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嚴肅看待這議題的人,並非不友善不尊重同志,而是希望能理性務實的討論,使決策
更周延,無關同情與否,就法論法。上街的人有部分也是支持同婚的但反對直接改民法希
望制定同性伴侶法,
同性伴侶法計畫簡介
https://goo.gl/RnWT1a
看起來是不是比尤美女版細緻多了呢!
為何要制定伴侶法必要可參此篇
同性伴侶法對比改民法對社會的衝擊Q&A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79570934.A.E81.html
直接改民法勢必廢除通姦罪,改民法連刑法,國籍法,兩岸關係條例都要改了,通姦罪的
廢除例年民調反對的都是佔壓倒性多數,還有直接改民法等於強迫別人產生姻親關係。這
還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也!
在保障同性婚姻的立法方式上,南非與英國係以另定專法的方式處理之。此制度與修正既
有之婚姻法之差異在於區分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之法律,由獨立之新法來規範同性婚姻之
要件與權利義務。德國希臘匈牙利則是訂定伴侶法這些都是老牌民主國家呢。法國,政府
禁止女同性戀進行醫學輔助生育或代孕也
還有制定專法只要法規完善一定不會出現問題,忘了專法是特別法嗎,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舉個例子軍人適用的陸海空軍刑法是特別法,有因為他是獨立於刑法的專法法規不完備
整個國家消耗很多司法資源在纏訟嗎!
關於收養問題貼一下之前打的文
尤美女說貼所舉的例子國外早有受樣本比例不準確的質疑,目前尚無亞洲地區與我國的實
證資料,國外的研究也指出被收養人可能面臨性別角色及稱謂定義上的混亂,可能把雙親
作為榜樣而影響性別認同、人格發展與角色定位等,不利子女的成長。
#請問收養嬰兒期或者學齡前
小孩他們有選擇權利嗎,他們跟本不知道同性家庭代表什麼意思
去年有女同志伴侶遞狀請求依民法「繼親收養」小孩,但士林地院判決文認為,成年同性
伴侶可自由追求自己對性向的認同,但兩個孩子年僅三歲,沒有思考及選擇能力,將不易
面對的課題強加在其身上,恐造成負面影響,若認可本件收養,將使孩子成為輿論焦點,
不符其利益,將其駁回,後來最高法院也駁回定讞
台灣單身收養無血緣小孩很難媒合,由於出養人多半希望孩子能在具雙親角色的家庭中成
長,所以期待上會以有婚姻者優先。有錢也不行呢!單身但是比許多夫妻有錢的很多呢!
單身的人很多不管是在經濟還是親職能力都比許多夫妻或同性間好很多,但很少人抗議這
是歧視!
所以至今無數的論文研究父母在家
庭角色扮演上,與父母給幼兒
的愛對孩子成長影響的論文,一定都是假的,一點公信力都沒有,可以當垃圾丟了!
父親給小孩的愛跟母親給小孩的愛一定是相同可互換的
而希臘僅限同性使用伴侶制度
且禁止同性收養等於另立專法
,而承認同婚的葡萄牙同性收
養法案需要全民公投覆決,匈
牙利則是禁止同性收養,這些都是老牌民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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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的法案法務部專業意見認為不可行
法務部書面意見16號晚上出爐了,當中提到將民法中的夫妻、父母用語修正為「配偶」、
「雙親」,恐不符立法的普遍性原則,宜審慎評估。
法務部指出
[法律具有「普遍性」,若為保障同性戀者的婚姻權益,逕將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中「男
、女、夫、妻、父、母」等兩性用語全面移除,恐因有男有女、有夫有妻係社會多數現象
,而不符立法的普遍性原則。此外,法務部也考量除民法外,其他法律的「夫妻」、「父
母」用語可能也須一併配合修正。
尤美女版本雖未將「夫妻」、 「父母」、「祖父母」等性別用語全面移除,但所謂 「平
等適用」用語,現行法制並無體例,且以「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父母子女權利義務
之規定」為適用範圍,其法律明確性仍有斟酌空間。]
哪個民主國家審察同性婚姻法案不需專家會議,公聽會,聽證會,社會影響評估報告,法
務部門的專業報告,就由九個並非完全專業的國會議員一天審完!
