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是不是把補習班老師逼死 鄉民才甘願?

作者: yuponkimo (沈俠)   2017-04-30 02:58:18
如果真要理性討論,有幾點我不太懂:
1.如果是兩個情投意合的人,何錯之有?
當然,如果真的有性行為發生,那法律上絕對說不過去,但兩者之間是你情我願的,在道
德上即使有瑕疵又能大到哪裡去?
而如果說,師生戀最大的盲點是「利用權力關係的不對等吸引年幼的學生」,那我很好奇
,如果這中間沒有利益交換,那是否可以理解成一個女孩被一個有魅力的成年男子吸引?
這樣又有什麼不對了?
2.到底有哪些直接證據說那個補習班老師有幹過這事?
看了那麼多篇文,
一堆鄉民只是拿FB動態、網誌、小說裡的內容作為證據認為補習班老師「誘姦」女學生,
甚至還氣焰囂張地說那個老師不自清、不敢上課就是代表有犯事。
奇怪耶,根本都是臆測怎麼能講得那麼鏗鏘有力?
而且要是我,我也不會去上課,
因為整個風向都被帶成他是狼師,
誰想要在幾百道蔑視的眼光中講課?
換成你你會舒服嗎?
林女的朋友曾發文說沒有人可以代表林女,
她不行、她父母不行,鄉民更不行,
甚至林女在訪談中也說不要把她帶入房思琪,
結果呢?眾多鄉民信誓旦旦她就是,
這不是超譯什麼是超譯?
請大家在議論的同時,
不要忘記過去的各種案例(例:梁女事件),
根據無罪推定原則,
在判決前任何人都是無辜的,
更何況現在連證據都沒有,
只有捕風捉影的片面之詞,
如果他真的是狼師敗類也就罷了,罵得好,
如果不是,毀了人家的家庭事業,逼人家尋死怎麼辦?
最後,我不是他們補習班的工讀生,不用在下面亂噴。
作者: hahaharabbit (511犭王米分!!)   2017-04-30 03:00:00
不管啦!鄉民最大!
作者: j9517823 (邊緣人)   2017-04-30 03:01:00
同為受害者的元配會因為小三年紀輕 就無法追究通姦罪?
作者: s3926293 (麥麋鹿)   2017-04-30 03:02:00
KMT服貿在立法院硬幹也沒違法,反屁?
作者: Solitary (十年磨一劍)   2017-04-30 03:04:00
光纖急速,無線上網
作者: Barolo (Barolo)   2017-04-30 03:04:00
[心情]女孩們一定要好好保護自己 整串都還在唷
作者: kissa0924307 (瓦斯來一桶)   2017-04-30 03:06:00
就死者為大啊 單方說法一股腦相信也是頗呵
作者: hahaharabbit (511犭王米分!!)   2017-04-30 03:07:00
死者為大你是沒聽過嗎?
作者: Barolo (Barolo)   2017-04-30 03:11:00
是否當事女性報復還是父母出手問題都一樣阿 單方面說法!且1.無提供實質證據 2.無給當事人抗辯的機會抗辯不是指在媒體放話這種唷
作者: kissa0924307 (瓦斯來一桶)   2017-04-30 03:16:00
這種證據不明的案件 還是別隨便相信某一方 不然到時候來個大反轉就好笑了急著選邊站的人真的好多
作者: Solitary (十年磨一劍)   2017-04-30 03:20:00
這麼嚴肅的問題不能好笑看待,但發生了就只能無視,例如阿翰和馬幼興
作者: athena0610 (飆飆)   2017-04-30 03:21:00
只能噓了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03:27:00
法庭上無罪推定原則是沒錯,但受害者如果察覺自己舉證困難,悲壯的用非法律的方式來表達了,你也要客觀冷靜的重申無罪推定嗎?整個過程從來沒沾到法律的邊啊。受害者常常就是知道有這個原則,才心理平衡不了啊。鄉民的有罪推定也不是什麼審判效力的東西,就抒發體制內無能為力的憤慨,也不用在那邊假客觀啦,只求講出來的話出事自己認命跑法院就好了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4-30 03:31:00
不會啦 人家都要去中國避難了...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03:31:00
就說了啊,自己跑法院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03:39:00
如果評論得很過分,但是告不成,不就是無罪推定最佳體現,有罪無罪上法院談唄,還要你重申什麼原則,你大法官尼?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4-30 03:43:00
再過三年你就會覺得那個粉絲團非常合理的意思嗎?
