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 金庸板 Tywin板友申訴案(1061211)

作者: F00L (愚者)   2017-12-13 17:35:19
經請示過小組長,對該申訴案件答辯如下。
※ 引述《Tywin (Lord Tywin)》之銘言:
: 一、申訴人:Tywin
: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JingYong版版主FOOL
: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及其所在看板
: 事由: 已請辭的金庸版前版主 lejnsaryai 在未取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
: 擅行公開本人的信件遭本人抗議 其行為不但同時違反站規和板規 甚至存在
: 法律問題。
: lej雖因此撤下本人信件 但隨即表示要因此辭職,而後續仍以引述重製的方式
: 擅行公開本人信件中的文字 顯非單純無心之過
事情完整始末是這樣的:
01. newtypeL9板友稱 Tywin「渣男粉」, Tywin向lejnsaryai板主「遞狀」提告。
#1Q2SLnG6 (JinYong):
→ newtypeL9: 真的是神化徐志摩,第一次看到渣男粉,哈哈 11/15 21:01
02.lejnsaryai板主的判決是: newtypeL9板友未違板規,免罰。
並依照 JinYong板規第14.3條,將判決回覆至 Tywin板友信箱,未公布於板上。
#1DDNt07Z (JinYong):
14.3 若板主仲裁結果為被告有罪,應公告其判決書於本板。
若板主仲裁結果為被告無罪,得寄發判決書予原告,不另公布。
03. Tywin提出「異議」表示不服,並提出「請求」:
(1)如果觀念不同,就說對方是渣男粉,或在神化渣男。
我想這明顯觸犯了對人不對事的原則。
(2)板規要有一致的標準,這部分就請板主判斷。
如果這樣沒有違規,那判決公布出來,我想大家也能清楚界限在哪裡,
(Thu Nov 16 13:22:33 2017)
04.lejnsaryai板主「駁回」 Tywin的異議,並表示:
這個檢舉不了,在我看來他的言論並未達到違反板規的程度。
因為他並沒有說你是渣男,他說的是你是渣男的粉絲。
說別人是粉絲稱不上是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
(Thu Nov 16 15:49:32 2017)
05. Tywin再度提出「異議」表示不服,並針對判決提出「聲明」:
(1)以板主這個標準,我是否也能回應,
這種文章就是對岸的一些腦殘寫的,某N就是個腦殘粉呢?
(2)以後大家討論時都援用這個案例,這難道是板主希望看到的?
(3)我會尊重板主的認定,我也會用這個認定的標準來反擊對方。
(Thu Nov 16 15:57:19 2017)
06.lejnsaryai板主再度駁回 Tywin的異議,並表示:
抱歉,金庸板的判決從來就不是用字眼下去判罰。
本板,從來就不是「禁止使用字句」來判罰的。
而是從當時的討論情況下去判罰,如果你因為此事判決而決心模仿此用法的話,
小心到時候模仿不成反而違規。
(Thu Nov 16 16:15:37 2017)
07. Tywin再次提出「請求」:
您就直接公佈判決結果吧!我也不想玩暗的。
(Thu Nov 16 16:22:56 2017)
08.lejnsaryai板主「接受請求」,並基於讓「大家清楚界限在哪裡」,
