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超誇張欸
因為沒有強迫威脅所以不構成猥褻罪
然後又沒有言語身體接觸所以不構成性騷擾
身體如果不出異狀不算傷害罪
水壺沒有毀損不算毀損
如果要告只能用民事的精神損傷賠償,扣掉律師費跟時間成本根本沒剩多少
超大的法律漏洞怎麼可能不修法...
※ 引述《qweewqq (風一樣的男子)》之銘言:
: 高師大副校長王政彥表示,事發第一時間就已報案並啟動性平機制。律師陳宏義表示,
: 警方以毀損和傷害罪嫌移送,雖然說非常「牽強」,但可能也是沒辦法中的辦法。因為女
: 生可能因為喝了水而覺得噁心、心理受創,需要去看醫生, 所以可以告傷害,但江姓男
: 大生的行為,沒嚴重到觸犯妨害性自主罪,如果以《性騷擾防治法》來看,又可分為行政
: 罰和刑罰兩個部分,江生的行為尚未達到刑罰的部分。對於律師的看法,警方低調的說
: ,當初有研究過相關法條,所以才決定用毀損、傷害罪嫌移送,現在全案進入偵查階段,
: 將交由檢察官偵辦裁奪。(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 http://goo.gl/l0r1X3
: 心得:記得多年前台大總圖也發生過類似的例子
: 是不太明白這種行為的心態,只是好玩呢,還是被謎樣影片誤導
: 這件案子其實真的令人在意的是罰則的部分,其行為還未到刑罰的部分
: 不知大家覺得是否該需要斟酌修法?討論看看