作者: Solitary (十年磨一劍)   2017-04-30 03:57:00
所以aaa的意思是告訴大家,不管真相如何,先逞口舌之快再講,有沒有造成傷害法院自會審理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04:01:00
所以你要在法院判決前斷定網路亂噴就有罪嗎?滿口法律那就真的上了法院再來論罪啊
作者: Solitary (十年磨一劍)   2017-04-30 04:04:00
ok,所以你認同真相未清楚前可以先噴就是了?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04:05:00
看尺度,責任自負即可
作者: Solitary (十年磨一劍)   2017-04-30 04:07:00
那這樣你和那些噴林女自己倒貼的人有何不同?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04:09:00
我要說的是用無罪推定來當遏制鄉民亂噴的理由也滿可笑的,鄉民說出來的話也是適用無罪推定啊,去法院告看看鄉民就知道了所以你現在這句的訴求是道德,而非法律原則了啊
作者: Solitary (十年磨一劍)   2017-04-30 04:21:00
在未定案之前都是無罪推定沒錯,但就道德層次來看,老師做了不道德的事,所以你也要跟進嗎?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04:22:00
你說誰把無辜者逼死?你的無罪推定原則勒?
作者: colorclover   2017-04-30 04:23:00
問題就在於無法確定是不是合意性交吧 看女方事後反應她根本沒有能力承擔性行為發生後的化學反應一個求學中的16歲少女 就算已達性自主標準 但她接觸的環境所遇到的男性 也只有家人 學校 要說她見多識廣也太看得起她。可是如果因此認定她可分辨出這是崇拜或可發展的兩性關係,而要她自認倒楣愛玩火,這不應該是一位成年人所該做的反應吧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04:30:00
你沒證據說鄉民逼死人,就不要在那裡可能,這就是無罪推定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4-30 04:31:00
誰叫一方身份符合權勢呢兩邊都學生 20跟16就可以純討論性自主啦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04:33:00
你看不過去的言論,也不會因為加個可能,你就欣然接受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4-30 04:37:00
所以被吸引OK 等不到成年或脫離師生關係就吃下去被噴很正常 學術界正派一點的都會自己避免這件事你吃學生就不要說什麼純粹只是你情我願..