將整個判決及為何公布、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點」完整公布。
#1Q3L-XWa (JinYong)
09. Tywin在推文中以「私信」之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提出主張,
改口指責lejnsaryai板主不該「完整公布」讓他化暗為明。
#1Q3L-XWa (JinYong)
→ Tywin: 我只建議板主可以公布您個人心證的判決過程,沒同意您公開 11/16 18:12
→ Tywin: 私信。您已經侵犯了我的權利。擅自公開私信的行為,甚至有 11/16 18:12
→ Tywin: 觸犯隱私權的問題,法院曾有判例。請板主注意 11/16 18:12
→ Tywin: 文章已備份 11/16 18:13
10. Tywin如上述 05.之聲明,在板上公開罵人「腦殘粉」。
重點是,這是經過lejnsaryai板主過程 06.的勸誡過,
更有甚者, Tywin板友是在lejnsaryai板主的制止警告的「下一行」,
公然挑戰金庸板之善意板風與板主管板之公權力。
#1Q2SLnG6 (JinYong)
→ lejnsaryai: 【提醒討論者,你們的推文已經越來越遠離跟金庸板有關11/16 15:51
→ lejnsaryai: 之言論,且已經流於互相鬥氣,請在我這段推文之後彼11/16 15:52
→ lejnsaryai: 此收斂別再互相針對,否則我會鎖文禁止討論】 11/16 15:54
→ Tywin: 總之,這類文章就是對岸的某些腦殘人士寫的,他們這種穿鑿 11/16 16:26
→ Tywin: 附會,實質上是在貶低金庸的作品。某N說我是渣男粉,那我 11/16 16:26
→ Tywin: 想我也可以說你是腦殘粉吧。說完了,板主要鎖就鎖吧! 11/16 16:26
→ Tywin: 也提不出什麼論點,只能用對人不對事的手段來貼標籤。回敬 11/16 18:09
→ Tywin: 你一句沒有思考能力的對岸腦殘粉,剛好而已 11/16 18:09
11.為此,lejnsaryai板主認為無力制止 Tywin板友之亂板行為,提請辭去板主職位。
#1Q3L-XWa (JinYong)
重點是這句。(Tywin:但我也會用這個認定的標準來反擊對方)
我這板主無法建立良好的板風,塑造好的討論風氣。
#1Q3MNZ5W (JinYong)、#1Q3MYPSx (WriteService)
12.至此,身為當時金庸板僅存板主的我,必須處理完這個事件,
故行文提出我的看法與標準。
期間,面對金庸板其他板友永桶的要求, Tywin表示接受,
且對我的提問表示沒義務回答我。
#1Q3aawQB (JinYong)
推 julia508: 真的應該永久水桶某人,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 11/17 11:51
噓 wahaha2005: 認為要永桶 11/17 12:33
→ StephonA: 永桶啦 11/17 13:01
→ Tywin: 永桶可以呀,風向對嘛!我還確實用認真的態度,陪著釐清你 11/17 13:08
→ Tywin: 那也沒什麼好講的,想桶就桶 11/17 13:11
→ F00L: 1.如果你要求永桶,我可以循途徑讓你得嘗所望。 11/17 13:11
→ Tywin: 又不見?我現在是尊重你才回答。板規有寫我有義務回答你嗎 11/17 14:21
→ Tywin: ?笑 11/17 14:21
13.緊接著,我收到金庸板板友對 Tywin「腦殘粉」言論的檢舉函,並做出裁決。
其中,關於對 Tywin的處置,要考量他前文「可以永桶」的說法,他是否真接受?
