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如果台新最終贏了,會對未來台籃有何影響

作者: shifa (西法)   2023-08-27 12:22:26
開頭這標題是很有趣的問題,就借這一篇來借題發揮
※ 引述《kaikai9527 (Michael9527)》之銘言:
: 台灣職籃會出現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在於兩聯盟各自登山,
: 不合作訂出薪資透明、球員名單等統一的規範,
: 使球團不知道球員當前的行情無法公開報價,
: 球團違規挖角或球員跳槽也沒有相關懲處。
: 而既職籃沒有特別規範,一切就是回歸民法,
: 依549條第一項當事人之一方可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 依第二項若造成他方損害則須負賠償責任。
: 故秉聖完全有權單方面解約、台新也有權簽他,
: 若法院認定有造成攻城獅的損害就賠償。
影響最深的會是球員可以跟球團解約這一塊,而不是「惡意」挖角。
既有的觀念是,球隊與球員可以簽訂2+1球隊選擇權(TO)的合約,
也就是先簽下2年合約,第2年末球隊再決定是否執行選擇權,
或按照合約給予薪資或重新議定。
原則上球員這2(+1)年就是這個球團所屬球員。
在NBA模式下,其他隊伍不能私下招募,甚至球員喊話也不行。
當球隊私下招募球員時,就有可能被聯盟判罰。
而如果台籃球員合約在法院裡面的性質是「委任」合約,可以終止合約:
過去的2+1TO將會變成3MO(雙方選擇權),影響會不小。
過去球員往往會視為球隊「資產」,就在於球員在合約年限內要為球隊貢獻產值。
所謂的「球隊交易」其實更像是不同球隊「交換」合約。
所以有正面資產效果的球員在保證履約的狀況下可預期貢獻而有交換價值。
但如果變成3MO,可能球隊間交換球員的狀況會變少,而買斷合約的狀況會變多。
因為當球員本身可跳脫合約的狀況下,球隊無法預期球員貢獻值,
這就使得球員互換的價值降低。
「我用B球員換來A球員搞不好明年就想走了,那直接買就好了,幹嘛用B去換」
這時候就不是台灣籃球球迷熟知的NBA模式,更像是歐洲足球多聯盟體制的玩法。
中間恕刪
: Q3.在台新之前都沒球團這樣做,先例一開不就大家都這樣搞?
: A:其他球團沒這樣做的主因是評估後認為並無需要,而不是不能做。
: 除了富邦、中信等少數球團,多數球團根本沒有這樣的財力願意不惜重本加碼搶人,
: 甚至去面臨可能的賠償問題,而值得這樣爭取的球員也寥寥無幾,
: 且大多都已在少數球團手中了。
如果用歐洲足球來看,很多球員從小就是看巴薩皇馬長大,
成名之後有機會當然也想去巴薩皇馬,球員鬧轉會罷訓近年也不算少見,
這就會對持有合約的母球團會有很嚴重的影響。
雖說有資格鬧轉會的球員是少數,但也因為有能力鬧轉會的球員能力有目共睹,
所以多半也是鬧得風風雨雨。
: 多數球團無能力像台新做出如此選擇,而富邦在P已經輕鬆三連霸,
: 中信在T第二年也是一路輾壓奪冠,自己都一堆好球員打不到球了,
: 根本沒有必要付出那麼大的代價再去搶人或留人。
: 秉聖案是先例也是特例,不可能成為常態,若還是擔心會再次出現,
: 老話一句看要合併還是兩聯盟合作訂好規則,不然就是可能出現這種狀況。
早先在成力煥解約事件就提過,球隊不想讓球員解約、讓他隊買斷合約,
最直接的作法就是提高合約買斷金,像是足球明星簽約通常伴有高額買斷費,
梅西當初在巴薩續約就附帶1億歐元買斷費。
想要梅西嗎?先準備1億歐元我們再來談其他條件。
梅西想要自行買斷合約嗎?也請先準備1億歐元。
為什麼國內球隊不會往高額買斷費的方向設計合約?
