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是不是把補習班老師逼死 鄉民才甘願?

作者: iamflash (荻原子荻)   2017-04-30 03:31:14
※ 引述《yuponkimo (皇甫尊)》之銘言:
: 如果真要理性討論,有幾點我不太懂:
: 1.如果是兩個情投意合的人,何錯之有?
: 當然,如果真的有性行為發生,那法律上絕對說不過去,但兩者之間是你情我願的,在道
: 德上即使有瑕疵又能大到哪裡去?
: 而如果說,師生戀最大的盲點是「利用權力關係的不對等吸引年幼的學生」,那我很好奇
: ,如果這中間沒有利益交換,那是否可以理解成一個女孩被一個有魅力的成年男子吸引?
: 這樣又有什麼不對了?
師生戀的禁止行之有年
不論國內外皆然
目前不論學校或補習班搞師生戀都是禁忌
有的時候是為了學校內部小社會的穩定
有的時候是防止濫權
不過師生戀在學生畢業或成年後交往
就不會給其他師生增添不必要的麻煩
我只能肯定的說目前"不可以"搞師生戀
: 2.到底有哪些直接證據說那個補習班老師有幹過這事?
: 看了那麼多篇文,
: 一堆鄉民只是拿FB動態、網誌、小說裡的內容作為證據認為補習班老師「誘姦」女學生,
: 甚至還氣焰囂張地說那個老師不自清、不敢上課就是代表有犯事。
: 奇怪耶,根本都是臆測怎麼能講得那麼鏗鏘有力?
: 而且要是我,我也不會去上課,
: 因為整個風向都被帶成他是狼師,
: 誰想要在幾百道蔑視的眼光中講課?
: 換成你你會舒服嗎?
: 林女的朋友曾發文說沒有人可以代表林女,
: 她不行、她父母不行,鄉民更不行,
: 甚至林女在訪談中也說不要把她帶入房思琪,
: 結果呢?眾多鄉民信誓旦旦她就是,
: 這不是超譯什麼是超譯?
: 請大家在議論的同時,
: 不要忘記過去的各種案例(例:梁女事件),
: 根據無罪推定原則,
: 在判決前任何人都是無辜的,
: 更何況現在連證據都沒有,
: 只有捕風捉影的片面之詞,
: 如果他真的是狼師敗類也就罷了,罵得好,
: 如果不是,毀了人家的家庭事業,逼人家尋死怎麼辦?
: 最後,我不是他們補習班的工讀生,不用在下面亂噴。
確實 這個社會對於某些特定事件的"公審"
來的太急又太快
特別是網路時代 一些事情放在網路上
會引起劇烈的反響與討論
不見得都是好的 有的時候會矯枉過正
現在這件事情的問題反而不是說師生戀的道德問題
而是輿論的本身才是問題
網路的言論管制在這方面會起良性的作用
不過台灣不能管制言論就是惹
目前"誘姦"的問題有幾個
比如社會大眾是否在得知"誘姦" 這個新名詞後
是否會把有關性侵害的適用範圍擴大 擴大時間長度 擴大適用對象 讓舉證寬鬆
比方說此案的時間有十年 證據比較多在自由心證 而且沒有具體衝突
如果把這些解釋都當作合理條件
會增加的案件會增加不少
以法院上來講 我想是沒什麼問題的 不會適用到那麼誇張
比較有問題的是大眾輿論這部分
只怕說會有人over reaction
作者: PUTOUCHANG (自己的廢文自己發)   2017-04-30 03:36:00
問題不在證據,而在成立要件
作者: peachj (peachj)   2017-04-30 07:56:00
美國甚至規定 不可以跟學生有課外活動 吃飯什麼都不行這些都要跟學校申請 批准才可以
作者: happyennovy (喵)   2017-04-30 10:12:00
美國訓練助教也是喔, 第一堂訓練課就是說不能和學生其他私下關係, 要討論學業只能在助教辦公室, 不能另外約, 當然私底下吃飯, 出遊更是不可能抓到直接開除台灣對這方面是不是管的太鬆或是根本沒有管制?
作者: cashko   2017-04-30 14:45:00
推,不過這是正式制度下的師生,補習班有包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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