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艾迪FB-關於誤解

作者: hanson90244 (阿憨)   2021-08-20 23:05:10
其實回到民法最上位的契約自由原則
其中一個命題為
決定契約內容的自由:契約當事人對契約內容可以自由訂立,但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強行規定、禁止規定、公序良俗。
契約的訂定也不會因為名稱而就必定為該契約的種類,所以要怎麼訂是他們的自由,
因此成的ig說叫委任合約,是自己俗稱叫委任合約,到底如何還是要依內容來決定法律關係。
那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雙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為什麼就可以推定這個+1是雙方選擇權?
※ 引述《king62602 (fz)》之銘言:
: 臺灣籃球即使不能「一團祥和」至少不要「血流成河」一直是我想努力的方向,然而 #成
: 力煥 離開 #新竹街口攻城獅 之風波餘波盪漾,我在17日的相關發文也被針對點名,原本
: 我不想再多作回應,而是以成力煥今晨IG發文供大家參考,但顯然幫助不大。
: 成力煥在這則發文表示:「賽季打完收到幾個球隊的詢問,我與攻城獅依照委任合約內容
: 討論之後簽署買斷協議…」這段話的關鍵字在於「#委任合約」,何謂委任合約,民法對
: 於委任合約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有非常詳實的解釋,在此我不贅述。
: 我只挑最關鍵的民法第549條來說明,裡面載明「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
: 約。」這就是球員合約中常見「#雙方選擇權」的概念,所謂「雙方選擇權」簡單說,只
: 要必須球隊與球員雙方都同意才能執行,否則只要是任一方不同意都無法執行。
: 所以成力煥與 #攻城獅 的合約合理說起來不是單方面所說的「#球隊選擇」,我也才會在
: 17日的發文表示,成力煥與攻城獅季外在針對去年所簽「1+1」合約的「+1」這部份,是
: 屬於雙方選擇權,還是單方選擇權在相關解釋與溝通上,存在認知上的差距。
: 另外民法第549條裡面也載明:「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
: 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為何成力煥要支費合約買斷金的緣故,他和攻城的合約在7月31
: 日才到期,可是在攻城獅6月29日即官宣成力煥自請離隊,雙方合約續存關係宣告提前破
: 局,成力煥也強調是雙方在7次的面談中討論了各種的可能性,最後的協議是他買斷合約
: 離開。
: 我一直強調,我對成力煥離開攻城始料未及,因為我認為他們彼此是天作之合,然後我也
: 說了:「清官難斷家務事,成力煥與攻城獅買斷合約的始末與細節,必須兩造公開原先所
: 簽合約才能論斷…」自始自終我在這則發文都是引用成力煥的說法,未再加油添醋個人想
: 法,更無妄自論斷之意。
: 遺憾的是,我的這則發文依舊被誤解,或許我的表達方式不對、表達能力不夠,在此我對
: 於因此覺得被冒犯者、不能原諒者、失望者說聲抱歉,對於體諒者、支持者也由衷感謝,
: 讓你們擔心了很不好意思,我會再努力、加油就是了。
: https://i.imgur.com/0zEJVZj.jpg
: 連結:
: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0223210201/posts/4876893002328092/?d=n
作者: bobwalkerkao (鮑伯‧渥克‧高)   2021-08-20 23:42:00
買斷是付第一年沒走完的吧?約到7月底 6月就官宣離隊
作者: heychuck0820   2021-08-20 23:51:00
如果是買斷第一年的約,那他也太早離隊了吧,等一下就不用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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