跟本先射箭再畫靶,朕意即黨意,其他只是行禮如儀的流程,跟服貿協議一條條文都不能
改87%像呢!那時的口號先立法再審查,拿來現在用也無違和感呢!
這麼重要的議題,需要累積更多資料、民意,並納入更多討論和辯論,連政院版本都未能
提出,法務部評估報告都顯示直接修改民法民意尚無共識。不顧黨內同僚有不同異見就由
不分區立委硬推,把法務部當空氣!
※ 引述《SirLancelot3 (湛)》之銘言:
: 關於立特別法(同性伴侶法)這塊
: 建議可以看一下林昶佐的答詢 有討論到
: 林昶佐答詢:https://goo.gl/Aq8Acw
: 伴侶法的目的應該是保障不論是異性戀和同性戀
: "在不想結婚的前提下"都可以享有"伴侶的保障"
: 在本質上跟婚姻有所不同
: 另外根據尤美女的答詢
: 德國就是立特別法的國家 那是因為德國的憲法有規定男女二個字
: 由於德國的憲法屬於剛性憲法 不能更改 所以必須另立特別法
: 在德國立了特別法之後 整個國家消耗很多司法資源在纏訟(關於權利義務的部分)
: 搞到最後特別法的法條跟民法有87%相似 只是把法條抄一遍
: 台灣跟德國不一樣 憲法並沒有明訂男女二字 而是訂在民法當中
: 實在沒有必要繞路再去訂一個特別法
: 另外黨團提出的三個版本當中 尤美女的版本只有多增加一條"同性婚姻平等適用民法"
: 沒有要修改稱謂 也被司法院秘書長認為是實務上較可行的
: 況且民法當中的稱謂都是:父母 一等親 二等親 直系血親尊親屬 姻親 這一類法律用
語
: 並不會影響我們平常叫爸爸 媽媽 叔叔 阿姨
: 民法是我們大家的民法 民法包含總則篇 債篇 物權篇 親屬篇 繼承篇
: 都是我們所有台灣人民要共同遵守的
: 如今只是增加一條"同性婚姻平等適用民法"
: 為什麼要把同志排除在外 耗時耗力另外立一個特別法呢?
: ps.補充一點 目前23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 只有2個國家是立專法
: 另外談到衝擊 收養制度這部分應該是比較多人在意的
: 依照現行法"單身"就可以收養了喔
: 所以現在的同志朋友早就可以收養了
: 目前台灣大概有100對同志伴侶收養的小孩(根據呂欣潔的訪問)
: 但主要的問題是 同志單身可以收養 但卻不能跟伴侶共同收養
: 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
: ex
: 今天一個同志單身的時候收養了一個小孩
: 他結識了他的伴侶之後 不能共同收養這個小孩
: 只能維持單方面收養的狀態 很奇怪吧?
: 還有我要說的是收養跟領養寵物是不一樣的
: 沒有那麼簡單 要經過層層關卡
: 1.社福機關審核
: 2.法院判決
: 3.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 這樣的標準我想算是嚴謹了
: 大家想想看這些孤兒都是被異性戀拋棄的
: 待在孤兒院真的比兩個爸爸或二個媽媽來愛他們好嗎
: 而且就算你有100個理由來反對收養
: 那也要考慮立法的普遍性
: 因為你沒辦法排除掉單身收養這塊
: 法律的訂定要足夠周全而不是淪為意識形態
: 以上如果版友有更好的意見歡迎一起討論
: ※ 引述《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之銘言:
: : 我也贊成邱太三部長的觀點,同性婚姻立法應該以特別法為之。
: : 看看時代力量黨團版本及許毓仁版本就知道真要直接把民法的那些
: : 親屬稱謂中性化,一堆法條都要修正了。
: : 不然就用尤美女版本最精簡。
: : 但接下來還有多元成家法案怎麼辦?
: : 個個都要直接動民法的話,那民法要一修再修了。
: : 所以,我個人認為同性婚姻立法及將來的多元成家立法,應該以特
: : 別法為之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