A.是!(無庸置疑不容閃躲,「就是真的」要求永桶)
B.否!(色厲內荏嗆嗆而已,「並非真的」要求永桶)
我認為是B.,他只是壯聲回嗆喊永桶他的板友,並不是真的不在意永桶。
所以公開表明,我只就檢舉信部分議論其處置。
#1Q3hYF0y (JinYong)
2.相關討論文中有數位板友甚至T板友本人另外提及「永久水桶」的主張。
T板友本人的意見我是尊重,但他似乎只是色厲內荏嗆嗆而已,
我正式問他時,他又表示希望依法判決,並不請求將自己永桶。
而其他人的意見都不算是正式提訴,所以我仍依上面檢舉信執行板規。
(同樣的話對各方都一樣,推文中嗆來嗆去的,我都沒以提告受理。)
14. Tywin「在判決文噓文」否定的我的判斷(B.)和處置。
#1Q3hYF0y (JinYong)
噓 Tywin: 喔,想也知道你會這樣判。不過說想永桶的好像是你,我提出 11/17 18:56
→ Tywin: 你可以依法依規判決後,您就安靜了,顧左右而言他啦! 11/17 18:56
15.我回應我從沒有表示想要永桶 Tywin。
事實上我根本不想桶他,讓他來PO文是沒關係的,
因為劣退討噓文處罰更重,亂板後得罪所有人的他,相信是不敢再PO文了。
並承諾給予 Tywin針對該案(渣男粉、腦殘粉)所需抗辯的時間。
#1Q3hYF0y (JinYong)
這樣吧,如果你回文時強調你要抗辯,要求向我抗辯清楚再桶,我會同意你的。
16.關於 Tywin的抗辯,他只留下「永桶」的期待。(至此,怎麼問他話再無聲息)
#1Q3hYF0y (JinYong)
噓 Tywin: 期待您找到那條可以依法依規永桶的途徑。其他各位也辛苦啦 11/17 22:48
17.由於 Tywin再次提永桶,我就再問一次「是否真的要求永桶?」:
A.是!(無庸置疑不容閃躲,「就是真的」要求永桶)
B.否!(色厲內荏嗆嗆而已,「並非真的」要求永桶)
時隔24小時(這是金庸板判例中所允可抗辯之時效),他不回應。
而鑑於我之前認定為B.被他公開否定,故將之認定做A.。
#1Q3hYF0y (JinYong) 11/18/2017 08:47:47
18.然則金庸板板主並無板主給予「請求自桶」板友水桶處置之權,
故我依照板規詢問,是否授權我依照 Tywin主張予其永桶?
坦白說,重點在藉此議題「激發板規修訂民意討論以請lejnsaryai板主回任」,
我根本不想永桶 Tywin,故一開始我把通過標準訂至最高之75%。
故云:他想永桶就讓他永桶嗎?本人偏不同意!
這不是揶揄,這是實情。
一個被判罰有罪的被告,居然公然「在裁決書下噓文要求永桶」!?
試問:哪一個板?哪一個小組?會允可這樣的行為?
能不應嗎?絕不行!(所以要正面處理,公投授權夠正面吧!)
能答應嗎?也不OK!(他說永桶就給他永桶嗎?他要,還得大家願意給!)
#1Q4GrkVL (JinYong) Sun Nov 19 12:49:47 2017
19.公投同意後,我正式將該文,行一副本(同#1Q6yh_Bl (JinYong)),
寄至 Tywin信箱。
行此文時,時值 Tywin登錄上線。
然後, Tywin狀態為「讀信」;再然後 Tywin狀態為「查詢F00L」。
我於該文中特有闡明,也於金庸板公開說過數次,
請 Tywin於七日內解釋清楚他「噓文要永桶」之行為,即不執行永桶。
超過七日也可來信解釋解桶(解桶條件在水桶理由中亦有敘明)。
12/05/2017 17:20:23 F00L 暫停 Tywin 發言,期限為 7300 天
理由: #1Q6yh_Bl 處分文。(來函提出合理說法可解桶)
20.至今 Tywin仍未提出理由,而是於小組申訴。
#1QBWcFUK (WriteService) Mon Dec 11 12:29:00 2017
: 內容: 金庸版版主FOOL於本人沒有相應違規的狀況下 以自行舉辦版面投票的方式
: 處分本人永久水桶
: 所在看板: JinYong
: 四、不服之理由: 1. 金庸板板主FOOL對本人處以永久水桶 但卻無法指出本人犯下
: 板規中任何應處以永久水桶的相對違規事項
: 2. 以舉辦投票的方式 而非當事人實際的違規行為 無論加以任何處罰
: 都是明顯失職的濫權行為 FOOL的行為明顯失職濫權
: 3. 即以投票過程中FOOL仍然加入種種明顯的個人操弄 顯非基於公正
: 的立場,
: 例證. 以揶揄嘲弄的文字操弄風向:
: 「本案特殊,由於其本人殷切要求板主要依規定進行對他永桶之
: 處分,這種要求真的很少見(除了電影情節),在現實生活居然
: 還真的聽見了。」
: 特意以可表達理由的說明帶入諷刺文字:
: 「例如:推 1.尊重T板友本人之意願,成為第一位自請永桶的
: 真勇者。
: 推 2.他想永桶就讓他永桶嗎?本人偏不同意!」
所謂「故意要操弄要處永桶」的說法不成立。
如果是故意要操弄要處永桶,
怎麼不是取50%過半同意門檻,而是要訂75%最高門檻?
