前提都是假設球團跟球員簽的是僱傭契約,有高手
能幫忙解答一下嗎??
另外想請教一個額外的問題,當初那魯灣跟中職的違反公平交易法的
法律判決,有提到球員跟球團簽的是委任還是僱傭嗎??
還是沒有影響??只要違反公平交易法,就是不成立的合約??
麻煩臥虎藏龍的鄉民們幫忙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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