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職籃球團和球員本來就應該簽僱傭契約

作者: beautydots (看球人)   2023-08-31 18:20:49
職籃球團和球員本就該簽僱傭契約,我雖認為林秉聖簽約草率,但無法支持攻城獅錯簽委
任合約。以下文長,因實在感慨。
過去許皓程、鄭人維的訴訟案曾將契約性質列為爭點討論,有判決書可查,可整理出以下
資訊:
許皓程訴金門縣籃球協會案
合約名稱:金門酒廠籃球隊球員委任契約
法院認定:委任
主要理由:
1.法院對個案的從屬性判斷(依每日上下班無需打卡等)。
2.法院認為兩造間之系爭契約文字已明示為「金門酒廠籃球隊隊員委任契約」,並約明球
員義務之內容及報酬、獎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原告亦同意依此而為簽約,自不得嗣後再
反於明示之文字表示而更為曲解,要求被告負擔原約定所無之義務。所用理由為:「按『
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
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
第1118號民事判例參照)。」
訴訟結果:球團終止契約合法
來源:(第一審)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https://reurl.cc/RzA6ED
來源:(第二審)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7年勞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https://reurl.cc/mDaq4j
這則判決有洪國勛、魏培元律師發出擔憂之聲:https://reurl.cc/o7l9lj
鄭人維訴富邦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案
合約名稱:台灣大籃球隊球員委任契約
法院認定:僱傭
理由:契約固名為「台灣大籃球隊球員委任契約」,然參以契約第2條所訂球員應負之義
務,包含:1.須於一定期間內持續提供勞務以獲取報酬
2.有服從球團之管理、領隊、教練之指揮監督、配合球隊訓練計劃、賽事、對外宣傳等活
動之義務
3.贊助亦概依球團單方之指定,僅得被動配合而無磋商或異議之權限
4.對外活動尚須經球團視情況酌給津貼,始得獲取因參與活動所取得之收益
5.可能因未遵守約定而遭球團為禁賽、罰款等懲處,
堪認鄭人維就系爭契約所約定籃球技能勞務之提供,係基於與富邦間所存人格上、經濟上
及組織上之從屬關係而為,故此等勞務給付契約實具有僱傭之性質,而與委任契約之受任
人非係基於從屬於委任人之地位而為勞務給付之性質不相符合,自不得拘泥於系爭契約名
稱上所使用「委任契約」之用語。
法院還駁回球團就無須打卡及配合球隊集中住宿的抗辯,說明此僅為球團管理球員的行政
措施之一,而非其等指揮、監督之全部態樣,邏輯上自不能逕以無該等行政措施之存在,
遽認契約非僱傭性質。
訴訟結果:球團終止契約不合法
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12號民事判決https://reurl.cc/OvdXLA
相關分析亦可見李郁霆、蔡如媚律師的發文:https://reurl.cc/jDbk6p
上述案例若站在球員的角度,希望契約不能單方恣意終止,就會希望是僱傭契約,鄭人維
案的法院判決書也給足了認定為僱傭契約的理由。這次林秉聖和攻城獅隊的合約爭議,證
實以球團角度看,若希望契約安定,也會認為應該簽僱傭契約。
如果雙方簽的是僱傭契約,按民法第488條及第489條規定,定有期限之僱傭關係,於「期
限屆滿」時消滅。如果一方要於期限屆滿前終止,必須要有「重大事由」才能提前終止。
如果終止契約不符合法律規定,則契約效力仍存在,球員有給付勞務的債務。民法上就債
務不履行有一系列求償規定:
1.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1-1)林秉聖對攻城獅發函說明不服勞務,攻城獅可主張為預示拒絕給付,類推適用民法
第226條第1項給付不能之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
求賠償損害。」

(1-2)至履約期2023/9/1,林秉聖若不為給付勞務,攻城獅可主張給付遲延,適用民法第
231條給付遲延之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損害賠償額,依民法第216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
「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其中,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
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2.人格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責任-第227條之1「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
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法人的人格
權包括名譽、信用,若證明有非財產損害可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3.違約金-第250條第1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在
我國民法,懲罰性違約金(如明確約定)可與損害賠償並行(即:損害賠償之外須額外給
付)。只是須注意民法第252條有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作者: yellow860526 (haha)   2023-08-31 18:22:00
有懶人包嗎
作者: jackpig10235 (章魚)   2023-08-31 18:38:00
個人認為公平交易法的惡意競爭不一定以契約存續期間重疊為要件,成立後為生效惡意使其違約也有成立空間
作者: softlampa999 (軟LP999)   2023-08-31 18:41:00
一點都不懶人
作者: StarTouching (撫星)   2023-08-31 19:26:00
不管看不看得懂 總之就是 #法律籃球
作者: yourpenisbad (他拿我的筆)   2023-08-31 19:49:00
不管簽什麼都不能違約啦,寫這麼多是想洗白嗎
作者: oceanman0704   2023-08-31 20:19:00
為什麼看台藍能一直學法律辣
作者: NassirLittle (Nassir Little)   2023-08-31 20:26:00
委任哦 所以籃球員甚至沒勞保?健保要自己保?真慘 果然來養球隊的都是慣老闆企業
作者: shine1000119   2023-08-31 20:54:00
委任or雇傭本來就不是當事者說的算,法官說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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