如果是故意要操弄要處永桶,
怎麼公開講說只要 Tywin提出合理解釋,即可解桶?
更顯然的是:
如果我真的想要永桶 Tywin,
處置的那一天,直接照「臨時條款9.5、9.6」模式走,就與他永別了。
(而且他的討噓文還會吃劣退……)
我就是要「留給 Tywin自己選」,才留一條復權的路子,看他是否願意改過自新。
如前所述,
面對一個在裁決文底下「一再噓文扯永桶」的亂板者,
先正式依照板規請求授權再處理,何「濫權」之有?
不回應他永桶的請求處置,被他噓文是「顧左右而言他」。
正面處理也要說濫權!?
正也指責,反也申訴。
其亂板之情事,不言而喻。
: 實際投票過程中無須陳述理由 甚至容許各種謾罵侮辱之詞
: 推 m122e: 1.廚餘就該進餿水桶
: 推 rekun: 1 像你這種嗜好 我這輩子沒聽過
: 推 l57as659: 1. 人家金鐘罩、鐵布衫功夫是週身刀槍不入,
: 此人的金臉
: → l57as659: 、鐵面皮神功,卻只練硬一張臉皮。
: .................
: 〈其餘詳見所附證據的文章中〉
引述#1Q3hYF0y (Jin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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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Tywin: 您還是先約束這些違規言論再來討論吧,還是我要找其他管道 11/17 12:19
→ F00L: T板友請先熟讀板規,別人跟你的齟齬,噓我文章幹嘛咧?(笑)11/17 12:20
→ Tywin: 的疑點。旁邊一堆人在挑釁,你板主也不約束,要我跟你討論 11/17 13:08
→ Tywin: 什麼? 11/17 13:08
→ Tywin: 怎麼,風向跟你一邊的,你就不發言約束了? 11/17 13:10
→ F00L: 2.你要我怎麼做呢?能否舉你當板主的範例讓我前往拜讀一下?11/17 13:12
→ Tywin: 上面那幾個推文算不算對人不對事?固然我沒檢舉,就發生在 11/17 13:14
→ Tywin: 你板主眼皮下,你一句話都沒有。我用個噓你倒馬上談板規了 11/17 13:14
→ Tywin: 我沒說過什麼選擇性辦案,我也沒檢舉他們,不用東拉西扯的 11/17 13:57
你要我約束,我就在約束你呀。
你T板友有人告,我苦口婆心都約束你不了,那些沒人告的,我反倒能約束了!??
第一句我就回你了,請熟讀本板板規。
本板板規講明板主管板「不告不理」,你翻譯一下你對這四個字的理解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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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DNt07Z (JinYong) 金庸板板規:
16. 本章所列之使用者交流限制之板規,由使用者檢舉,板主仲裁之。
板主須依據「不告不理」之原則執行。
17. 本板禁止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Tywin要主張甚麼?要我怎麼管?需要提出明確的訴求呀。
譬如說主張被「對人不對事」,那他應該依照板規提出檢舉。
他自己都說他不檢舉,然後指責我失職濫權,這就是很明顯找亂行為。
明知板規寫清「不告不理」,那麼,「主動」去處分才叫失職濫權。
: 更為荒謬的是投票過程中 不依從PTT上各種相關連署須登記IP
: 的習慣。
我有給「各方」(包含正方、反方、廢票方、 Tywin本人)長時間的檢驗喔。
#1Q6yh_Bl (JinYong)
(3)註二提及之授權來源 (#1Q4GrkVL公投)必須給予各方合理檢驗之七日時間。
板上各板友若認為票數統計有所謬誤,
或對計票內容有所異見(例如查驗某投票帳號不符資格)……
歡迎於此七日之內提出異議。
例如說某人本尊帳號在A地投票、分身帳號在B地投票,投票當下顯示IP不同。
但時間拉長,其本尊或許會於數天後在B地上線。
所以說,七日IP的查察,絕對比單一時點IP還要嚴密。
再者,規定、習慣……不是由 Tywin說了算的,
但他據此主張本人比「失職濫權」更荒謬!?