尤其是攻城獅經歷成力煥事件之後,理論上更會知道用買斷費保護自己。
這「可能」是因為合約裡面的買斷費適用於雙方,
也就是說球團要買斷球員合約一樣要付高額買斷費而不能隨意3Q球員。
買斷費是球隊層次,聯盟層級在現在的合約架構下,可能作法是
0) 季初聯盟就要提供即將到期合約球員
1) 聯盟制定選擇權公佈的最晚期限(e.g., 8月15日)
2) 設定簽約冷凍期(e.g., 冷凍期16日,至8月31日)
在冷凍期內簽署的合約視為無效,
目的是讓球員方面有足夠時間聽取各隊報價,以及讓各隊都有一樣的起跑時間點。
另外在球員方面
A) 導入專業經紀人制度 避免身份混淆及球員搞不清楚自己合約狀態的狀況
以林秉聖為例,在自身須參與國家賽事的前提下簽署NBL合約,
導致需動用其他球團資源善後的狀況應該要從經紀人制度加以避免。
B) 如球員不想簽署經紀公司,自己或家人處理合約的狀況下,
也應該要通過經紀人認證,並成立個人經紀公司,避免角色混淆。
然後在球員薪資制度上也要有所配套。
即便是薪資制度較為彈性的歐洲足球,
也依循著「收入>支出」的大原則進行球隊財務審查。
審查沒過也會有一定的處罰。
目的就是避免球隊無限灑錢以及淪為母企業洗錢工具。
像是台新用高薪簽約林秉聖,
T1 可以從規章的本土團隊薪資上限3,000萬審核台新本土團隊薪資。
只是目前 T1 看起來就沒有落實此規定的感覺…
聯盟方面甚至是可以跟棒球一樣玩名單制:
球員在聯盟內答一定年資條件後才能申請FA,開放球員聽取各隊報價的權力,
否則就是只能跟母隊議約。
如果薪資沒有共識就經由仲裁機制決定。
但籃球這樣玩爭議就很大了。
在跨聯盟層級上,
例如以後跨聯盟簽球員要比照
簽洋將需要透過籃協像FIBA申請身份照會釐清合約狀況,
T1簽先前在PLG效力的球員要透過籃協做身份照會後才能簽,反之亦然。
這是一種方案,後面有沒有其他的措施就看要怎麼協調。
無論林秉聖是否違約、委任合約是否被法院認證,
如果因為這件事情開始討論制度上的合作甚至是談到合併議題,
那麼或許黑人在季中就要重回執行長崗位了。
畢竟PLG有50%股份是在黑人手上,
光是制度合作可能降低他手上資產的價值,更不用說是合併了。
: Q4.如果台新秉聖都沒錯,現在為何如此逆風?
: A.承前所述,職籃既無統一規範一切回歸民法,台新與秉聖就是有權如此做。
: 不論道義上如何,獅明明已多次收到秉聖希望終止合約的意思表示,
: 卻仍強行官宣、拼命限動tag連發佔得先機,
: 被ig婉拒後再發聲明說不是可單方解約、要尊重合約精神、指責台新惡意挖角等等,
: 加上廣大P迷、知名球評與主播未審先判直指大聖違約猴子,
: 似已形成難以改變的輿論風向,
: 使人不去細究問題的本質與根源在於職籃制度的不完備。
制度不完備是大環境,攻城獅說林秉聖下家會幫忙出違約金跟律師費,
這點就是踩到底線:球團(疑似)教唆球員主動跟母隊談買斷。
另外台新球團主張攻城獅合約無效而避免跟攻城獅上談判桌的作法也是違反慣例。
當初成力煥事件也是一堆人在猜下家是誰、惡意挖角的討論也是沸沸洋洋。
只是當成力煥是「解約之後」才去夢想家,還拍了血流成河的廣告,
球員後續表現也有落差,這件事情就沒什麼人再提起。
所以是因為「球隊私下接觸有約在身的球員還提供轉嫁違約風險作為誘因」
這件事情本來就不待見,才讓這事情開始燒。
只是當初成力煥好歹也打了一年,林秉聖簽了約尚未履行就要解約,
還有NBL人情債疑慮,不會做人被嘴能說什麼呢?
姑且不論這件事情如何落幕,制度面該亡羊補牢的事情還是要去做。
球迷也要清楚認知,目前兩聯盟環境在沒有協商平台跟一致制度的情況下,
不要只用NBA那一套,歐洲足球買斷合約更貼合台籃跨聯盟運作的狀況。
作者: softlampa999 (軟LP999)   2023-08-27 12:37:00
這才是專業的文章
作者: HelloBonj0ur (HelloBonj0ur)   2023-08-27 12:39:00
沒看足球,不曉得歐洲那邊有沒有關於簽約後尚沒履約就反悔的案例,關於這點真的要明定規章出來保護球團,但相對也要限制球團簽約後一定期限內不得釋出該球員類似像NBA的交易保護期一樣
作者: julianscorpi (各打五十大板流 免許皆傳)   2023-08-27 13:24:00
就台灣的球團自己不想把高額買斷費寫進合約(怕之後THANK YOU時多花錢),然後別隊發現你設個毛毛雨買斷費,就慫恿球員直接解約啊。球團要保護自己就把高額買斷費寫進合約就好,但在台灣每個球團每年都在洗人的大環境下不可能啦
作者: oliverwinner   2023-08-27 13:40:00
推這篇
作者: Wolverin5566 (月工月工犭良)   2023-08-27 19:17:00
原來是姆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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