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後半部"行房紀錄器"的東西回一篇好惹
遙想當年李XX
成也"行房紀錄器",敗也"行房紀錄器"
有些是真的迷姦,
這種趁機性交應該要依法律給予該有的重刑處分!
有些...
恩...
前面說不要,
後面爬到上面去搖,
請問寶傑R
這該怎麼判。
(以上影片內容是從鄉民的文章得知的,
本人並沒有觀看)
好吧,
現在除了行房紀錄器外,
還推一個有用der東西,
這玩意兒也是女版留下來的,
尊重著作權,
貼上原作網址先 :
https://goo.gl/zGzciN
以下內容
>>>>>>>>>>>>>>>>>>>>>>>>>>>>>>>>>>>>>>>>>>>>>>>>>>>>>>>>>>>>>>>>>>>>>>>>
立合約書人 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同意與 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合意性交。
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1) 甲方乃出自個人意願與乙方進行性交,簽署合約時意識清晰,且未受任何利益或暴力
脅迫。
(2) 甲方與乙方合意性交,不得事後要求乙方提供任何利益,包括金錢。
(3) 甲方已滿法律所規定得性行為之年齡。
(4) 本合約書所生效力僅以一次性交為限,即此次性交後所進行性交,甲乙雙方皆須簽署
新約,始為有效。
立合約書人
甲方:
乙方: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
其實這邊鼓勵版友去發展一式三份式,
多加一位證人,使合約更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