退一萬步講,
本板做法和他認定的「習慣」不一樣,任何人(包含他)可以提出哪一票有問題呀。
我有給他七天的查驗時間喔。
(包含投票本身的時間七天,合計長達半個月,查驗標的總共也才一百多票。)
: 卻在有人提出程序正義和法律層面質疑的時候 以板主的立場和
: 高度攻擊本人以分身發言 而竟然連相同IP的證據都無法提出。
事情不是那樣的。
是該帳號被板友質疑其與 Tywin有本尊分身之嫌。
我表明,不諱言我是相信那種說法的。
但「不論是不是分身」:
(1)都不影響對 Tywin的處置程序。
Tywin可以七日內及時解釋,也可事後解釋解桶。
(2)我意欲保留其話語權,故不打算送帳號部,
並希望特定板友們莫死盯著論其身份,應將注意力放在板規修訂的長遠事務上。
#1Q8REBbw (JinYong)
───────────────────────────────────────
對於後來F板友的翻案文,其實爭議處只有兩點,分類成四種「可能」:
Ⅰ、L板主「前文合法」,TF為「相同使用者」。
Ⅱ、L板主「前文違法」,TF為「相同使用者」。
Ⅲ、L板主「前文違法」,TF為「不同使用者」。
Ⅳ、L板主「前文合法」,TF為「不同使用者」。
攤白了講,我的判斷就是Ⅰ,
但不管是哪一種狀況,都不影響前面對T板友的處置。
板規有問題,我們討論調整。
至於板友的個案,如前面所述:
T帳號已經準備永桶了,要提出異議就請把握時間。
目前我並沒有打算移送帳號部,
我希望保存F板友帳號繼續在本板發言(繼續嗆我 XD)。
我這樣做,沒有違反板規,因為其IP有別。
桶完T帳號後,接著就是修補本案的後遺症。
包含「修訂新板規」,及「促請L板主再回任」。
我一向秉公開公正原則處理板務,這裡特別公告,直言我的判斷與做法。
任何人對「板規修訂方向」有意見,我非常歡迎,敬請踴躍發言。
任何人對「本案相關處置」有意見,可以直接上訴小組長、可以直接上法院告我。
但實在實在很想在板上公開評論本案的,煩請千萬千萬注意您的言詞。
在此希望儘速請L板主再回任,儘速還給所有板友一個好的討論環境。
───────────────────────────────────────
當然,
儘管我不打算追究該分身問題(並於板上公開表示,客觀上我將其當成不同人處理),
但既然 Tywin有意釐清,我理應送交帳號部研判,盡可能杜絕他人之懷疑。
: 可見FOOL其人無論想法、立場和執法的公正性都已經嚴重偏差,
: 故煩請小組長進行相關調查.
: 五、所附證據
: #1Q4GrkVL (JinYong)
我的主張如下:
一、本案的提訴條件,根本不成立。
當事人 Tywin如果對永桶有異議,也被告知來信解釋可解桶。
可以打一篇文「申訴被永桶」,卻不願「提解釋解桶」,表示其「為告而告」。
那麼,這個訴就不成立。
舉例來說某人只要舉證警局保存的招領失物是他所有,就可至警局簽結領回。
結果他寧可上法院狀告警員侵佔,也從沒有上警局認領過,這種告訴能成立嗎?
