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陳星「與林奕含交往2個」婚外情非誘姦

作者: success0409 (貢糖新衣)   2017-05-10 23:45:50
※ 引述《snownow (雪紋)》之銘言:
: 手機排版,如有錯誤敬請見諒
: 我還是反對高中以下的師生戀,
: 這不是你請我願的問題,
: 而是社會有義務給予孩子安全的環境成長
: 也是為人師長本該有的職業道德
記得先前還有支持投票年限下修
理由是「目前的教育和人民心智發展程度已比過往成熟」
但現在卻因為一個「事件」而認為「其實心智發育速度沒有這麼快」
這種民意發展趨向只會讓我感覺不只政客講話前後矛盾
連人民自己有時也搞不清楚自己在講什麼
又或者政客可以這樣朝三暮四,也未必不是迎合人民素質所致
個人認為目前最大的幾個癥結點在於:
1.立法或法律解釋有漏洞
其實台灣有補習班不是近幾年的現象
但法律解釋範圍卻極度限縮於「正規教育制度」
又或者說,
當「補習班」在歐美是「非常規」但於東亞近乎「平常」
過度限縮解釋雖絕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卻可能和現實脫節
但我也覺得詭異,刑法第228條除了「權勢」尚有「機會」的要素
且要件是「或」而非「且」
為何目前都只著重在「權勢」
(這部分再去請教專業律師好了,看網路解釋不太可靠)
當然如果使用「機會」為條件,涵攝範圍增加,連家教都有機會包含
又何須有「修法」之要求
2.學生的性知識、情感和法治教育
覺得對這兩點加強輔導
至少可以減緩不少的問題吧
當然也是有3、40歲人的情感教育出問題
不過從小教導合宜的感情觀念
讓他們能夠了解對「感情負責」
不只是「他人要對自己負責」,「自己也要對自己負責」
做更多事情之前應該會更加謹慎
譬如:
「想跟某人發生性行為沒問題,但是考慮未來會不會後悔,
就算後悔也沒人可以幫你解決問題」
「你說不要的事情就是不要,不管別人怎樣威脅。
假使對方恐嚇不怎樣就會怎樣,要他先秀出結果或證據,不然都是空口白話」
總之建立學生對於「自我」的肯定
認知到自己並非附庸於他人之下
也因此,自己做出選擇以後,不能期待他人會對自己負多少責任
3.「道德問題」該項
我是覺得範圍太浮濫了,
不論是要求達到的內容或是針對的對象
換句話講,這種要求也不應該只針對特定人物
但令人難過的是:現實中握有相當權力而不腐化者幾希
與其要求他人要有怎樣的操守,
不如先加強保護自身能力比較實在且好掌握
當自身都無法控制,去要求外界如何,是有點本末倒置
作者: claymath (輪迴的印記 藏在我眉宇)   2017-05-11 00:52:00
嗯嗯支持
作者: jejeyu (原來...我想要的是自由)   2017-05-11 01:09:00
如果補習班老師符合權勢性交要件,那麼是可以不修法。但是我覺得婚姻年齡男女應該要一樣,我找不到需要不一樣的理由。
作者: Buge (ㄅㄨˋㄐㄩˇ)   2017-05-11 02:10:00
男女結婚,合法性交年齡一樣同意樓上,爬了很多文+思考以後,覺得年齡不同造成的矛盾也滿多的。
作者: shoppinglin (Shopping)   2017-05-11 14:31:00
以後規定不成熟的人只能跟不成熟的談戀愛好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