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交通] 關於多時相燈號

作者: rerun (禮讓)   2018-06-24 13:51:43
※ 引述《hsumom (阿秀)》之銘言:
: 公司附近有個十字路口
: 平時開車動線,會在該路口「左轉」
: 而車子對面的號誌是多時相的
: 該號誌,是有「左轉綠燈」會亮
: 但也有一般「圓形綠燈」會亮
: (當然以上兩種燈號,是依照順序發生)
: 雖然我都只看該「左轉綠燈」亮時才左轉
: 但絕大多數車輛
: 不論在「左轉綠燈」或「圓形綠燈」都左轉
: 請問僅依靠「左轉綠燈」、才能左轉吧?
: 不然多時相燈號就沒意義了啊
: 還是說在某中特定的例外時,兩種燈號都可以左轉?
詳參:交通部100.08.16.交路字第1000041932號行政令函
本文:
主旨:有關貴法院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53條及第60條
等規定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法院 100年 7月 1日北院木刑和 100交聲1194字第10000088
03號函。
二、本案貴法院所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53條及第60條
規定之適用情形乙節,查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係應依具體
違規事實認定並依適當規定舉發處罰之,如其違規行為或態樣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特別定有明文者,當依法定明文規定處罰
;條例第48條係對汽車駕駛人行駛至轉彎路段未依規定轉彎之處
罰,第53條則係對行經燈光號誌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之處罰,至
於如非屬條例明文列舉之規定而違反相關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
者,則有第60條第 2項第 2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處
罰規定之適用,宜先說明。
三、另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4條第 1項規定:「
左轉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左轉車輛可在直行時相時段進入待轉區
,等候左轉,左轉時相終止時,禁止在待轉區內停留」,本案貴
法院所詢汽車駕駛人行駛於設有左轉彎專用號誌之路口,於圓形
紅燈亮起時停止於該路口前方劃設之左彎待轉區是否違反規定乙
節,如該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直行、右轉箭頭綠燈時,依
上開規定係得進入左轉待轉區內停等,惟如該車輛面對圓形紅燈
且無箭頭綠燈亮起時,穿越停止線停止於左轉待轉區之情形,係
已涉條例第60條第 2項第 3款所規定不遵守標誌、標線、號誌指
示之處罰適用。
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作者: hicker (救護車專載笑到腹肌抽筋)   2018-06-24 14:50:00
這回覆的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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