退一萬步講,小組組務中給「七天答辯」,帳號站務也是給「七天說明」……
我給了一天、再給七天、又給七天,怎麼都等不到他的解釋呀。
但板務總要走下去,所以就照准他最後永桶的說法先執行,等他提出解釋再解桶。
這是可逆(可復權)的事務,哪裡可以說濫權呢?
二、 Tywin的思想行為偏差,應警告其行為,以免達本站「不受歡迎使用者」之標準。
其具體亂板行為如下:
1. Tywin在與板主「針對板務判決的往來爭議」中要求公開,
而且是他自己主張:「他」不想玩暗的。
結果lejnsaryai板主依他所請公開為明,
他竟然拿這樣的板務文件,去主張「智慧財產權、隱私權」。
惡意明顯。
2. Tywin「前罔顧」lejnsaryai板主的前文警示:
本板,從來就不是「禁止使用字句」來判罰的。
而是從當時的討論情況下去判罰,如果你因為此事判決而決心模仿此用法的話,
小心到時候模仿不成反而違規。
Tywin「後蔑視」lejnsaryai板主對爭吵文的警告標語:
→ lejnsaryai: 此收斂別再互相針對,否則我會鎖文禁止討論】 11/16 15:54
→ Tywin: 總之,這類文章就是對岸的某些腦殘人士寫的,他們這種穿鑿 11/16 16:26
→ Tywin: 附會,實質上是在貶低金庸的作品。某N說我是渣男粉,那我 11/16 16:26
→ Tywin: 想我也可以說你是腦殘粉吧。說完了,板主要鎖就鎖吧! 11/16 16:26
如此挑戰公權力,就是亂板。
3.在我對「渣男粉、腦殘粉」的裁決文中,
針對不處理永桶的補充說明, Tywin噓文叫囂。
而其叫囂的內容,又完全沒有提到裁決法理(渣男粉、腦殘粉)的異議,
只是純粹情緒性的叫囂。
噓 Tywin: 喔,想也知道你會這樣判。不過說想永桶的好像是你,我提出 11/17 18:56
→ Tywin: 你可以依法依規判決後,您就安靜了,顧左右而言他啦! 11/17 18:56
以社會上各個學會機關、政黨團體,
面對類似 Tywin這樣的行為,哪個不是開除會籍黨籍?
又或者以其「對照法官的公正法理」之要求板主裁決爭端,
在法官宣告判決時這樣叫囂,若說不具鬧事之惡意,恐怕就是得做精神鑑定了!
故試問本站哪個板,得以容許如此行徑?
4.如果是針對「渣男粉」裁決理由, Tywin主張異議來小組申訴,這還有其立場,
但 Tywin居然是針對「水桶」提訴!
我早已行文告知 Tywin,他只要提出解釋即可解桶,他仍然要為告而告。
顯見這絕對不是為了「金庸板發言權受限」申訴,純粹是為了要來小組提訟。
也就是說,他一開始只是鬧板,現在進一步是要鬧到小組了。
5.據板友介紹, Tywin算是本站某種程度的名人……
舉其中一例來說,甚至鬧到法務那邊去:
推 rekun: 樓上可以去租屋板看看 更精彩 還會寄信辱罵人勒 11/18 13:14
(http://pttman.com/amp/PttLaw/M.1507643998.A.378.html)
觀其思想行為,可見一斑。
上述不論哪一點,相信都是令各板難以忍受的重大惡意行為!
而 Tywin不但一犯再犯,還三犯四犯……
面對 Tywin這樣一個言行思想異常者,我仍願意請他提出解釋,就解桶復權,
然後還是被他指責「想法、立場和執法的公正性都已經嚴重偏差」……
套板上板友對我處理案件的一句推文:
推 BRANFORD: 想想八戒......想想寧女俠死前說過什麼話吧! 12/02 10:04
註:岳夫人(寧女俠)……道:「冲兒,你以後對人,不可心地太好了!」
我都不禁有點懷疑 Tywin申訴我「執法偏差」,是指「對他過度寬容」嗎?
以上答辯,可供所有板友查察。
在此陳述整理,請小組長審酌。
金庸板 F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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