作者: Solitary (十年磨一劍)   2017-04-30 04:47:00
aaa沒關係,我知道老師做了不道德的事,讓你做了連結,同意了不顧一切的撻伐,你繼續
作者: Faye88 (地圖)   2017-04-30 05:01:00
利用權力關係就該被質疑,況且老師本來就要道德規範模範去約束,他們每天都接觸小孩
作者: Antia691 (公園躺椅VIP)   2017-04-30 06:29:00
還真希望逼得死他
作者: szuchi0912 (chi)   2017-04-30 07:55:00
沒做的話,直接開記者會出來澄清就好了啊,躲躲艙藏更有鬼
作者: Armour13 (鎧甲)   2017-04-30 08:06:00
不提告 又想公審他人
作者: greensh (綠眼)   2017-04-30 08:42:00
這就是職場及校園性騷擾要舉證成立的困難之處 在權力不對等的前提下 那個"你情我願"是非常扁平的在一個手中握有決定你考績/成績/薪水whatever的人面前屈服就代表積極同意嗎?對方即便沒有直接說出脅迫言詞 就真的不構成任何壓迫及威嚇嗎?抱著這種有瑕疵有爭議的“你情我願" 其實很缺乏說服力
作者: mayangel (Sharon)   2017-04-30 08:53:00
推樓上
作者: yule1224 (支持自經區服貿貨貿)   2017-04-30 09:03:00
贊同你,最可怕是現在還開始公審陳興的家人
作者: nono1234 (未央)   2017-04-30 09:10:00
好的 真的是沒證據就定罪
作者: yule1224 (支持自經區服貿貨貿)   2017-04-30 09:17:00
如果事情演變到無證據公審,並且開始牽拖無辜的人的時候我會贊同陳興老婆告陳奕含妨礙家庭
作者: Leonieye (汝汝)   2017-04-30 09:18:00
推g大
作者: yule1224 (支持自經區服貿貨貿)   2017-04-30 09:18:00
林奕含一個補習班有什麼權力問題,你來去自由,繼續待也是自己的選擇,現在大家把林奕含說成一個沒有判斷力,無法自主的人,就覺得很好笑
作者: domotocat (光貓)   2017-04-30 09:36:00
十幾歲的小孩對上出社會多年的中年人,的確是沒什麼判斷力啊,不用說十幾歲了,即使大學剛畢業的22、3歲,也還是天真單純沒什麼判斷力,會挑這種半大不小的大小孩下手的人還好意思裝無辜
作者: greensh (綠眼)   2017-04-30 09:41:00
人跟人之間本來就係有權力關係 孰大孰小而已 認為補習班就沒有的 太輕忽社會結構對個體的影響力了XD至於林當時的作為 我們都不是她 就不必腦補她為何要這樣不那樣做了 不論站在哪方立場都沒有意義
作者: TyuzuChou (子瑜我老婆)   2017-04-30 10:07:00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10:26:00
我並不支持無限上綱的言論,我說的是鄉民不是法院,講出來的也不是判決,鄉民也沒有言論免責權。如果你認為評論凡事都要有個法院判決書來當依據,那你就要讓那些網路上誇大的言論吃官司,不然那些話也只是一個你情緒上不接受的、受言論自由保障的合法言論
作者: justeit   2017-04-30 10:30:00
聲明稿是屁?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10:35:00
至於你說我國文不好,也是你的合理評論範圍。不過無助於討論,誰不知道一句話加個可能,便無可證偽,文字遊戲罷了
作者: jacksleeping (焜)   2017-04-30 12:02:00
樓上還在秀下限 無言 人人都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 但是差別在於肯定語氣或是推測語氣的問題 證據真相都沒大白之前你用你的肯定語氣在講這件事時要如何讓人討論?你想講的不就是你想的就對?如果你錯了 你也可以拍拍屁股當沒自己的事 發言前 可以先經過大腦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14:55:00
大部分鄉民應該沒說出特定對象有責任或有罪這種話吧,那些滿口無罪推定的才好笑勒,大部分鄉民根本沒有指名特定對象,也不是法律上有判決權力的人,談論狼師怎麼就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好奇
作者: jacksleeping (焜)   2017-04-30 19:27:00
還想玩文字遊戲...真要照你這麼說那麼那些討論小女生倒貼而沒有指名道姓的人你一定也覺得ok摟
作者: fge16 ( TT)   2017-04-30 19:58:00
補習班都撤下他的名字了欸 ,真的沒做趕快來澄清啊 !梁女可是有說明沒龜縮哦!!拿梁女跟陳星比 ,兩人面對醜聞的態度也差太多了吧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7-05-01 01:11:00
要是我是陳星,即便我沒做,看到現在的風向我也不想出來澄清啊,不管怎樣一定會被說狡辯或是被見縫插針吧!再說補教業這麼競爭,同科的名師踩死一個是一個,其他人就能分掉他留下來的市場了(別說我工讀生我的國文從不用補習高中三年只給朋友的親戚上過數學家教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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