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 金庸版版主F00L濫權水桶

作者: Tywin (Lord Tywin)   2017-12-14 13:29:12
看過了FOOL的答辯文 回覆在此 供組長審查之用
FOOL的答辯文不但標的錯誤 搞不清楚狀況 另外邏輯思考不通 法治觀念低下
而態度高高在上 以答辯為題包裝謾罵侮辱的言詞 一如他在看板上的發言
首先向組長陳述標的錯誤的部分
我申訴的內容為FOOL「濫權水桶,未依板規宣判」
FOOL 如要答辯 應向組長明確列舉金庸板板規中應處以永久水桶的行為有哪些?
而本人觸犯其中的何條何項 因而處以永久水桶之處分
而事實上 本人確係沒有觸犯板規中任何應處以永久水桶的事項
故而FOOL 利用繞過板規明確規定 採取自行舉辦板面投票的方式
正是其找不出相應規定 而欲以一己私念違法亂紀 排除異己的明證
其二 搞不清楚狀況
我與 lej 前板主之間的私信問題 並非在這個申訴案中所該關切的
作為事件的導火線 我附帶說明的用意 是作為背景資料 讓組長能夠有所瞭解
而其所呈現的外在事實就是我所說的
「lej 未經我的同意 擅行公開我個人的信件 遭到我的抗議後撤下原信
但後續卻仍以拆開重製 並加入批判的方式 私自在板面公開 並在FOOL的袒護下
該文至今仍留存在板面上。」
至於其內容為何? PTT上有極為明確的劃分 板主只能處理板面上的違規文字,
即使我的信件中有任何可議之處 而讓 lej 覺得受到侵害 也該由 lej 自行向
Violation板提出檢舉 並在該板的法官指示下提供相關內容供其審閱 而後作出判決
FOOL行文混亂 堆砌大量龐雜文字而又不切中問題要點 令人搖頭
其答辯文中將大量篇幅 放在試圖還原我與 lej 的私信內容 我想是徹徹底底地
搞不清楚狀況
因為就如我前文所言 就算我給 lej 的私信中有任何可議之處 也非FOOL的管轄範圍
更無法作為處罰水桶的理由
又試問FOOL 你做為旁觀的第三者 基於甚麼立場來還原我與 lej 的私信內容?
純以他私自披漏的片面文字?還是 lej 授權給你 並將全部的信件供你看過?
真正能夠合法還原內容的只有我和 lej 而已 我不認為FOOL適合就此妄言
組長如認有其必要 我可以提供自己這邊的信件來幫助您瞭解,
在此僅先澄清 並沒有甚麼對判決表達「異議」的信件,
lej 來信告知他的判決之後 我回信的第一句話就是「接受判決」 甚至他提出再去信
FOOL審閱或到小組上訴 我都已明確拒絕
檢舉方檢舉 板主判決 檢舉方接受 板主說明尚有其它上訴空間 檢舉方表示不須再議
於此之後檢舉的公務流程已經結束 即使我們後續仍有交換幾封信件 那也不在已經結束
的檢舉流程之中 屬於個人意見的表達而已 何來異議?
但本人不能在 lej 未同意的狀況下提供他的信件 或其中任何片斷文字 請組長見諒
其三 邏輯不通 荒謬可笑
FOOL私心想讓自己看不順眼的人得到「永久水桶」的處分 而苦於找不到相應的違規
於是緊咬著本人在FOOL縱容其支持者叫囂永桶的時候 說了一句「要桶就桶」 試圖以此
取得正當性
試問一個沒有相應違規事項的人為何要 「自請永久水桶」?
這本身就是一件不合常理的事情
如要自己永久水桶 只要不要來板面 不要推發文章即可達成 為何要要求板主處置?
在此舉一事例供組長參考 也讓FOOL有反省的機會
1949年以後,沈從文沒有進行過小說創作。他的書在三十多年間僅出版過一次。
1950年到1978年,他在北京中國歷史博物館任文物研究員。期間遇上文化大革命,
軍管會的軍代表指著他工作室里的圖書資料說:「我幫你消毒,燒掉,你服不服?」
「沒有什麼不服,」沈從文回答,「要燒就燒。」於是包括明代刊本《今古小說》
在內的幾書架珍貴書籍被搬到院子全都燒毀。〈從文自傳〉
也許FOOL終日沉湎於自我世界之中而不通其中事理,才會說出甚麼只有電影裡才看得到
這樣的情節之類讓人啼笑皆非的言語
這裡就告訴你 這樣的事情不是只有電影裡才看得到 歷史上 甚至今日世界裡都
屢見不鮮
要求當權者處以本身不該當的刑罰 實際上就是對其蠻橫霸道與腐化最沉重的無言抗議。
FOOL在這樣的抗議之後 仍然不知自省 修正自己的偏差心態 其腐化已非「濫權瀆職」
四字可以道盡
若以FOOL的荒謬邏輯而言 如前文所舉從文自傳中的事例 燒毀珍貴文物的罪行就不是該由
發動文革的當權者承擔 反該由無奈之下淡然回應「要燒就燒」的沈從文承擔了?
如非以當權者的無恥嘴臉視之,這種邏輯思考 恐怕FOOL該如自己所言 應該送精神鑑定了
其四 法治觀念低下
FOOL不遵從板規 而以板面投票的方式即已違反了「罪刑法定」的重要原則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這也是FOOL一直逃避並且試圖模糊焦點之處
請問 處分本人永久水桶的明文規定究竟在哪裡?
更為荒謬無恥的是一個在法理上站不住腳的行為
居然可以在判決並執行後宣稱 「只要來信解釋就能解桶」?
並在答辯文中公然宣稱上訴行為是「亂板」?
真正不言而喻的是 一個板主沒有法治觀念 隨個人私念宣判 才是真正的亂板
本人的訴求 除了應解除沒有依板規宣判的永久水桶之外
FOOL所做的宣判 和以板面投票定罪的行應為視為無效
並希望組長能糾正FOOL的濫權行為 提醒並警告他依法依規執行板務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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